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指最严格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以及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第三条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政府主导、依法管水、统筹治水、科学用水的原则。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限制水功能区排污总量,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第四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环保、统计、规划、食品药品监管、水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保障机制,在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量平衡测试、用水审计、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开采、浪费、污染水资源等行为予以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第二章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第七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下达区县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市中心城区取用水、区域外调入水、太河水库、萌山水库、大武水源地等水源的统一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由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第九条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时,应当符合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并进行科学论证。

  编制工业园区、生态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等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方案及行业专项规划时,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取水量大小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第十一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包括水力发电、利用地下水制冷(热)系统、开发利用地热水和矿泉水、矿山日常生产和建筑施工抽排地下水等取用水行为,除依法不需要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农业生产取水户改变取水用途,向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用水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水的,应当依法变更取水许可。利用农业生产用水从事其他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取水量、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及退水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第十二条 取水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并试运行期满后,建设项目产权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据水资源论证意见,对取水水源、取水设施、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情况以及占用农灌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情况具体组织验收。第十三条 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年内应当暂停办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达到或者超过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停止办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限制发展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项目以及农业粗放型用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武水源地,是指位于临淄区的大武、辛店、南仇三个地下水水源地的闭合富水区域,具体范围是:309国道以南、淄河以西、北刘征村和徐旺村以北、冯北公路以东的闭合区域。第三条 大武水源地水资源(以下简称大武水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大武水源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全面保护、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武水源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武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武水源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大武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大武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大武水源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武水源状况,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大武水源不能保证年度取用水计划实施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计划。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武水源补给特点,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大武水源出现供水危急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应急预案,发布供水应急限制取水决定。第九条 大武水源地取用水单位应当执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用水调整计划或者供水应急限制取水决定。

  不按照取用水计划、调整计划分配的水量取水的,多取的水量两倍征收水资源费。在供水应急限制取水期间,违反供水应急限制取水决定多取水的,多取的水量按照三倍征收水资源费。第十条 大武水源地取用水单位应当健全节约用水制度,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水新器具、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减少输水系统中的渗漏损失。第十一条 大武水源地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第十二条 在大武水源地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时使用。第十三条 大武水源地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照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未按照规定安装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计最大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量水计量设施监督管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第十四条 大武水源地为禁止增采区,不得增打新井。旧井确需更新改造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方可更新旧井。旧井封闭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新井。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客水供水状况,对大武水源地的水井开采布局和取水量进行调整,将取水量调整至允许开采量以内。根据核减取水量确定的停采水井,可以留作备用井并统一登记造册。

  取用水单位对备用井及其设施可以每月进行一次维护性检查运行。检查运行期间的取水量计入取用水单位地下水年度允许开采总量。

  客水供水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水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开启备用井。客水供水正常后,备用井应当停止运行。第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位、水量、水质自动测报网络,实现全方位动态监控。第十七条 在大武水源地及其上游补给区(南界为太河水库大坝,西界为淄河流域与孝妇河流域分水岭,东界为淄博市、潍坊市边界)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大武水源地范围内已建成的对水源有污染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关停。第十八条 在大武水源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二)排放以及利用自然冲沟、坑塘蓄积工业污水;

  (三)利用污水灌溉;

  (四)利用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农药;

  (六)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七)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指最严格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以及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第三条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政府主导、依法管水、统筹治水、科学用水的原则。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限制水功能区排污总量,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第四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环保、统计、规划、食品药品监管、水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保障机制,在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量平衡测试、用水审计、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开采、浪费、污染水资源等行为予以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第七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下达区县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市中心城区取用水、区域外调入水、太河水库、萌山水库、大武水源地等水源的统一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由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第九条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时,应当符合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并进行科学论证。
  编制工业园区、生态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等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方案及行业专项规划时,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取水量大小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应当由建设项目产权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十一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包括水力发电、利用地下水制冷(热)系统、开发利用地热水和矿泉水、矿山日常生产和建筑施工抽排地下水等取用水行为,除依法不需要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农业生产取水户改变取水用途,向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用水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水的,应当依法变更取水许可。利用农业生产用水从事其他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取水量、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及退水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第十二条 取水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并试运行期满后,建设项目产权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据水资源论证意见,对取水水源、取水设施、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情况以及占用农灌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情况具体组织验收。第十三条 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年内应当暂停办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达到或者超过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停止办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限制发展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项目以及农业粗放型用水。

  •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2019修改)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本办法所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 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 使用管理
    答:淄博市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有着严格的制度保障。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需设立专门的征收台账(第二十三条),确保资金的准确记录和核查,以实现透明度和责任分明。水资源费的收入被专用于多个关键领域,旨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开发和有效利用(第二十四条)。这些用途包括:水资源的调查、规划和配置;取水...
  • 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答:第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先地上、后地下的原则,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地下水。第四条 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鼓励支持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第五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地下水的开发和...
  •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8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
  •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办法正文
    答: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的管理有着明确的规章制度,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一宝贵的水资源。首先,大武水源地,位于临淄区的特定区域,受到严格的规定和保护。这个区域被定义为309国道以南、淄河以西、北刘征村和徐旺村以北、冯北公路以东的闭合区域。大武水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均遵循统一规划、集中...
  •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答:对保护大武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大武水源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武水源状况,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大武水源不能保证年度取用水计划实施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计划。第八条 市...
  •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
    答: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二)保护、管理水土保持设施;(三)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四)对从事生产建设、...
  • 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
    答:第二章 用水计划与定额管理第七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水资源状况,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以及节约用水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定额管理与分类定价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
  • 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2019修改)
    答:编制城乡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第八条 用水实行区域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建立市、区县、镇(街道)三级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第九条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和定额管理制度,实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
  • 水利局电话号码是多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总机:010-63202114。水利局就是现在的水务局,主要搞在职责区域内,负责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