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设施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1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的定义与设立条件。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早教中心等,它们负责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

第九条,设立学前教育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固定的教育场所和配套设施,包括安全、适宜的环境,如充足的采光和通风,以及符合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等。此外,还需要有足够的资产、流动资金,以及具备国家规定的保教人员。

第十条详细描述了设施要求,例如,学校需配备音乐室、游戏室和体育活动室,确保安全设施到位,寄宿制机构需有隔离室和洗衣房,托儿所和早教中心则需设有喂奶室。户外活动场地和相关设施也必须满足儿童年龄特点和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明确了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型,如全日制、半日制等,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设置。建设方面,第十三条规定,城市新建居民区和农村村镇应按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确保与居民规模匹配,且需按照国家标准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特别指出,政府投资的配套幼儿园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需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以确保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