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加快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1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代表受人民的委托,参与管理本省的国家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并接受人民的监督。第三条 代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保守国家的秘密。第四条 代表应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宣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并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省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五条 代表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出色地完成任务。第六条 代表有权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方面,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代表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对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对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负责作出答复。第七条 代表应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前,代表应该搜集人民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题进行准备。第八条 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采取召开代表座谈会、走访代表、通讯联系等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开展经常性的活动。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或者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时,可以组织当地的有关的代表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的来信,要认真处理,并作出答复;对代表来访要安排接待。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积极支持代表的工作。凡是对代表开展工作有意刁难、阻挠或打击报复者,必须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代表凭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证书执行代表职务。第十四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非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五条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任何公民或者单位都可以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进行检举揭发。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人大常委会监督中的重要日常工作。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与监督工作有关的事项。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依法实施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监督。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二章 监督范围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法规相违背;
  (三)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法规相违背;
  (四)有解释权的机关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的解释是否同法律、法规相抵触;
  (五)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同法律、法规相抵触;
  (六)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法律监督事项。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实施工作监督的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执行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人大常委会对其作出的部分变更的执行情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职能、检察职能的重要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六)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本级国家机关廉政建设的情况;
  (八)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九)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办理情况;
  (十)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监督事项。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可以提请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根据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建议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报送人大常委会。
  人大常委会临时决定听取有关工作报告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一、加快推进“五个湖北”建设是全省人大工作的重要职责
  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推进“五个湖北”建设,实现富民强省宏伟目标,是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和热切期盼,是我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不辱使命,勇于担当。省人大常委会要紧紧围绕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的目标任务,按照“全省工作大局中有作为、全国人大系统中有地位”的要求,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各项职权;市(州)、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工作实效。坚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着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推进“五个湖北”建设。二、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推进富强湖北建设
  充分利用“黄金十年”战略机遇期,大力实施一元多层次发展战略,努力建设富强湖北,是全省上下的首要任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这一目标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督促和支持政府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推进“四化”同步协调发展。要加强经济领域立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传统优势产业、高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立法在加快构建现代工业体系、建设工业强省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三农”立法,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保护耕地资源,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制定发展规划条例,修订城乡规划条例,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保障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工作。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推动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法规的有效实施,促进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加大对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监督力度,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强化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督促和支持政府有效化解经济运行风险,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适时作出决议决定,及时将党委对国家事务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不断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三、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推进创新湖北建设
  湖北是科教大省,最大的资源是创新资源,最大的优势是创新优势,最大的潜力是创新潜力。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湖北建设开展各项工作,着力推进思想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研究制定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创新发展文化,营造创新社会环境;研究制定实施专利法办法,加强专利保护,推进专利成果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开展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促进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人才工作等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支持政府实施创新主体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等工程,大力培养引进创新人才,培育创新型企业,提升产业创新水平,加快科技优势转化。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农业技术推广的专项工作报告,促进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对农业的支撑保障能力。四、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积极探索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新途径,加快建设法治湖北,是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加快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立法组织协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坚持立、改、废并举,适应湖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废止有关法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针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和薄弱环节,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监督和支持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公共服务,推进信息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和支持“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推进“五个湖北”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进一步健全司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方式方法,增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的能力,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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