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1修正)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4
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互助土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第二条 自治县是青海省管辖区域内互助地区土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县境内还居住着汉、藏、回、蒙古等民族。自治县管辖的区域为十六个乡,四个民族乡和一个镇。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一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威远镇。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民主、文明、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各族人民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和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权利。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在处理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妨碍国家司法和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土族代表所占比例应高于其人口比例。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土族公民所占比例应高于其人口比例,应当有土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土族公民所占比例高于其人口比例。
  自治县县长由土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应尽量配备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文。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分别使用汉语文、土语或其他民族语言文字。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中,应当有土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和审理案件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第十五条 自治县在藏族、回族聚居的地方设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帮助和扶持民族乡发展经济文化建设,重视和照顾县内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的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以及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里程碑、测桩和安全、通讯、检测、监控、养护设施以及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局为全县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保障畅通的原则。
  省道、县道由县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养护,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养护。第六条 公路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努力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第七条 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侵占、污染、毁坏、破坏和违法利用等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
  (三)依法取缔公路两侧建设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审批从地面、公路上空或者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及建筑事宜;
  (五)对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超载、超高等)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建立和管理路产路权档案;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路政管理人员职责:
  (一)坚持日常巡查,制止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侵害;
  (二)对批准利用、占用、挖掘公路事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三)实施养护作业时的交通控制,保障交通和作业安全。
  兼职或者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协助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公路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九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路边沟外缘以外的区域。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新建的村道不少于5米。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堆放建筑材料,倾倒垃圾、杂物和废土;
  (二)打场晒粮,挖坑取土,碾压铁皮、炉渣;
  (三)沤粪积肥,碾麻碾土,挖沟引水;
  (四)排放废水和有毒有害物质,抛撒矿物石料、油污和有毒有害物品;
  (五)种植农作物;
  (六)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
  (七)其他有害行为。第十一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上下游200米范围内,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禁止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和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第十二条 禁止挪动、迁移、涂改、遮盖、损坏公路上的标志、讯号、里程碑、桥栏杆、护柱、路缘石、路肩墙等设施。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十四条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涵载重标准的车辆通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涵时,须经县公路主管部门批准,由申请单位按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行驶通过。第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硬轮机械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沥青、水泥路面上行驶。确需通行的,须经县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现因肇事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养护公路,对出现的断路、险路、塌方、积水、积冰路段及时整治疏通。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涵洞、倒虹吸灌溉农田时,必须及时清除设施内的淤泥、杂物,不得漫溢、渗漏,毁坏公路及其设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互助土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是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互助土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境内还有汉、藏、回、蒙古等世居民族。
  自治县管辖的区域为19个乡、民族乡、镇。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威远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一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实施“农业稳县、工业强县、‘三产’活县、科教兴县、依法治县”的总体发展方针,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富强、民主、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分裂活动。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依照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土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本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十一条 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调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本级财政预算和执行情况、财政决算的重大调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县长由土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文。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分别使用汉族、土族或者其他民族语言文字。第十五条 自治县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设置工作部门,确定编制名额,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培养本地民族中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应当注重引进现代企业管理、高新技术开发、地方特色产业开发等专业技术人才。

  • 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1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互助土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是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互助土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境内还有汉、藏、回、蒙古等世居民族。自治县管辖的区域...
  • 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答: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互助土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第二条 自治县是青海省管辖区域内互助地区土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县境内还居住着汉、藏、回、蒙古等民族。自治县管辖的区域为十六个乡,四个民族乡和一...
  • 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2011修正)
    答:第十三条 对在水利工程管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复工程,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清除障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 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2011修正)
    答:工程建设中的弃土及砂石必须在指定地点堆放,不得在水库、河道、涝池以及专门堆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在山坡地修渠、筑路,必须在两侧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堆放弃土及砂石的裸露地,必须植树种草。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采矿、取土、挖砂、...
  • 互助土族自治县公路管护条例(2011修正)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的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以及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公...
  • 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2011修正)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河堤两侧从事经营性采石、挖砂、淘金、取土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水利水保机构同意并报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县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按年度核发许可证制度。采砂单位或个人在办证后六个...
  • 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2001修正)
    答:补偿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和收购林副产品。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县、乡(镇)、村划定的封山育林区、退耕还林区和幼林区放牧、砍烧柴、挖树根、开荒种地等。第十四条 禁止乱砍滥伐、采石、挖...
  • 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
    答:36.将《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管辖的区域为19个乡、民族乡、镇。”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现代农业。尊重农民的生产和经营自主权,积极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农民兼业经...
  • 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产假的休息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法律分析: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
  •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修订)
    答:湟水流域(不含大通河流域)行政区域包括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中县、湟源县),海东市(乐都区、平安县、互助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条 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