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1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本市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一、本市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本市有关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本市有关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担本市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二、本市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三、实施《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本市法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四、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重点领域工作。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制定汕头经济特区法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制定汕头经济特区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在汕头经济特区实施。第三条 制定法规的范围: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汕头经济特区的贯彻实施需要制定的法规;
  (二)为保证国家赋予汕头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贯彻实施需要制定的法规;
  (三)为贯彻实施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规、决议、决定需要制定的法规;
  (四)汕头经济特区改革开放需要制定的法规;
  (五)汕头经济特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的法规;
  (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法规。第四条 制定法规的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二)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三)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第二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五条 制定法规应当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一)有权提出法规议案的机关,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制定法规的计划。
  (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其他工作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定。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中,需要增减或者变更项目的,应提前报主任会议批准。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汕头市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法规的建议。
  本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市级组织,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按本条第二款提出立法建议的,应当提交《立法建议书》。《立法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的宗旨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法律对策、起草法规的单位、人员和提请审议的时间安排等。
  《立法建议书》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报主任会议审定。第七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草案,由提出计划的单位负责起草。
  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制定的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责成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起草,或交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起草,或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起草。第八条 法规草案在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前,应做好有关协调和征求意见工作。第九条 在有关单位起草法规草案时,有关工作委员会可派员了解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协调工作情况。第三章 法规议案的提出第十条 下列机关和人员可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议案:
  (一)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议案,必须由提出议案的机关审议通过后,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由提议案人共同签署。第十二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议案,必须同时提交法规草案、说明和依据的法律及政策、重大问题的协调情况等有关资料。第四章 法规草案的审议第十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按职责分工对法规草案进行初审。主任会议根据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初审意见,决定是否将该法规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认为法规草案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需要修改的,可以要求提出法规草案的单位进行修改,也可以由有关工作委员会会同提出法规草案的单位共同修改。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提出法规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提议案人,应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关于法规草案的说明,提请审议。主任会议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全体会议作出关于该法规草案的初审报告。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可以分组审议或全体会议审议。提议案人、提出议案机关负责人和有关起草人员,应当出席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一、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高新区开发建设相关工作;

  (二)开展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创新,制定、实施高新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按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实施;

  (四)行使高新区经济管理涉及的行政管理职权,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决定授权确定;

  (五)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履职情况。三、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行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赋予的有关行政管理职权。高新区管委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权的范围、时间、方式等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四、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支持和保障高新区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预已经转移的行政管理职权。五、本决定所称高新区的范围包括东西两个片区。其中,东片区:东至天山北路,南至金凤路,西至华山北路,北至东厦北路的区域;西片区:西至汕头与揭阳市界,北临莲塘工业园区北边界、桑浦山自然风景区南边界及大学路,东从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沿已批原高新区范围向南至金凤西路、向东接入大港河再往南至牛田洋大堤,南沿牛田洋大堤向西北接入金凤西路的区域;以上区域总面积29.94平方公里。

  高新区外延区范围:西至汕头与揭阳市界,北至金凤西路,南沿牛田洋大堤向西北接入金凤西路,总面积19.62平方公里。

  高新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并可根据开发建设情况适时调整。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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