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1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五章明确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首先,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被停止办学。如造成经济损失,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其次,如果学前教育机构的场所和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教育行政部门会责令整改,严重者将暂停招生甚至停止办学(第三十八条)。

对于严重违反条例的行为,如体罚儿童、使用有害教具、克扣伙食费、违规收费、破坏设施等,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在建设幼儿园方面,未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的,建设、规划和土地行政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条)。

最后,教育行政部门若在审批、监管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侵犯学前教育机构权益的行为,上级机关将进行纠正,严重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