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6
一、国有林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林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对国有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我国《森林法》第15条的规定,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依法作价人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符合上述转让、作价人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依法转让。《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怎么写
      转让方甲方:
      承让方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明确转让方与承让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特定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2条 本合同仅转让林地使用权,林地所有权不变。地下资源、埋藏物和有关设施均不在林地使用权出租范围内。
      第3条 承让方对在承让林地使用权年限内培养的林木享有所有权,承让方有权在林地上套种其他的作物,其合法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承让林地的范围和年限
      第4条 承让林地位于_______,地块编号为_______。其位置与四至界限见附件:林地地理位置图与林地规划设计图。
      第5条 转让林地总面积_______亩,《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号为_______,并以该复印件为附件。
      第6条 林地使用权转让年限为_______年,自办理完该林地的山林权属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签优先权,双方可另订合同顺预延贰拾年。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7条 甲方应当将林地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同时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林地。
      第8条 甲方所转让的林地应当是甲方与林地所有权原拥有者签订的林地使用权转让一级合同中,经原林地所有权人同意,准许由甲方统一转让的林地。甲方保证原林地使用权人对所转让的林地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具备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地四至界限清楚,没有林地权纠纷。如发生纠纷或变故,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所需费用以及造成的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与林地使用权原拥有者签订的一级合同原件应交一份给乙方,作为本合同联合附件存档。
      第9条 在合同存续期间内,甲方在义务协助乙方制止他人擅自进入林地放火,采矿,挖土,放牧等有损林木的行为,对开毁林、偷盗林木等事件要及时排除如因上述事件造成乙方损失,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有关单位、个人追索赔偿。
      第10条 在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由甲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林地使用权证。办理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1条 甲方承让的林地内如果有坟地,乙方进行造林施工时,坟地周围5米内不种树。合同签订后,如乙方需开挖新坟,须征得当地林业站、村委会、公司三方同意,不得私自毁林开_。
      第12条 甲方承包乙方在经营林地期间道路顺畅,如出现路权问题或交通阻碍,甲方有责任及时妥善调解处理。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13条 合同签订并由甲方办理好一切相关手续后,乙方按期向甲方交纳林地使用权转让金,年林地转让金为每亩每年_______元。在林地使用权转让年限中,转让金维持不变。
      第14条 林地使用权转让金支付办法为:
      1、合同签订后,按规划面积每亩预付定金_______元,甲方转让的林地为无林荒地,在裁植工序完成后按实际栽植面积扣还定金后一次性付清当年转让金,以后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转让金;签订合同当年不计转让金,转让金计算从
      种植当年起。如至_______年_______月底乙方未进行造林,甲方不再归还乙方定金,同时有权将乙方规划的林地转让给第三方,甲方除将定金归还乙方外另加罚双倍定金给乙方。
      2、甲方转让的林地为有林地需要砍伐清理的,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本合同第7条规定时间前采伐晚班交付林地给乙方,也可以另行协议将林木作价卖给乙方,由乙方自行采伐清理。
      第15条 乙方将在使用林地时只能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为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和综合经济效益,亦准许进行林单间套种或立体开发,亦准许修建一些和营林项目相配套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第16条 本合同规定的林地使用权期满后,乙方应当及时归还承让的林地。林地上附属的生产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双方协商后可由甲方作价处理。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17条 本合同规定的林地使用权届满时,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林地,须在期满前180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签订续期合同、并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使用权年限届满终止时,双方无意续签合同,乙方应归还青山,保证租用林地内的采伐迹地全部更新造林,更新费用以该转让地最后一个轮伐期的育林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交还林地时由乙方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18条 如果一方由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19条 遭不可抗的一方,应在72小时之内,将事件以信件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20天,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20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已转让林地被征用,甲方有义务和责任协助乙方办理该林地各项补偿手续,以尽快取得征用补偿金,其中属乙方投入的林地上固定设施补偿及林地补偿和青苗补偿归乙方所有,属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并同
      时办理该林地的解除或变更手续。
      第21条 “不可抗力”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后后果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灾、雷电、冻害、洪水、台风、爆炸、战争。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22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应在20天内纠正该违约行为。如20天后,违约没有纠正,则违约方另一方负责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第23条 如果甲方是违约,不能按期交付林地给乙方使用或中途变故造成乙方施工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24条 如果乙方完成造林后不能按时支付转让金,从滞纳之日起,每月应加缴纳所欠转让金的0.1%的滞纳金。
      第25条 在颁发林地使用权证后,突发不可抗力事件,乙方在2年内能在该林地内安排营林项目,经双方协商,可相应推延 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收回该林地使用权。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26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27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28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生效。不受机构撤销并和人事变动影响。
      第29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第30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按照面积向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报批。
      第31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约定后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出让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复印件2份或林地权属证明2份
      2、甲方关于转让林地使用权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2份。
      3、所转让林地规划设计图2份。
      甲方签字盖章: 县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国有林地使用权流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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