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安全、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及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高效、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和派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城市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开展以城市文明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和公共秩序,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依法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三)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城市绿地、园林绿化设施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五)水务部门负责堤防、河道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六)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七)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交通秩序、车外抛物、占道停车、城市养犬、社会生活噪音、烟花爆竹燃放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及其场站、货运车辆营运经营监管、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监管、公交候车亭、站牌等公交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九)民政部门负责殡葬、流浪乞讨救助、地名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十)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物业、房屋安全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十一)发展和改革、通信、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等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有关工作。对于城市管理工作中,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事项,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社区、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开展城市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伊通河、火车站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并可以接受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委托行使有关职权。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推行城市管理事项属地化管理,将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城市管理工作机制,可以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和联系渠道,通过招聘监督员、志愿者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路面平坦、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塌方等情况及时修复;(二)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阀门井、下水井等设施缺损的及时补缺或者修复;(三)依附于城市道路和桥梁设置的线杆、护栏、箱柜等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和照明,竣工后按照要求恢复原状。

  • 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答:(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第八条 长春市城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长春市郊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长春市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 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维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 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完成城市植树任务。第七条 长春市城市建设局是长春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其...
  • 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其档案业务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
  •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长春新区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长春新区管理机构,依据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另有规定...
  •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1修订)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修养护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
  • 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4)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
  • 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2021修订)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
  • 长春市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进生产发展,方便人民生活,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凡进行住宅建设或者住宅小区...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行政处...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净月森林旅游城、独立工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
  • 《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答: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住宅房屋的安全管理,并协助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非住宅房屋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和拨用房产的使用人(单位)对其所有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