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育与教育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1
太原市的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着重于保育与教育的实施细节。首先,第十五条强调了学前教育机构应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全面的环境,包括健康的生活、教育、户外活动和动手操作的机会,以满足他们多方面的成长需求。教育内容和方法需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及幼儿园实际情况,以游戏作为基础,遵循幼儿教育的自然规律。

第十六条规定,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和班级规模需符合国家的明确规定,确保教育质量的标准化和适龄性。政府在第十七条中鼓励机构进行教育研究和教学实践的探索,将研究成果应用到实际教育中,提升教育水平。

为了提升家长和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第十八条提倡学前教育机构利用社会资源,对0-3岁的婴幼儿家长进行育儿指导,同时关注早期智力开发。对于卫生保健,第十九条要求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举办者需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以保障学龄前儿童的健康。

儿童入园、入托需持有县以上政府指定医疗保健机构的体检合格证和儿童保健手册,确保健康安全。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传播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此类情况,机构应立即响应并报告相关行政部门。

最后,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严格的保育安全制度,确保学龄前儿童的人身安全。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尊重爱护儿童,严禁出现歧视、侮辱、虐待或体罚的行为,维护儿童的权益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