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1
太原市为了推动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教育质量,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条例。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学前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此规定。

条例中所定义的学前教育,针对的是0至6周岁的学龄前儿童,特别强调对3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以及对学龄前残疾儿童的特殊关注与支持。

学前教育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旨在全面促进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发展,实现体、智、德、美的均衡发展,促进其和谐成长。

发展学前教育是一项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社会、家庭以及学前教育机构共同参与,其中政府以举办为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多元化的服务体系,面向所有学龄前儿童。

各级政府需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拓展学前教育事业的广度和深度。

市、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的学前教育管理工作,其他政府部门则根据自身职责,协同推进学前教育工作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