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5
如何完善县乡人大制度?

一、首先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作为基层党委对政权领导的责任,应主要放在制定大政方针政策上,提出目标、任务、指明方向道路上,放在研究宪法法律如何落实本乡镇的方法、步骤上,放在树立人大权威上。
二、党政职能分开。本行政区内重大事项和民众关心热点问题,党委讨论决定后,提请人大讨论通过,人大形成决议后交政府执行。党委要支持人大、政府依法行使各项职权。
三、加强乡镇人大党组织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议在乡镇人大党员中,建立隶属于基层党委的党组织,党组织直接对党委负责。通过党组织活动,模范遵守法律,保证党的重大决策和党推荐人选顺利通过。
四、加强乡镇人大思想建设。自觉接受党的教育,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激发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牢牢树立党的领导和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
五、加强人大组织建设。扩大一线人民群众比例;依法设立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同时配备人大秘书或专干。人大干部不兼任行政职责和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专司其职。依法召开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小组会议,努力提高会议质量,充分行使各项职权。闭会期间,围绕大局,组织代表开展走访、调查、评议等各种有益活动。要想有地位,必须有作为。
六、加强人大作风建设。作风是人大代表的政治生命。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必须密切联系选民群众,倾听人民意见,代表人民利益,反映人民心声,畅通民主渠道。
七、创新选举制度。把选举权真正交给人民群众,扩大人大代表和政府候选人比例,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推进“海选”代表和“直选”乡镇长。
八、创新组织制度。总结地方立法经验,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大会期间职权和闭会期间职权,及行使职权程序。确保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一正两副,并设秘书或专职干部。
九、创新会议会期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改为一年至少两次,在春季秋季召开,每次1至2天;主席团会议至少3个月一次,小组会议至少1个月一次;给代表充分发言机会。
十、完善人大法律规范机制。有行为模式,更要有行为后果;有权必有责;实体与程序并重,增强法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人大组织制度、会议制度、经费保障等制度不落实的,区别情况给予党纪、政纪、法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依法制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完善乡镇人大法律体系,使乡镇人大权力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
十二、创新法律执行制度,增强法治观念。人大代表、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法律分析: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和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乡镇(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每届任期三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会议经费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履行职责时的各项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会期不得少于两天。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乡镇统筹费征收的标准;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由主席团将开会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代表。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各项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构不成议案的可以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或单位在大会期间的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负责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或单位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或单位再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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