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3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30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见附件一)。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部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见附件二)。三、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三)。

  附件一: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发布、施行、修订日期

 1



《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
定》

1987年5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
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
决定》修正。2

《贵州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

1985年1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施行。3

《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1985年5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1985年8月1日起施行。4

《贵州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1986年11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5

《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
规定》1987年9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
行。6

《贵州省乡镇企业征收排污费暂
行办法》1988年5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施行。7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
法》1989年4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施行。8


《贵州省实行环境监察员制度的
暂行规定》

1989年3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4月2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
、施行。9



《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1990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
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
决定》修正。10

《贵州省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1990年5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1

《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试行)》1991年2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施行。12

《贵州省乡(镇)村人口计划管
理暂行办法》1990年6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施行。13

《贵黄公路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
暂行办法》1990年7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
行。14


《贵州省省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
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1992年1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3月9日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环
境保护局发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5


《贵州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
理办法》

1992年8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
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16

《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
规定》1992年6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7





《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
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
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施行,根
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
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
正。18







《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
偿及处罚暂行规定》






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
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施行,根
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
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
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19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22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和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措施,堵塞犯罪漏洞,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以防为主、打防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义务。
  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同一切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制止和行使正当防卫。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各部门分工管理的工作制度。第七条 省、地区、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区、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省、地区、自治州、市、县、特区(区)、自治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区、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配备专(兼)职人员。人员编制均在同级机关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决算,办公、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由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安排解决。第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级管理的原则是:下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私房出租者等,向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九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决定。
  (二)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并监督实施,检查、考核执行情况。
  (三)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区域治理和法制宣传、治安联防、人民调解、帮教等工作。
  (四)开展调查研究,抓点带面,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传递工作信息,反映社会动态。
  (五)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做好年终考核、总结、评比等工作。
  (六)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因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导致治安秩序差的单位,可以作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第十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业务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依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一位负责人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以下简称治安责任人),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实行领导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的各项工作安排,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建立健全治安、安全保卫责任制,落实单位内部(包括职工家属区)的治安防范措施。
  (三)组织开展治安联防、巡逻执勤;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分子。
  (四)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本单位治保、调解、帮教等工作。
  (五)检查、考核单位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一切扰乱内部治安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既要保障安全,又要便利各项业务活动的开展和方便职工群众,按照本规定的精神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第四条 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并作为单位、职工考核、评奖、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要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奖惩制度。第五条 各单位均应设立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第二章 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第六条 各单位领导的责任
  (一)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完全的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安全法规和上级指示,结合实际,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二)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含车间、科室、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执行。
  (三)经常对职工进行法纪、安全保密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四)负责审定批准本单位的要害,建立健全各种安全保卫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五)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做好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帮教工作。
  (六)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七)对模范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造成损失的责任者,予以批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车间、科室、系领导的责任
  (一)领导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具体实施上级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
  (二)对本部门分管的设备 、仪器、工具、原材料和产品,落实专人管理,严防被盗或丢失。
  (三)经常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职工做好帮教工作,对人民内部纠纷,做好调解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四)经常检查、总结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提出奖惩意见。
  (五)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凡本部门难以消除的,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及时报告上级解决。
  (六)对本部门发生的案件,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破。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调查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应有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分清责任,及时上报处理。第八条 保卫组织的责任
  (一)宣传教育群众,提高警惕,增强法制观念,依靠动员群众做好“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二)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同刑事犯罪活动和其他危害治安的行为作斗争。
  (三)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查处治安案件。
  (四)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各类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
  (五)严格各项防范措施。保卫要害部位的安全。
  (六)负责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重大事故。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同盗窃、出卖党和国家机密的行为作斗争。
  (八)领导经济民警队、企业消防队、护厂(校)队和治安保卫委员会。
  (九)监督、考核在本单位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十)做好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工的帮教、转化工作。第三章 健全制度分类管理第九条 对内部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
  (一)门卫管理。配备门卫人员,制定出入会客制度,凭证出入。门卫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二)浴室管理。固定专人管理,凭证(票)就浴,建立衣物存放柜;贵重物品和票证交保管室存放,以防失窃;不准在浴室内嬉戏寻衅、打架斗殴。
  (三)内部招待所管理。招待所要固定专人管理。严格执行《住宿须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四)集体宿舍管理。配备管理人员,落实治保工作;制定宿舍公约,共同遵守。
  (五)礼堂、俱乐部管理。固定专人管理,制定《入场须知》,张榜公布,共同遵守。发现违章和可疑人员,及时查处报告。
  (六)办公楼管理,办公楼应有人日夜值班守护;下班时文件、资料存入屉、柜加锁,门窗要关紧锁好;几个单位合用的办公楼,要共同协商、建立联防组织,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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