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2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市或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规定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由市或县人民政府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确定。
  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数量为:大中城市的建成区1--4个,其他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1--2个,其他乡(镇)1--3个;盆周山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为方便居民生活,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1--2个。第五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市或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
  经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卫生要求,待宰间应有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运载生猪的车辆冲洗设施,圈舍应当通风并设有饮水、清洗等设施,地面不渗水、易清洗,圈舍容量应大于日宰量的需求;屠宰间应有麻电器、吊轨、挂钩、内脏整理操作台,烫池以及盛放生猪产品的专用器具;急宰间的出入口必须设有消毒池;
  (二)运载生猪和生猪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专用运载工作;
  (三)有经过培训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专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四)配有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验的检测设备,备有消毒药品和消毒设施,建立健全卫生制度;
  (五)有病猪、死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物排放处理设施;
  (六)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第八条 乡(镇)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盛放生猪产品的专用器具;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照明、供水、排水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三)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药品和消毒设施以及健全的卫生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第九条 鼓励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和机械化屠宰生猪。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必须具有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未经检疫或无有效检疫证明的,依法补检或重检。屠宰生猪时,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发现病猪和伤残猪,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屠宰生猪者,肉品品质检验的部位、方法和处理办法,依照国家肉品卫生检验规程的规定办理。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除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有无有害腺体和有害物质;
  (三)是否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四)是否符合屠宰加工质量;
  (五)是否种猪或晚阉猪。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肉品品质检验的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接受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第十二条 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我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屠宰前应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四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卫生、公安、工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行机械化、标准化、规模化屠宰生猪,配备与屠宰规模和销售能力相适应的生猪产品配送设施设备,提高区域市场生猪产品供应和消费安全水平。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第二章 定点屠宰第六条 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市(州)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内屠宰生猪。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应当严格控制,仅限于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能够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保证生猪产品供应的城市周边地区不再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本地市场的具体区域范围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在审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时根据当地实际核定。第七条 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制订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应当符合设置规划要求。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具体办法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要求,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第九条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建筑要求和工艺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防疫规定,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建筑和布局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三)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省商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配备符合生猪屠宰技术标准和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药品;

  (六)配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七)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设施设备;

  (八)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条 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备设施;

  (三)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省商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消毒设施和药品以及污水处理设施;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以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州)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内屠宰生猪。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屠宰前应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要求,远离医院、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一、屠宰检疫流程是什么
1、入场前检验。生猪在进入屠宰场之前,需要进行入场前的检验工作:是否有官方出具的《动物免疫合格证明》,是否按标准佩戴耳标,初步确定生猪来源的可靠性。
2、待宰检验。在入场检验完成以后,需要进行待宰检疫,一般情况下分为个体检疫和留养检疫等方面。
3、屠宰前检验。屠宰前检验属于复检工作,主要是通过群体的方式,对生猪的健康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
二、屠宰检疫要点有什么
1、体表、头蹄部位检疫。
2、胴酮体检疫。
3、内脏检疫。
法律依据:《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我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屠宰前应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答:《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以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州)人民...
  •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市或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规定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自...
  • 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提高猪肉制品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第三条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四川是不是不能自家杀年猪了?
    答:《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四川不能在自家杀年猪过年了。在市面上的生猪,必须要到屠宰场接受正规检疫,由专业的屠宰厂进行消毒捕杀。这也是为了防疫的需求,减少猪病毒扩散。同时也是为了保证人们可以吃到安全放心的猪肉,从而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四川是猪肉的消耗大省,出台了最严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 四川不能自家杀年猪了吗
    答:四川不能自家杀年猪了吗1 8月,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也被认为是史上“最严”的生猪屠宰条例:明确了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并明确进入市场流通的猪肉必须在证件齐全的定点屠宰场点完成屠宰。而杨波和徐中云的屠宰场点,均未能取得全部证件。“我们还能不能杀年猪自己...
  • 农村自家杀猪犯法吗
    答:不过农村地区的农民可以放心,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当然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是没有问题的。 也就是说,只要你是宰杀自己家的猪,不进行贩卖就不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如果将猪肉进行贩卖被发现后则会面临罚款。 所以农...
  • 最严的“杀猪令”来了,杀猪令会如何影响屠户?
    答:现在杀年猪需要提前到镇上联系屠工并与其确定好上门屠宰的时间。四川省平昌县粉壁镇的村民魏传喜以前是专门从事生猪屠宰的屠户,到现在已经有20多年的杀猪经验,今年村民们“杀年猪”需要提前三天通过村里的网格员上报县里,审批通过后自己才能上村民家里宰杀生猪。猪肉价格升升降降,十月份猪肉价格大跌的...
  • 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猪肉卫生质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本办法所指生猪定点屠宰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
  • ...经营生猪屠宰场前景怎样?利润可观吗?在四川省!多谢了!
    答:国家调控,生猪收购价格上涨的趋势受到抑制,终端销售价格上涨势头也将趋缓。而屠宰场是产销的中间环节,连接上下游的关键,在以往的无论涨势还是跌势中,屠宰场的利润空间都是有保障的,尤其在跌势中,利润更好,因此现时进入这个行当,还是有利可图的。
  • 请问,四川屠宰的地税现在还有的吗?如果还有,征收的标准是多少?_百度...
    答:为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现将有关停征屠宰税问题的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4月1日起收购和宰杀自养自食环节的屠宰税均停止征收,各地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方式向收购、屠宰生猪、菜牛、菜羊等原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变相征收或平摊屠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