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1
一、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坚持依法依规、联防联控、群防群治,落实属地责任,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自觉服从本地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管理。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防控网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确保应收尽收、应治尽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辖区内相关方面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强化防控网格化管理,协助做好宣传教育、人员排查、健康监测、集中收治隔离等工作。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疫情防控需要,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交通运输、社区治理、市场监管、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卫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可以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本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航空、铁路、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长途客运、水路客运等公共交通服务单位和超市、农贸市场、银行、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严密防控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经营服务场所和居民小区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个人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自我防护,不组织、不参加聚会活动,出门应当佩戴口罩;如实提供与疫情防控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各方面资源,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及时充实医疗力量,全力保障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建设,推行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热患者以及密切接触者分类集中收治隔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政策支持,加强统筹协调,优先保障一线医疗单位、医护人员诊疗需要;关爱、保护医护人员和一线防疫人员,为对口支援医疗队伍、医护人员的医疗活动及生活提供服务保障和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物资的生产、调配,保证居民正常生活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采购生活物资提供便利,并及时对辖区内居民特别是孕产妇、孤寡老人、残疾人、特困家庭等开展必要的生活援助。六、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捐赠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捐赠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和分配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公平合理。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在做好自身防护基础上,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和社区服务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工作,强化属地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责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加强与省外协调配合,做好在外地滞留人员和在鄂滞留人员的帮扶和安全有序返回工作。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解读疫情,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大对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防控知识的宣传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在全社会营造同心同德、众志成城、全民抗疫的良好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答: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0元。三、确因行政管理需要,个别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需要突破...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
    答:(五)将条例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五、对《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报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备案。”(二)删去...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
    答:《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统一全省村民委员会...
  • 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答: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于2010年7月30日发布了第109号文件,该文件名为《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这部条例是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标志着重要的立法进程。这部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和促进湖北省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动绿色能源的发展...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_百度...
    答:2、删去第五条。十一、《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设立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专利管理机关承担。”上述决定通过后,与地方性法规相关的修改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依法逐项提出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27849--011213cjk ...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加快推进“五...
    答:一、加快推进“五个湖北”建设是全省人大工作的重要职责 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推进“五个湖北”建设,实现富民强省宏伟目标,是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和热切期盼,是我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的重大意义,...
  •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答: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经过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于2007年3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部法规的重要文件,旨在规范和提升湖北省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以促进农村地区的交通发展。该条例的公布,标志着湖北省农村公路建设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 ...
    答: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对于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湖北、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助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二、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定分止争;支持、指导非诉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做好诉讼与非诉讼解纷工作的衔接;开展...
  •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保障其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答: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第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如果代理人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