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1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
  1、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2、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二、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
  1、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自土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2、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
  “因城市建设或者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移植、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不足50株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0株以上的(含50株),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移植、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8厘米的树木15株,也可以出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
  “非正常修剪树木的,按照管辖权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十日内,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3、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令限期交回,并处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
  5、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的面积处该处土地地价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6、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砍伐或者移植致死城市树木的,每砍伐或者移植致死一株责令补栽胸径不小于8厘米的树木15株,并处以赔偿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在原地补栽胸径不小于8厘米的树木,可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可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评估丧失景观价值的依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7、删除第四十条。三、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
  1、将第五条修改为:“发展学前教育是政府、社会、家庭、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2、删除第三十二条。
  3、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由幼儿园自主经营,独立办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幼儿园的用途。”四、太原市清洁生产条例
  1、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2、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将第四条修改为:“市经信委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清洁生产专门机构负责清洁生产的具体事务。环保、发改、国土、科技、农业、商务、住建、水利和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清洁生产促进的有关工作。”
  4、删除第十四条。
  5、删除第二十二条。
  6、删除第二十四条。
  7、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市经信委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工作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市经信委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工作的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环保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8、删除第三十条。
  9、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市经信委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工作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合理规划、统筹建设、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供给管理工作。
  住建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管理、公安、财政、环境保护、房管、地震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国土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将专项规划文本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变更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九条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国土行政部门,每二年组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组织开展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调整、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当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纳入乡(镇)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统筹实施。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没有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应当符合省和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和设计规范。第十二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及生均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区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六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为五百至八百米;
  (二)城区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六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至一千五百米;
  (三)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一平方米。
  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规模及生均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因用地环境限制无法满足上述用地要求的,个别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占地面积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但是必须满足教学功能要求。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区改建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予以优先解决。
  非因国家安全等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不得拆迁中小学校。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
  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当设置村小学或者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初中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一万五千人以上的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初中,人口不足一万五千人的乡(镇)由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设置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乡(镇)和大村可以独立办园,小村可以设分园或者联合办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前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前教育,是对0-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
  本市倡导和支持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重视并扶持学龄前残疾儿童的教育。第四条 学前教育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第五条 发展学前教育是政府、社会、家庭、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
  本市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举办为示范,以社会力量举办为主体,多种形式,面向全体学龄前儿童。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学前教育事业规划,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学前教育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第二章 机构与设施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早教中心以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第九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教人员。第十条 第九条第(二)项所指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办学地点安全,环境适宜,采光、通风条件好;
  (二)有符合学前教育设施建设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应当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
  (三)有取暖、降温、供水等设施与设备;
  (四)有必要的安全设施;
  (五)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
  (六)托儿所和早教中心应当有喂奶室;
  (七)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一定数量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及器械;
  (八)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玩具、教具、图书、乐器、玩具柜(架)及保证学龄前儿童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九)具有相应的餐具、玩具、用具消毒设施。第十一条 举办者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和寄宿制等类型,可以分别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居民区、旧城改造和农村村镇建设,应当按城乡规划,配套建设与居民小区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按国家标准设计。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居民区和旧城改造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属于政府投资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第三章 保育与教育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健康的生活、教育、户外活动、动手操作的条件与环境,满足学龄前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幼儿园的实际情况,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不得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政府鼓励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用于教育实践中。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学前教育机构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对0-3岁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进行科学育儿和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的指导。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每年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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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太原市为了推动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教育质量,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条例。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学前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此规定。条例中所定义的学前教育,针对的是0至6周岁的学龄前儿童,特别强调对3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以及对学龄前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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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太原市的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着重于保育与教育的实施细节。首先,第十五条强调了学前教育机构应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全面的环境,包括健康的生活、教育、户外活动和动手操作的机会,以满足他们多方面的成长需求。教育内容和方法需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及幼儿园实际情况,以游戏作为基础,遵循幼儿教育的自然规律。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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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的定义与设立条件。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早教中心等,它们负责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第九条,设立学前教育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固定的教育场所和配套设施,包括安全、适宜的环境,如充足的采光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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