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林地使用权流转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5
谁有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发个来

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1月1日云南省林业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 单选题(40题)
1、D 2、B 3、C 4、A 5、B 6、D 7、C 8、C 9、C 10、A
11、B 12、C 13、C 14、A 15、D 16.D 17. C 18.A 19.D 20A
21.D 22.D 23.A 24.A 25. B 26.A 27.B 28.C 29. 30. 31. 32. 33. 34. 35.B 36. 37.D 38. 39 40.C
二、多选题(20题)
41.ABCD 42.ABC 43.ABC 44.CD 45.ACD 46.BCD 47.ABCD 48.ABCD 49.ABCD 50.ABCD 51.AC 52.ACD 53.ABCD 54 .ABCD 55ABC 56.ABCD 57.ABCD 58.ABD
59.ABCD 60.ABCD
三、判断题(40题)
61.对 62.对 63. 错 64对 65.错 66. 对 67.对 68.错 69.错70.对 7 1.错 72.对 73.错 74.对 75.错 76. 对 77.对于 78.对 79.错 80. 对 81. 对 82 . 对 83. 对 84. 对 85.错 86错 87. 对 88对 .89. 对 90. 错 91. 对 92. 对 93. 对
94. 对 96. 对 97. 错 98.错 99.对 100. 错
注:没有答案的,请自己答。

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
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也可以分别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转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公开、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
(二)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流转期限在林地剩余使用期限内。 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地类、坐标位置、面积及四至界限,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
(四)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期内林地资源收益权的处置;
(七)合同期内,因林地被占用、征收、征用的林地、林木补偿及安置补助等有关费用的处置;
(八)合同期满时林地和林木存量的处置方式;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流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流转工作小组;
(二)流转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流转方案;
(三)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
(四)签订流转合同;
(五)办理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及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征收、征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使用林地。 采伐被占用、征收、征用或者流转林地上林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采伐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更新造林,确保永续利用。 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其他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被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向林地使用权人支付安置补助费。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征收、征用及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林地上,使用扶贫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修建乡村学校、灌溉沟渠、乡村道路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