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5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

一、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文件须经省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二、对《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九条中的“所在地”修改为“市(州)”。三、对《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六项中的“和解除劳动教养”。
  (二)删去第九条第五款中的“和劳动教养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
  (三)删去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中的“、解除劳动教养”。四、对《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政府统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统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统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统计人员定期接受统计继续教育,参加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本级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维护和动态管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统计基本单位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提供给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三)删去第十七条第五项,将第六项、第七项改为第五项、第六项,删去第六项中的“、(六)”。五、对《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第四款。六、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的“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七、对《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四条,将第三十条中的“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处理因计量数据引起的纠纷,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八、对《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九条,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五条”。九、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强制检验”。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中的“免检标志、”,将“原产地域标志”修改为“地理标志产品”。
  (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地方标准”修改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十、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初创小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减免登记注册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一、对《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船舶进出港口,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十二、对《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学技术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实施转化取得的净收入,其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其研发团队取得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二)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鼓励成果完成人在本省转化成果,并最高可以享有成果在企业中所形成股权的百分之七十;”修改为“鼓励成果完成人在本省转化成果,并可以享有不低于成果在企业中所形成股权的百分之七十;”。十三、对《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中的“,向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场所所在地的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删去第十二条。
  (三)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因故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将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的“未经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修改为“擅自从事有关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将第三项中的“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一、对《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对《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三、对《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中“区(县)”修改为“区”。四、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修改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将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对《武汉市禁毒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禁毒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将第八条中的“《禁毒决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第十四条第一款“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禁毒决定》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修改为“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六、对《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将第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3、将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对《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县(区)”修改为“区”。

  2、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高等级公路”、“《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分别修改为“高速公路”、“《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八、对《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没收其商品”。

  2、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并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4、将第三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对《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对《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十一、对《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2、将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二、对《武汉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三、对《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2、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修改为“《武汉市技术市场条例》”。

  3、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省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联络组负责人”。二、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修改为“《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三、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并对该条第二款作相应调整。四、对《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四条中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投工投劳。”六、对《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方可在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内,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三)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司法机关”修改为“侦查机关”。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司法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作出修改
  将第一项修改为:“城市中的历史文化遗址的绿化工程设计和修复方案审批”,删去 “(二)家电维修特约许可”、 “(三)公共安全技术工程设计图纸、有关资料审核”、 “(四)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方案审核及竣工验收”。八、对《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四项。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集贸市场登记”,同时删去该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四)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缴纳市场管理费”。
  (五)删去第三十条。九、对《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十、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七条中的“烟叶种植必须选用经省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烟草品种”。十一、对《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中的“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修改为“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十二、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后”修改为“经县或者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后”。十三、对《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的“和资信登记”、第二项中的“和资信登记”及“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取消1至2年的资信登记”、第三项中的“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取消1至2年的资信登记”。十四、对《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修改为“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审批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运输食盐必须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修改为“运输食盐必须持有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十五、对《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九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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