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1996)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1
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防止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食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生食水产品,是指经过清洗、整理、腌制或醉制等加工工艺,但不经烧熟煮透即供食用的贝壳类、甲壳类等水产品。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负责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工作。
  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市食监所)对本市生食水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区、县卫生防疫站对本辖区内生食水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卫生要求)
  生食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的品种)
  在本市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下列生食水产品:
  (一)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
  (二)炝虾;
  (三)因防病等需要,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卫生局公布的其他生食水产品。第七条 (季节性禁止生产销售的品种)
  在本市区域内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生产、销售下列生食水产品;
  (一)醉虾、醉蟹、醉螃蜞、咸蟹;
  (二)醉泥螺,但取得《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生产、销售的除外;
  (三)因防病等需要,由市卫生局公布的其他生食水产品。第八条 (许可证制度)
  在本市区域内生产、销售生食水产品的,应当向市食监所提出申请。市食监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进行审核后,报市卫生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市食监所发给《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生产、销售生食水产品。第九条 (外埠沪销登记注册)
  外埠生食水产品生产者在本市区域内销售其自产的生食水产品的,应当向市食监所提出申请。市食监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进行审核后,报市卫生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市食监所发给《沪销外埠食品登记注册批件》。
  未取得《沪销外埠食品登记注册批件》的,不得销售生食水产品。第十条 (进货验证)
  销售生食水产品,进货时应当查验生食水产品生产者是否具有《卫生许可证》或者《沪销外埠食品登记注册批件》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第十一条 (查禁蚶类水产品的特别规定)
  禁止单位和个人将蚶类水产品运入本市。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环卫、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禁蚶类水产品。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没收或者销毁其生食水产品并责令其追回已售出的生食水产品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处以4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的,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第十三条 (处罚程序和罚没款处理)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第十四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妨碍职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为确保准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达到国家Ⅲ类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流入准水源保护区的各支流水质不得低于国家Ⅲ类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
  (五)负责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监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三、第十条修改为:
  市环保局可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要求,按地区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针对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特点,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削减计划。四、第十一条修改为:
  排污单位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本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削减计划。五、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对各单位的排污申报进行审核。凡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发给《上海市企事业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凡尚未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发给《上海市企事业单位水污染物临时排放许可证》,并责令其限期治理。六、第十四条修改为:
  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排放口必须安装污水计量仪表。
  排污单位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做好原始记录,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不得弄虚作假。
  污水处理设施因故障、检修等无法正常运转的,排污单位应采取停产、减产或者其他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排污单位确需拆除或停用污水处理设施的,必须在实施拆除、停用行为的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七、第十五条修改为:
  淀山湖、元荡湖沿湖纵深5公里的陆域内,不得建设污染水体的项目。
  淀山湖、元荡湖沿湖纵深2公里至5公里和其他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的陆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与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具体排放标准附后)淀山湖、元荡湖沿湖纵深0.2公里至2公里的陆域内,可以建设疗养院和风景游览项目,但必须符合淀山湖、元荡湖的开发总体规划,配建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并将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排至沿湖纵深2公里以外的指定水域。确需就地排放污水的,必须达到国家Ⅱ类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淀山湖、元荡湖沿湖纵深0.2公里至2公里的陆域内,禁止新建工业项目和畜禽牧场。
  淀山湖、元荡湖沿湖纵深0.2公里的陆域内,除建设开放型绿带外,不得新建其他任何项目。八、第十六条修改为:
  淀山湖、元荡湖沿岸不得设置排污口。九、第十七条修改为:
  除正常的航道养护和水利工程建设外,淀山湖、元荡湖内不得开发新的建设项目和新的水上活动项目。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储存装置、容器的船舶,不得在淀山湖、元荡湖航行作业。十、第二十四条增加第三款为:
  禁止在淀山湖、元荡湖内新建水产养殖场。十一、第二十八条第(三)、(六)、(七)项修改为:
  (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违反《条例》第八条,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污染物排放量未超过核定的本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核定的本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第四条第二款中的“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防止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第二条修改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食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三、第四条修改为: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四、第五条修改为:
  生食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五、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因防病等需要,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生食水产品。六、第七条修改为:
  本市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生产经营下列生食水产品:
  (一)醉虾、醉蟹、醉螃蜞、咸蟹;
  (二)醉泥螺,但取得《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卫生许可证》)生产的除外;
  (三)因防病等需要,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生食水产品。七、第八条修改为:
  在本市生产生食水产品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特种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生产生食水产品。八、第九条修改为:
  外埠生食水产品生产者在本市经营其自产的生食水产品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沪销外埠食品登记注册批件》。九、第十条修改为:
  经营生食水产品的,进货时应当查验生食水产品生产者是否具有《特种卫生许可证》或者《沪销外埠食品登记注册批件》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
  经营者不得经营无《特种卫生许可证》或者《沪销外埠食品登记注册批件》生产者生产的生食水产品。十、第十二条修改为: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生食水产品,并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该生食水产品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最低不少于1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最低不少于1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特种卫生许可证》或者《食品卫生许可证》。十一、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十二、第十四条修改为: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三、第十七条修改为: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 去上海淀山湖独自游玩,应该如何保障自身安全?
    答:淀山湖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是一个风景优美的湖泊。如果您计划独自前往淀山湖游玩,以下是一些建议来保障您的安全:提前了解目的地:在出发前,了解淀山湖的地理位置、景点和交通情况。查看当地的旅游指南或网站,获取相关信息。保持联系:在旅行期间,保持与家人或朋友的联系。告诉他们您的行程和住宿信息,...
  • 上海消保委虹鳟列入三文鱼引消费者哪些质疑 ?
    答:上海市消保委对将虹鳟鱼列入三文鱼类别表示高度关注,并将于近期就此事专门召开专家讨论会。今年5月以来,青海龙羊峡虹鳟养殖争议持续发酵。8月10日,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牵头制定的《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出台,将淡水养殖的虹鳟也定义为三文鱼的一种,在国内引发舆论哗然。国内消费者普遍表达困惑和质疑...
  • 上海最出名的特产
    答:并在原戬浜地区建成了千亩优质葡萄生产基地;为响应政府号召,2004年又成立了“马陆葡萄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联合起来,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道路。奉贤黄桃 奉贤黄桃,上海市奉贤区特产,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该区黄桃以“锦香、锦园、锦绣、锦花”等四个优质品种为主,具有“果大、味甜、汁多”的特点...
  • 上海必买的十大产品
    答:大白兔奶糖是上海著名的传统糖果,以其浓郁的奶香和丝滑的口感深受喜爱。上海木雕是传统手工艺品,以精湛的雕刻技艺和独特设计风格著称,常用榉木、罗汉果等木材。蝴蝶酥是上海特色点心,外形似展翅欲飞的蝴蝶,酥脆可口,制作工艺复杂。金山蟠桃以其优良品质而闻名,无论是生食还是制作糕点,都能带来美妙...
  • 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新要求和时间
    答:一、根据《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
  • 2019年上海市9月1日出台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答:网络餐饮服务(网络订餐)是近年来兴起的“互联网+”新业态,在提供消费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上海市食药监局27日正式发布与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此,上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第三方...
  • 上海市禁止醉蟹,醉虾在什么时候生产经营
    答:禁止餐饮行业出售醉虾、醉蟹等生食水产品,菜单上也不允许出现这些“醉品”。上海市“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禁止生产经营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禁止在商场、超市、菜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加工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
  • 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了,要换证,需要哪些资料
    答:五、食品经营户《食品流通许证》期需要变更许事项按照变更程序并办理 上海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换证需要哪些资料 按照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应提交以下材料:1、...
  • 80年代上海甲肝大爆发是哪一年?
    答:1988年。1988年上海市甲型肝炎流行,1至2月中旬发病形成高峰,3月病情得以控制。计有29万人患病。医院爆满,不得不在各单位开办临时病床。上海这次甲型肝炎流行并非是由于甲肝病毒变异所致,上海市人群在对甲型肝炎免疫力下降的基础上,居民习惯生食已被甲肝病毒污染的毛蚶是造成流行的主要因素。
  • 宋利明成果和荣誉
    答:在2000年,他作为第四完成人的“世界金枪鱼资源开发和利用研究”项目荣获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二等奖。2005年,他独立完成的“印度洋(马尔代夫)金枪鱼延绳钓捕捞技术研究”获得了上海水产大学科技成果进步奖三等奖。2006年,作为第三完成人的SC/T3117-2006《生食金枪鱼》标准被评为上海市标准化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