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1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向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的法定职责。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代表在会议期间临时请假的,应当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根据需要,提出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草案;
  (五)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审议通过拟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通过视察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将拟提请审议的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印发代表,征求意见。
  临时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以联合组成代表团;驻鄂解放军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
  各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按照便于审议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第九条 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本团全体会议,组织本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反映本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主持在本团会议上的询问、质询,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处理本团的其他工作事项。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需要设立的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由常务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各代表团团长、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其人数为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第十二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省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依法提出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决定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第七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委会秘书长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召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研究提出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经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需改变,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第九条 常委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或者列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须经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公厅、法规工作室、研究室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省辖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省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联络组负责人,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及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部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

  (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第十二条 向常委会提出议案或者报告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议案的说明或者报告工作。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除举行全体会议外,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各组的委员轮流担任召集人。第十四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会议,可请各组召集人列席。第十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省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可以旁听;新闻单位可以采访、报道会议情况。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所作的决议、决定,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湖北日报》上公布。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五)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及决算;

  (六)政治、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及人口问题的重大事项;

  (八)民族、宗教、民政、侨务外事工作的重大事项;

  (九)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

  (十)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十一)人事任免和依法决定撤销职务的事项;

  (十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三)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犯罪的省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省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因为是现行犯依法必须逮捕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可以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确认;

  (十五)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六)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八)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向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的法定职责。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代表在会议期间临时请假的,应当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决定开会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根据需要,提出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草案;(五)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六)审议通过拟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通过视察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将拟提请审议的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印发代表,征求意见。
临时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以联合组成代表团;驻鄂解放军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
各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按照便于审议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第九条 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本团全体会议,组织本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反映本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主持在本团会议上的询问、质询,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处理本团的其他工作事项。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需要设立的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由常务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各代表团团长、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其人数为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第十二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领导省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五)依法提出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人选;(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八)发布公告;(九)决定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答: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在第六章中详细规定了发言和表决的相关程序。根据第四十二条,常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有着明确的时长限制:首次发言不得超过15分钟,如果需要再次就同一议题发言,时间将缩短至10分钟。若在会议开始前申请并得到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
    答: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旨在确保常委会依法高效运作,明确组成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第一条 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保障常委会,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行使其职权,提高决策效率。第二条 规则明确提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指的是常委会的高级领导和成员,他们的角...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4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_百度...
    答: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主要涉及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这些机构需在会议召开前做好报告准备和征求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省政府及其部门需在会议召开20日前提交工作报告,经过省长或副省长签署。综合性报告由省长或副省长亲自报告,专题性报告则由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席。...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答: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规则详细规定了会议的召开流程和参会人员。首先,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主持,如主任缺席,可由副主任代行职责。会议需要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生效。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召集相关负责人研究议题,...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质询和罢免
    答: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了质询和罢免的相关程序。根据规则,第34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若5人以上联名,有权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政府及其部门、高级法院、检察院的质询。质询需明确质询对象、问题及其具体内容。第35条强调,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接收并指定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6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有什么不同?_百度...
    答:1、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程序由每一届新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预备会议通过新一届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虽然具体条款每届基本上没有什么不同,但每届都需要通过一次。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包括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及秘密会议。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2修订)_百...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两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答: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