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5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功能,防止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保护管理。
  水源地保护范围,包括太河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第三条 水源地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水实施保护。第四条 水源地保护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博山区、淄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实施有效保护。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太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博山区、淄川区、临淄区、张店区以及有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水源地生态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进行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 保护管理范围第十条 太河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高程236.71米)水平向外延伸一百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引水渠两侧水平向外延伸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
  除一级保护区以外,北起水库大坝,南至源泉镇淄河桥,西起辛大铁路,东至洪峨公路东太河村北段及东太河村以南、西皮峪村以北,淄河东岸向外延伸五百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区域内含源泉东村、源泉西村、源泉北村、西皮峪村、郑家村、城子村、南镇后村、北镇后村、西石门村、东石门村、淄河村、前怀村、马陵村、孙家庄村、西南牟村、东南牟村、北牟村、南阳村、太河村、东崖村、东太河村、后庄村、东峪村。
  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太河水库大坝以上淄河流域为准保护区。区域内含博山区石马镇、博山镇、池上镇全境,以及博山区源泉镇、淄川区太河镇、西河镇位于淄河与孝妇河分水岭以东区域。第十一条 库区,是指太河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以及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泄洪洞、水电站和水库办公区域。库区保护管理范围:
  (一)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为管理范围;
  (二)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水库大坝西端至辛大铁路之间的区域,大坝下游坡脚至大坝确权边界线之间的区域为管理范围,大坝下游确权边界线向外三百米以内的区域,大坝西端确权边界线向外一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溢洪道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水库其他管理设施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五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设施,是指太河水库输水洞出口至净水厂入口的引水渠、箱涵、渡槽、隧洞、水闸、管道和相关建筑物。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
  (一)饮用水引水渠渠顶两侧外沿向外三点二米以内的区域为管理范围,渠顶两侧外沿向外三点二米至十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二)渡槽中心线向两侧各外延七点五米(桐古渡槽中心线向两侧各外延十五米)之间的区域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箱涵两侧外沿向外四米以内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箱涵两侧外沿向外四米至十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地下输水管道,自管道中心线向两侧水平方向各外延三十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五)水闸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六)输水隧洞,自隧洞中心线向两侧水平方向各外延一百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七)管理场所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如下: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3、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4、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第五条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武水源地,是指位于临淄区的大武、辛店、南仇三个地下水水源地的闭合富水区域,具体范围是:309国道以南、淄河以西、北刘征村和徐旺村以北、冯北公路以东的闭合区域。第三条 大武水源地水资源(以下简称大武水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大武水源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全面保护、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武水源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武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武水源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大武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大武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大武水源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武水源状况,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大武水源不能保证年度取用水计划实施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计划。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武水源补给特点,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大武水源出现供水危急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应急预案,发布供水应急限制取水决定。第九条 大武水源地取用水单位应当执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用水调整计划或者供水应急限制取水决定。
不按照取用水计划、调整计划分配的水量取水的,多取的水量两倍征收水资源费。在供水应急限制取水期间,违反供水应急限制取水决定多取水的,多取的水量按照三倍征收水资源费。第十条 大武水源地取用水单位应当健全节约用水制度,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水新器具、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减少输水系统中的渗漏损失。第十一条 大武水源地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第十二条 在大武水源地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时使用。第十三条 大武水源地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照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未按照规定安装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计最大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量水计量设施监督管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第十四条 大武水源地为禁止增采区,不得增打新井。旧井确需更新改造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方可更新旧井。旧井封闭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新井。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客水供水状况,对大武水源地的水井开采布局和取水量进行调整,将取水量调整至允许开采量以内。根据核减取水量确定的停采水井,可以留作备用井并统一登记造册。
取用水单位对备用井及其设施可以每月进行一次维护性检查运行。检查运行期间的取水量计入取用水单位地下水年度允许开采总量。
客水供水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水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开启备用井。客水供水正常后,备用井应当停止运行。第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位、水量、水质自动测报网络,实现全方位动态监控。第十七条 在大武水源地及其上游补给区(南界为太河水库大坝,西界为淄河流域与孝妇河流域分水岭,东界为淄博市、潍坊市边界)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大武水源地范围内已建成的对水源有污染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关停。第十八条 在大武水源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二)超标排放以及利用自然冲沟、坑塘蓄积工业污水;
(三)利用污水灌溉;
(四)利用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五)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 徐绍辉获得成果奖励
    答:徐绍辉先生在其职业生涯中收获了一系列重要的科研成果。在1991年,他的“淄博市大武水源地地下水资源验算”项目荣获地矿部勘探成果三等奖,展示了他在水资源管理领域的深厚功底。五年后,他在地下水运移模型的研究上取得突破,该成果在1995年被评为国家教委科技进步二等奖,进一步证明了他的科研实力。进入...
  • 朱国荣的科研成果
    答:已获得奖励的成果包括:1、中国东部若干城市和矿山地下水资源综合研究,1989,国家教委科技进步二等奖。2、地下水运移模型,1995,国家教委科技进步二等奖。3、山东淄博市临淄大武水源地地下水水量模型和开采管理模型、1996,国家教委科技进步二等奖。4、水文地质边界元法、1990,国家教委科技进步三等奖。5...
  • 山东半岛城市群地区地质-生态环境及有关经济指标评判
    答:当时专家们的一致意见是,应当节省与减少在泉水所在地城市区内直接开采岩溶水资源,可在济南西部地区勘探研究以作开辟新开采的水源地,也可使抽降地下水形成的漏斗西移。至于目前济南市和西部岩溶含水层是否为不同泉域,或一个大泉域具有一些分支流域,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研究,也可为合理开发利用济南岩溶泉水资源提供有力...
  • 区域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原因、危害及防治措施
    答:大连市郊,在1964年以前,地下水开采量不大,基本上不存在海水入侵问题。此后,由于大量超采地下水,到90年代末期,地下水位比1964年下降了10~40m,导致海水严重入侵,某些水源地的氯离子含量已高达1300mg/L。 (4)由于区域地下水位下降,使一些著名的岩溶大泉干枯,破坏了以泉源景观为特色的旅游资源。著名的济南趵突泉等...
  •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2018修正)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武水源地,是指位于临淄区的大武、辛店、南仇三个地下水水源地的闭合富水区域,具体范围是:309国道以南、淄河以西、北刘征村和徐旺村以北、冯北公路以东的闭合区域。第...
  • 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4修正)
    答:(一)高青县地面150米以下承压淡水含水层;(二)桓台县地面150米以下承压淡水(低氟)含水层;(三)周村城区第四系潜水含水层;(四)张店区北部150米以下承压淡水(低氟)含水层;(五)孝妇河沿岸二迭奎山砂岩裂隙含水层。第十五条 下列水资源地为地下水禁止增采区:(一)大武水源地(包括...
  • 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2019修改)
    答: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市中心城区取用水、区域外调入水、太河水库、萌山水库、大武水源地等水源的统一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由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第九条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时,应当符合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并进行科学...
  • 降低地下水位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预防措施
    答:大连市郊,在1964年以前,地下水开采量不大,基本上不存在海水入侵问题。此后,由于大量超采地下水,到90年代末期,地下水位比1964年下降了10~40m,导致海水严重入侵,某些水源地的氯离子含量已高达1300mg/L。(4)由于区域地下水位下降,使一些著名的岩溶大泉干枯,破坏了以泉源景观为特色的旅游资源。著名的济南趵突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