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2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促使用人单位履行继续教育责任,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第三条 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第五条 继续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受下列权利:
  (一)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
  (二)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按照约定承担继续教育费用达到约定服务时限要求。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职责:
  (一)贯彻继续教育法规,并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确立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规定以外的,与本单位密切相关的学习内容;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按规定或约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四)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本单位有约定的除外);
  (五)记载、考核并上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六)接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以及本单位举办的进修、培训、研修班和讲座;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工作和学习;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
  (四)出国进修、考察;
  (五)接受高一级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六)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第十条 普通高等院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其他单位设立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门机构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上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业务考核的内容和职称评定的参考。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机构负责记载受委托代理人事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接受完继续教育后,凭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或代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申请记载。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继续教育工作中的问题。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继续教育需要,逐步增加继续教育经费投入。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按国家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职工继续教育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
  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信守协议,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读中职怎么样?

中职未来可期

1、国家十分重视中职教育,学生接受中职教育有出路

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作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重庆市制定了《重家力转化成人力资源优庆市职业教育条例》。中央和重庆市是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到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型人才的高度来重势,推进城镇化进程、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为社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

视的。随着农村城镇化布线的加快,国家每年至少需要100 多万中高级技术人才。这些中高级技术人才从哪里来?当然多数是从接受过中职教育的学生中来。不然,国家何以每年拿巨资来扶持中职救育。不是吗,凡是读中职的学生每年至少都有1500元的青助,家庭贫团的学生甚至每年可以得到40000元的补助。想想看,国家每年拿出多少钱来资助中职学生?为什么普高学生没有?而且,从2010年开始,中职学生读书将全部免交学费。



2、高考竞争越来越激消

读普高(普高也分为重点高中和一般高中)考大学,无容讳言,这肯定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但这种选择也有很大风险,它主要适合学习习惯好,小学和初中学习基础好的学生。因为不是所有的普高毕业生都能考上大学。这些年来,全国的高考升学率不到50%,重庆市略好一点,但也不足60%。就算上了大学分数线,但能上重点线的又只有20%,能上一般本科线的也只有20%多一点。而上高职专科线的超过50%。也就是说,即使读普高,也有近一半的学生连最差的大学也考不上,即使勉强考上大学,也有一多半只能读高职院校。再加上补习生越来越多,应届生考大学也就越来越难。

3、读中职,可考大学也可就业

读普通高中能够考重点大学且不说,如不能,读了普高,也只能考三本和高职院校,那说实在的就不如读职高了。因为读职高也照样可以考高职院校。且读职高和读普高比较起来,还有以下优势:一是读职高不需要交多少钱,所有读职高的学生每年都有1500元的补助,家庭特困难的学生还能得到近4000元的补助。而这些,普高学生是没有的。二是都成为高职院校的学生的话,普高生和职高生在一一个班学习,比如学建筑、学电子、学汽车、学机械、学服装、学旅游等,职高学生已经学了三年,已经有了三年的基础,而普高学生没有。职高学生在大学里就可以成为普高学生的老师,毕业时,职高学生的水平肯定高得多,技术水平也肯定高得多。三是读中职考大学比读普高后考大学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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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维护职业教育举办者、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教育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促进职业教育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第四条 本市职业教育实行政府主导、行业引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办学体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整合资源,分类指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库区移民、外出务工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及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工作。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教育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督导工作,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并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行业协调工作机构,促进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的合作。第九条 鼓励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推广职业教育先进经验,发展本市职业教育。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杰出技能型人才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职业学校与培训机构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具体等次划分标准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设立职业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条件的教师;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教学基础设施和满足教学需要的设备;
  (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技工学校的设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初等职业学校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有关审批机关提交申请书。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予以批准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期限可延长三个月。
  禁止出租、出借、伪造、转让办学许可证。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存续期间,学校法人财产归学校管理和使用,并用于办学;接受的社会捐赠应当专户储存,按捐赠者指定用途使用,没有指定用途的,应当用于校舍建设、添置教学设备、资助学生完成学业。民办职业学校投资人依法取得的回报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变更举办者、名称、地址、类别,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职业学校变更举办者,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及财务审计,并约定变更后的有关事宜;没有约定的,由变更后的举办者承担相应责任。
  职业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由原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学校印章,并应将终止办学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教学分支机构,应当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中重点技工学校设立教学分支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市外职业教育学校在本市设立教学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相关的审批部门批准。
  初等、其他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设立教学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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