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修正)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8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第三条 本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并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第六条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或者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第八条 制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执行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前款所称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或者最低限度予以处罚。第九条 制定给予从重行政处罚的执行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可以给予较重处罚的。

  前款所称从重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监督,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同样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行政复议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

  (二)受理行政复议;

  (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第二章 监督工作制度第七条 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规章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牵头部门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时间均应在发布或者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

  需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八条 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限期修改决定:

  (一)违背宪法原则,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设置强制措施、许可证制度、审批权、罚款、收费、集资等项目的;

  (三)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第九条 对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实行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案机关应当对委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认真审查,对违法的委托,有权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第十条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对被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 实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颁布后的三个月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方案、步骤及有关措施书面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十二条 建立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状况,制定行政执法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重点,组织或者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

  执法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及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行政执法文书档案建立情况;

  (四)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及财务管理情况;

  (六)罚没款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和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适用前款规定,检查情况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21修正)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
  •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1修正)
    答: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听证活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第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由该机关组织听证。具体工作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
  • 南昌市行政执法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和优化经济、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
  •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 南昌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
  •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答: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遵守和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4件和修改1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二、对1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1.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有关机关备案。” 2.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
  •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1...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