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31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的12件政策措施,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已经明令废止的17件政策措施,同时一并予以公布(目录见附件2)。
附:1、决定废止的政策措施目录(12件)(略)
2、明令废止的政策措施目录(17件)(略)

一、下列特区规章自2011年5月1日起在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实施:
  1、《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2、《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二、下列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自2011年5月1日起予以废止:
  1、《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1997年10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1999年10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9月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二次修改)
  2、《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3、《汕头经济特区外来施工企业管理规定》(汕府〔1996〕21号)
  4、《关于〈汕头经济特区旅馆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的批复》(汕府函〔2000〕82号)三、除上述所列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以外,其他现行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暂缓在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实施。四、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废止《汕头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二、对《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和《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予以修改。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1、将“规范性文件”修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法制部门”修改为“市司法局”;“政务信息”修改为“政府信息”;“《市政府公众网》”修改为“市政府门户网站”。

  2、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3、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第三项修改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4、第五条第三项中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网站”修改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专栏(频道)”。

  5、第八条修改为“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生效日期。规章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一般应当间隔30日以上。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社会发展规划”。

  7、删去第十三条。

  8、第十七条修改为“《市政府公报》在《汕头日报》设立专版,不定期发行,并汇编成专辑。”

  9、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市纪委监委、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汕头警备区、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中央、省驻汕单位、驻汕部队”;第二款中的“市物价局”修改为“市价格管理部门”。

  10、删去第二十条。

  (二)《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根据2019年1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的决定》修正)

  1、将第一点修改为“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2、删去第四点中的“编制政府立法规划、计划,规章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和《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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