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的决定(1994)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消费品
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由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取消的66项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
^^取消的66项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
^^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调整措施  1


消费品展销会
的核准登记

《上海市消费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
办法》(1995年6月15日发布)第四
条、第十条市和区、县工
商局

改为备案


2



《异地举办商
品展销会核转
通知书》的核
发《上海市消费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
办法》(1995年6月15日发布)第四
条、第十条

市和区、县工
商局


由展销会举办地
工商部门监管


3




对空中飞行器
《户外广告登
记证》的核发


《上海市空中飞行器广告管理若干规
定》(1999年2月12日发布)第六条



市工商局




升空、飞行按照
其他行政管理法
规监管,广告内
容纳入户外广告
管理4



农药分装的审



《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7日发布)第十二条


市农林局



按照《农药管理
条例》,改为禁
止经营企业进行
农药分装5



畜禽生产许可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农委等四部
门制订的上海市养殖业“十五”发展
专项规划的通知》(2002年5月28日
发布)第二点的第3点市农委



按照《上海市畜
禽养殖管理办法
》执行

6


非银行卡发行
的审批

《关于加强对本市非银行卡(IC卡、
磁条卡)发行管理的通知》(1999年
8月6日发布) 第二点市信息委





7



对外地政府、
企业在沪设立
办事机构的审
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
协作办公室关于外地单位在上海设立
办事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
年3月3日发布)第六条市政府协作办



对政府按行政机
关内部审核处理


8


民办科技经营
机构设立的资
质许可《上海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理办
法》(1989年2月21日发布)第九条

区、县科委





9


科技咨询机构
设立的资质许
可《上海市科技咨询管理办法》(1986
年4月27日发布)第八条

市科委





10



对中心城区建
设大中型商业
零售网点的预
审《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等三部门
关于上海市零售商业服务业网点布局
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6月17日
发布)第四点市经委







11


对拍卖企业拍
卖罚没物资的
许可《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若干规
定》(1999年5月27日发布)第八条

市经委


按照《拍卖法》
指定拍卖罚没物
资的企业12



农资商品经营
的许可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进
一步完善本市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
通体制意见的通知》(1996年发布)
第三点第四段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农药管理
条例》和国务院
文件规定指定经
营13



在产权市场从
事产权中介活
动机构的资质
认可《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1998
年12月22日发布)第九条


市国资办







14



中心城区十五
平方公里内非
交通主干道施
工工程的审批《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
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
1月9日发布)第三条第(二)项

市道路管线监
察办


纳入掘路执照的
审批


15





城市化地区因
工程建设或者
举办其它活动
等原因临时架
设架空线的审
批《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2001年8月27日发布)第六条第一




市市政局或者
区(县)建设
行政管理部门



改为事前备案





16



液化气储存充
装站、气化站
、供应站设施
竣工的验收《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1992年5月28日发布)第二十九条
第四款

市燃气管理处



纳入供气许可制



17

调换深井水泵
的审核《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79年11
月17日发布)第十五条市水务局



18



废井及长期停
用深井修理或
者恢复使用的
审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79年11
月17日发布)第二十条


市水务局



纳入取水许可制



19

深井报废的核
准《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79年11
月17日发布)第二十二条市水务局

纳入注销取水许
可制度20


深井回灌水源
的审批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79年11
月17日发布)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市水务局





21

临时转供水的
审批《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4
年6月27日发布)第八条市给水处



22


农村集体所有
土地上个人住
房买卖的审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1997年
4月30日发布)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
政府




23


农村个人住房
建设延长竣工
期的审批《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
法》(1992年10月3日通过)第十七
条乡(镇)人民
政府




24


对变通性防噪
声协议的审批

《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
法》(1986年2月25日发布)第十三
条区、县环保部





25


对炉、窑、灶
的消烟除尘设
备的鉴定《上海市烟尘排放管理办法》(1988
年1月12日发布)第十条

环保部门和有
关主管部门




26



自行清除处置
船舶扫舱垃圾
处置计划的审
批《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989年10月11日发布)第十条第二


水上环境卫生
管理部门


改为备案



27


改变环卫设施
用地用途的许
可《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
定》(1987年10月6日发布)第七十
六条区、县以上市
容环卫部门




28


设计、建设环
卫设施的审批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
定》(1987年10月6日发布)第七十
二条、第七十五条区(镇)市容
环卫部门




29


在步行街拍摄
商业影视片的
许可《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
规定》(1999年11月4日发布)第十
七条步行街管委会
办公室

按照占用城市道
路管理

30











在综合管理地
区从事展览、
咨询、文艺表
演、体育活动
的许可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
规定》(1999年11月4日发布)第十
七条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
规定》(1997年11月14日发布)第十
三条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
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7月1日发
布)第十六条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
行规定》(1998年9月26日发布)
第十七条管委会办公室











按照占用城市道
路管理










31











在综合管理地
区张挂标语、
横幅等宣传品
的许可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
规定》(1999年11月4日发布)第十
七条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
规定》(1997年11月14日发布)第十
三条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
行规定》(1998年9月26日发布)第
十七条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
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7月1日)第
十六条管委会办公室











改为由市容环卫
部门内部征求管
委会办公室的意









32


在外滩风景区
内从事商业经
营活动的许可《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
定》(1995年12月19日发布)第十一
条外滩风景区管
委会办公室




33


在外滩风景区
内举办社会公
共活动的许可《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
定》(1995年12月19日发布)第十二
条市政府办公厅
或者黄浦区政
府按照占用城市道
路来管理

34





在广场或中心
城区内设置公
共服务设施的
许可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
规定》(1997年11月14日发布)第十
三条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
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7月1日发
布)第十六条管委会办公室





按照占用城市道
路来管理




35



在广场内因养
护、维修需要
进行施工作业
的许可《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
规定》(1997年11月14日发布)
第十三条

广场管委会办
公室


由有关部门内部
征求管委会办公
室的意见

36



在铁路上海站
地区内为旅客
搬运行李等劳
务活动的许可《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
行规定》(1998年9月26日发布)
第十七条

地区管委会办
公室






37




在铁路上海站
地区内设置客
运、货运站点
等公共服务设
施的许可《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
行规定》(1998年9月26日发布)
第十七条


地区管委会办
公室



按占用城市道路
来管理



38


处省市施工企
业进沪施工许
可《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
暂行规定》(1994年11月22日发布)
第八条市建委





39


建设工程采用
境外、国外技
术规范的审批《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
工程管理规定》(1985年11月25日发
布)第五条市建委


改为经专家技术
论证后报市建委
备案40


熏舱作业的审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
法》(1996年5月28日发布)第二十
三条上海海事局





41


船舶的生活污
水接收处理的
许可《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
法》(1996年5月28日发布)第十七
条上海海事局


改为事前备案


42

港口岸线终止
使用的审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1992
年12月9日发布)第十二条市港口局



43


内河装卸服务
企业的设立、
变更的审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1991
年8月31日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
一条市、县(区)
交通行政主管
部门


44



城市渡口和市
区范围内企业
专用渡口迁移
的审批《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1988年12
月28日发布)第九条


市港口局







45



乡镇渡口范围
内的企业专用
渡口迁移的审
批《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1988年12
月28日发布)第十条


县(区)人民
政府或者其授
权的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46



对从事营业性
渡运渡口《运
输许可证》的
核发《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1988年12
月28日发布)第十二条


市航务管理处







47


乡镇船舶转让
、买卖、报废
、灭失等审批《上海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1989
年6月13日发布)第十三条

乡镇船舶管理





48

建造乡镇船舶
的审批《上海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1989
年6月13日发布)第十五条市航务管理处



49


公共文化馆变
更馆址、馆名
的批准《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
(1997年9月22日发布)第十条

市文广影视局


改为备案


50




公共文化馆利
用馆内设施和
场地开展文化
娱乐经营活动
的审批《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
(1997年9月22日发布)第十四条



市文广影视局




按照国务院《公
共文化体育设施
条例》执行


51


设立非营业性
电影放映单位
的审批《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1997年8月7日发布)第五条、第十
二条市文广影视局





52


公共图书馆变
更馆址、馆名
的批准《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8日发布)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
文化行政管理
部门改为备案


53



占用公共图书
馆的阅览用房
和藏书库房的
审批《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8日发布)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
文化行政管理
部门

按照国务院《公
共文化体育设施
条例》执行

54


公共体育场所
扩建、改建的
批准《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19
94年12月31日发布)第十条

市体育局


改为备案


55

殡葬广告的审
核《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1994年11
月6日发布)第二十三条市民政局



56



设立婚姻介绍
机构(及其分
支机构)的前
置审批《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8日发布)第九条


市民政局







57



外省市驻沪劳
务中介服务机
构和劳务输出
机构设立审批《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
定》(1993年12月18日发布)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局



按照有关职业介
绍机构管理办法
予以规范

58


其他建设项目
预防性卫生的
审核《上海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办
法》(1983年5月12日发布)第二
条、第三条市、区、县卫
生行政管理部
门由规划行政管理
部门征求卫生行
政管理部门意见59

除害服务机构
的审批《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4月20日发布)第十六条市和区、县爱
卫办  改为备案

  60


医疗事故鉴定
委员会人选的
批准《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
则》(1989年8月9日发布)第十九条

市、区(县)
政府、市卫生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
》有关规定执行61



外省市社会力
量举办的学校
来本市招生的
审核《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1989年7月23日发布)第九条、第
十二条第一款

市教育行政管
理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



62








外省市社会力
量举办的学校
来本市设立教
学点,本市社
会力量举办的
学校跨区县设
立分校(非独
立法人)、教
学点的审批《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1989年7月23日发布)第九条、第
十二条第一款






教育行政管理
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门





改为备案








63


单位聘用国外
经济技术管理
专家的批准《上海市引进国外专家暂行办法》
(1994年10月14日发布)第六条

市级业务主管
部门、区(县
)人民政府


64



社会力量举办
的学校招生简
章和广告的审
查《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1989年7月23日发布)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管理
部门


改为备案



65





医疗机构在本
机构以外组织
卫生技术人员
开展义诊以外
医疗执业活动
的许可《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
年3月2日发布)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




纳入医疗机构执
业登记管理




66



新建烧油锅炉
项目建议书审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四部
门制订的〈关于加快上海能源结构调
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9年发
布)第六点的第1点市发展改革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渡口的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渡口、渡船、渡运的乘客、车辆及其随车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渡口,是指在本市辖区内江河、湖泊两岸专供渡运乘客、车辆的码头以及候渡设施。

  渡口分为城市渡口、乡镇渡口、企业专用渡口三类。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交通办)是本市渡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渡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渡口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以下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港航监督机构统称港航监督机构)负责上海港港区范围内渡口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渡口内外的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渡口所有人和经营人,应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渡口的治安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市和县(区)规划部门应将渡口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有计划地建设、改造渡口,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第二章 渡口设置和经营第八条 渡口应设置在岸平水缓、视线良好、乘客和车辆上下方便的地段。第九条 城市渡口和市区范围内企业专用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由设置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局同意,由港航监督机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交通办批准。第十条 乡镇渡口和乡镇范围内的企业专用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由设置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港航监督机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在黄埔江或者市级内河上设置乡镇渡口和乡镇范围内的企业专用渡口,还须经市规划局同意。第十一条 城市轮渡必须有与客流量、车流量相适应的岸线、安全水域(凡新建码头或者设施应当与轮渡码头保持不少于15米的安全距离)、候渡室或场地、进出通道、引桥及渡船停靠设施等。城市轮渡站和渡船应有明显识别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救生设施及操作人员。

  乡镇渡口必须有台阶、缆桩、候渡亭以及便于乘客上下渡船的设施。

  企业专用渡口应当有与车流量、客流量相适应的基本设施,具体标准由市政府交通办制订。

  夜间渡运的渡口必须装备必要的照明设备。第十二条 从事营业性渡运的渡口,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申领《运输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第十三条 城市渡口的渡运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政府交通办另行规定。

  乡镇渡口的渡运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县(区)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对渡运收入较低且收不抵支的乡镇渡口,由县(区)、乡财政给予补贴。第三章 渡船第十四条 凡新建或者改建渡船,必须事先将设计图纸报送船舶检查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建造或者改建。第十五条 渡船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丈量、检验合格,核定装载定额,取得《船舶证书》或者《渡船证》,并向港航监督机构登记,领取《船舶执照》或《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参加渡运。严禁无证渡运。第十六条 渡船的两舷应设置安全护栏,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必要的工具。渡船船体应标有船名牌、勘划载重线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核定装载定额。第十七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维修,并按期申请检验。逾期未检验的,不准参加渡运。第十八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严格按核定的渡船装载定额渡运。严禁超员、超载渡运。第十九条 渡船应按配额规定配备合格的驾机人员或者渡工。驾机人员、渡工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港航监督机构考试(核)合格,取得船员证书或者渡工证后,方可上岗开机驾船。第二十条 渡船驾机人员、渡工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港航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港监人员指挥,认真瞭望 ,谨慎驾驶,主动避让,确保渡运安全。

  (二)不得酒后驾船,不得让无证人员驾船;如发现超员、超载,应拒绝驾船。

  (三)遇迷雾、暴雨、强风等恶劣天气,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不得冒险开船。

  (四)经常检查渡船,做好维修保养,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渡船破漏、机件损坏,应当及时报告,及时修复。未经修复,可能危及安全渡运的,应拒绝驾船。

  (五)坚持安全航行。发生事故,应当迅速向就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

一、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乡镇渡口和乡镇范围内的企业专用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由设置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港航监督机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二、第十三条修改为:
  城市渡口的渡运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交运局另行规定。
  乡镇渡口的渡运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县(区)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对渡运收入较低且收不抵支的乡镇渡口,由县(区)、乡财政给予补贴。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正常渡运。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渡口内外的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依法处理抢渡、强渡等危害渡运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肇事者。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乘客和机动车随车人员在过渡时,必须遵守渡口规则和交通运输、公安等管理部门制订的有关乘客、机动车过渡和携带或载运化学危险品过渡的管理制度。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城市渡口出入口之外五十米以内、乡镇渡口出入口之外三十米以内的道路、人行道或者区域,分别为城市渡口、乡镇渡口的安全隔离区。安全隔离区内严格控制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造,禁止设摊、堆物、停放车辆及机动车通行。在专供车辆过渡的渡口安全隔离区内,机动车的车速限制在每小时五公里。六、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港航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渡口或者使用无证、无照的渡船经营渡运的,责令停止渡运,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或者撤销渡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不适航状态的渡船用于渡运的,责令停止渡运,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渡船超员或者超载的,责令停止渡运,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渡船架机人员、渡工无证或者未携带有关渡运证件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渡船驾机人员或者渡工酒后驾船或者违章操作的,扣留有关渡运证件,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港航监督机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渡口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
    答: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二、第八条修改为: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以及菜场、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建造公共厕所。大型商场、餐饮场所、金融经营...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答:本规定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或者停留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沪人员)。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建立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屋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税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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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四、第五条修改为:生食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五、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因防病等需要,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卫生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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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建住宅 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发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新建住宅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答:前款所列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逾期未改正的,有关管理部门可采取代为改正措施。代为改正措施费用由责任者承担。三、第三十条修改为: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和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监察队决定。四、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当事人对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出的...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_百度知...
    答: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其所属的上海市殡葬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公墓的管理工作”。二、删去第八条第一款中的“乡政府可以申请建立公益性埋葬地”。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三、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墓地选址、用地...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
    答:28.《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9.《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将下列规章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0.《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31.《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32.《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答: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二、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轨道交通工程可行...
  •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修改决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上海市人民政府宣布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如下:一、职责分工调整: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需协同合作,共同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二、待遇项目变更:生育保险待遇包含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