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了省级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经严格审核、论证,省政府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60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4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7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防止出现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下放后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行政管理体系改革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批准,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601项)
  2.省级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4项)
  3.省级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3项)
  4.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7项)

附件1:
省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60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审批时限(工作日)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1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20152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2015
  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

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20


  15

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省发展改革委45305企业债券发行审批省发展改革委20156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2014
  7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

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省发展改革委


  3


  3

8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省粮食局1510
  9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

代理资格认定
省粮食局


  20


  14

10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省物价局201411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省物价局2014
  12

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
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安全技术
认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

13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14缫丝企业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审批时限(工作日)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15农药生产企业开办初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16农药生产许可初审省经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已经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8年8月6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为了深化简政放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济南、青岛、烟台3市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将7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完善事项调整后的办理程序,落实经费保障、技术支撑、指导培训等措施,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理。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以及需要征求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单位意见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沟通衔接,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实施。

  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本级行政权力清单,严格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尽快完善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55个)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办公室、山东省贸易办公室、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山东省安全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信息产业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保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青岛海关、山东海事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15个)
  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山东省地方海事局、山东省交通厅船舶检验局)、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山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山东渔港监督局(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山东省档案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含各市派出机构)、山东省盐务局、山东省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地震局、山东省气象局、山东省邮政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
  以上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自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本公告发布后,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省政府不再另行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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