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1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哪些职权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一般各有十几项。把这些职权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四大类,主要是 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法律分析: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有:(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三)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四)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
  (五)授予荣誉公民、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审判涉嫌刑事犯罪的本级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本级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七)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八)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九)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经人大常委会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也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及使用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
  (六)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七)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改革措施;
  (八)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九)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情况;
  (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一)与外国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十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三)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 行政区域划分、变更以及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征求意见后,分别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其中涉及机构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六条 下列组织和人员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议案:
  (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
  (四)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第七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议案的提请程序:
  (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可以委托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审查。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委员会
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分别经主任会议、政府常务(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重大事项的报告、议案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并同时提交有关资料。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议案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联名提出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到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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