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2021修订)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30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修养护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和城市排水设施。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化指挥调度系统,及时更新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实行资源共享。

  市、县(市)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第六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制定市政行业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规范市政设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从业行为,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诚信激励、失信惩戒作用。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发展装配式建筑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提升市政设施品质。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盗窃、侵占、损坏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九条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第十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和质量保修等制度。

  承担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并接受市政设施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收管理。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交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建设单位要求自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自管手续,由建设单位负责设施维护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建设单位放弃维护管理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筹集和社会捐助的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和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其管理、维修养护、应急处置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财政预算。第十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照明、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公共监控视频、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满足发展需求。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上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临时或者永久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五条 城市公交、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消防、广告、市容环卫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同步进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其档案业务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下列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一)接收和保管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
  (二)收集和征集重要的城建档案;
  (三)采用现代科技手段修补、完善、管理城建档案;
  (四)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
  (五)监督和指导城建档案业务工作,培训业务人员;
  (六)参加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七)组织和参与城建档案学术研究活动;
  (八)宣传贯彻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九)其他涉及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城建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第六条 对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奖励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报送、移交、接收第七条 下列城建档案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或者移交:
  (一)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人防工程(机密级以上的工程除外)等建设工程档案;
  (二)城市地下建(构)筑物以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各类管线工程档案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登记,并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相关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第九条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因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档案,给利用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由档案提供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报送工程档案的具体要求,并及时进行检查、指导。第十条 报送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报送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复制件上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
  (二)建设工程文件、图纸签字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具耐久性的书写工具;
  (三)档案资料应当真实、齐全、完整、字迹清楚、规格统一;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五)各种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将工程声像、电子档案一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建(构)筑物、管线工程现状资料;没有现状资料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及时将测绘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预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预验收完毕。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补充、完善,并重新提请预验收。
  未进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或者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工程档案验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规范标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依法利用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第四条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其档案业务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开发、利用、保护等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城建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确保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七条 对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奖励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报送、移交、接收第八条 下列城建档案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或者移交:
  (一)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人防工程(机密级及以上的工程除外)等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二)城市地下建(构)筑物以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各类管线工程档案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的城建档案。第九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 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报送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复制件上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
  (二)建设工程文件、图纸签字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三)档案资料应当真实、齐全、完整、字迹清楚、规格统一;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归档标准、规范要求;
  (五)各种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将电子档案、声像档案一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电子档案的内容应当与纸质档案、声像档案一致,其存储格式、载体和保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标准。
  声像档案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地下建(构)筑物、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测绘,形成竣工测绘成果,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按照承诺期限按时移交。第十三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天津市人才中心档案管理天津市人才中心
    答:关于天津市人才中心档案管理,天津市人才中心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1.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集体户口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2.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集体户口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3. 中国北方人才市场...
  • 中级卫生资格目录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取消 2 潜水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中华...《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文艺发〔1993〕40号) 取消 14 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1)由单位备齐材料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核批准,出具“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凭“调令...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_2008年规章制度
    答: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存。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
  • 第十部分 附录
    答: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6号 邮政编码:100037 中国地质学会2012年报 城市地质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烈荣 秘书长:郑桂森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负责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地质类专业认证委员会认证申报、培训、档案管理等日常业务工作。 ◇承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禹启仁...
  • 自考报什么专业
    答:教学设施设备齐全,建有新能源汽车实训厅、整车实训厅、电器实训厅、汽车美容实训厅等20余个实训大厅,开设三十多个汽车技术专业。 向TA提问 关注 展开全部 根据自身兴趣来报读,以下是自考可以报读的专业。1、文学、历史类历史学类专科专业:1历史教育(A060101)2档案管理(A060201)——参考专业方向:企业档案管理;...
  • 成都市教育局的教育情况
    答:成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排名位列省会、副省级城市第三名。深入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在全...《成都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正式实施,成都教育立法实现零的突破。成都市汽车职业...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共聘外籍教师347名;全市与海外学校结对的中小学达到202个;海内外师生交流互访达14129...
  • 物业管理工作报告5篇
    答:今年,我街党工委、办事处根据区城建工作会议的精神和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关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总体规划及推进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要求,坚持社区建设与管理水平同步发展的原则,结合我街物业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在去年工作思路的基础上,对我街物业管理的任务和思路及时进行了调整:在对辖内各社区进行实地调查、科学研究...
  • 成人自考都有哪些专业 适合男生的专业有什么?
    答:基础科段)(C050108)8汉语言翻译(维、哈)(本科段)(C050108)9哈萨克语言文学(基础科段)(C050109)10朝鲜语言文学(基础科段)(C050110)11藏语言文学(基础科段)(C050111)1历史教育(B060102)2档案学(B060202)自考中国语言文学类1文化事业管理(A050101)——参考专业方向:城市文化管理;乡镇文化管理;文化市场管理...
  • 2023的行政上半年工作总结
    答:为规范市属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市局与市档案局共同下发了市属律师事务所档案升级达标工作的通知,并举办了档案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促进了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 3、律师法律进社区工作进一步深入。根据《芜湖市开展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今年,律师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转入正常工作。
  • 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的所属单位
    答: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精神,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如下:一、清远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大队百嘉中队,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协助开展百嘉工业园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