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1
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和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监督。第三条 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遵循完整、真实、合法、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或者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第七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公开到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绩效情况等。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本级政府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公开应当选择主要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等易于查询的渠道,并做到清晰易懂,持续进行。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属于法定涉密信息的除外。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总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以及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分别说明编制原则、政策要求、收入来源和支出依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收入预算应当分项说明非税收入征收政策和测算标准,支出预算应当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等作出重点说明,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逐项说明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报告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参加,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编制,人民代表大会采取整体表决的形式,也可以视情况对四类预算分别表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经济工作监督,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济工作监督的范围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重大经济事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实施监督的经济工作事项;其他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经济工作事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计划、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方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经济监督工作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计划的初步审查、执行和调整监督第四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计划编制初步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通报计划编制情况,并提交相关资料。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一个月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的年度计划草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五年计划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二个月前提交。
  人民政府在提交计划草案的同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级人民政府关于编制计划的要求;
  (二)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计划项目明细表;
  (三)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特别重大的新建项目的汇总表及其说明;
  (四)初步审查计划草案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计划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
  (一)编制计划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实际情况及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二)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科学合理、依据充分、积极可行;
  (三)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宏观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要求,是否符合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改革开放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
  (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经济发展方面的热点问题的措施是否可行。第七条 初步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或者调查;
  (二)听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情况报告;
  (三)征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和部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四)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论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第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对计划草案初审后,应当写出初审报告,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经主任会议讨论的初审意见转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民代表大会未设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审报告应当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第九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7月或者8月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
  人民政府应当在五年计划执行第四年的第二季度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五年计划前三年的执行情况。第十条 人民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前,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初步审查的重点、方式和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计划执行的监督重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计划目标的实现及经济结构调整的情况;
  (二)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或者重大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
  (三)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四)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计划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和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监督。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应当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
  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第五条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规章和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或者经授权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预算审查监督中的重大问题举行听证会;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预算工作进行评议;可以就重大问题依法提出质询或者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也可以责成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机构进行调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章 预算编制监督第二章 预算编制监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于11月2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政府预算草案;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推迟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一个半月前提交。
  政府预算草案包括部门预算(含直属单位)草案。部门预算应当按综合预算编制,编制到项目。综合预算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
  有接收国家安排配套资金项目的部门可以按项目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配套资金。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编制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程序、内容的合法性;
  (二)预算内容是否符合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
  (三)保证工资性支出和国家机关正常运转;
  (四)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审。第十四条 三月一日以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新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本级临时预算草案,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和落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修正案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和预算外资金征收完成情况;
  (四)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支出执行情况;
  (五)专项资金、预备费和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六)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情况;
  (七)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有无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八)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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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享有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第四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围绕代表大会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讨论准备提请代表审议的主要议题;走访选民,征集意见;...
  •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次会议选举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六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五十三人;选举省人民...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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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答:建议、批评和意见;(八)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九)整理、保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的资料和文书档案材料;(十)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日常工作;(十一)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十二)办理主席团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常务委员和委员的区别
    答:法律分析:常委一般指常务委员会,是一种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由多名常务委员或委员组成,常务委员或委员通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有县级及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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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
  • 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常务委员会是哪一个
    答: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一种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由多名常务委员或委员组成,常务委员或委员通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
  • 哪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答:根据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行使部分国家权力。法律分析 如...
  •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和信访局哪个好
    答:当然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好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