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古代女人婚后地位低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7
中国古代妇女社会地位

不像楼下其他人,我用古代很有代表性的故事来举例~ 西厢记应该知道吧,算是中国古典爱情第一小说。我们现代人赞扬这部作品的冲破禁忌的传世佳作,而在古代这部作品彻头彻尾被视为荒淫无耻的邪典禁书。也就是说那个时代普罗大众的价值观比西厢记更保守。而西厢记不过就是说一个弱女子暂住一家寺庙,有个还愿的书生从和尚那里了解到有个女人住在寺庙里,去偷窥女孩散步,进而两人见了一两次面而已。这都在我国古代社会视为大逆不道的事。看看红楼梦里宝玉给女孩送西厢记的书本时那种如获至宝时的情况来看,就算是曹雪芹时代这种礼教害人的情况还是很明显。还有很多古画,看看宋朝的《耕织图》里面下田的都是男人,雍正的cosplay作品24节气耕作图里的农民生活是女人都会待在房子里,下田或者其他重活累活都归男人。看看乾隆下江南的宫廷画,一张画里或许有几百上千个人物,可是女人都待在家里不出门。所以古代女人甚至连踏出家门都不行,抛头露面,足不出户这些词都是古代限制妇女人身自由而出现的专用名词。古代妇女的地位甚至低于自己的儿孙,要是丈夫去世了儿孙成年了就要听从儿孙的话,而且我国古代计算人口都会把女人归类到财产一类,不会把她们算成人,所以这种社会体制和主流意识是根本不可能出现文艺复兴或者资本萌芽,更不可能出现科技和工业。也不会出现花木兰这类人物。

  人类历史源远流长,男女两性的平等与不平等随着各种社会制度的转变而不断发生变化。女性的社会地位、权力问题几千年来一直颇具争议,直到今天仍然值得我们深思。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在不同的时代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历程及表现。

  (一)中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发展历程及表现

  整个原始社会包括两大阶段,一个是从猿人到古人的原始群居生活阶段,另

  一个是新人出现以后从母系氏族社会、父系氏族公社到原始社会解体这一阶段。

  在猿人到古人的原始群居生活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习惯于群居生活,通过集体的活动,行为和力量,互相协作,获得共同的生活资料,共同接受一定的教育,不断强化这个阶段的原始的群体组织。在这一阶段,男女并肩劳动,男性打猎、捕鱼、防御野兽,女性采集果实、缝衣备食。两性之间的分工非常自然,男女在地位方面并没有很大差别,人们在思想观念上也没有贵贱之分,人们是平等的,依靠着群体的力量生活。

  到了第二个阶段,社会生产力有所提高,氏族社会出现,人们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社会群体,过着原始共产制的生活。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对于第一阶段而言虽然有所提高,但总的来说还是比较低下的。原始社会充满了恐惧与威胁,人们经常因为各种原因死亡,导致人口数量锐减,而人口数量对于一个氏族的生存尤为重要。于是人们一方面想办法让自己活下去,另一方面则把希望寄托于生出更多的孩子来,这使女性受到人们的崇拜。随着母系氏族的出现,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开始出现差异。

  母系氏族奉行“母权制”,氏族首领由年纪最长、经验最丰富的女性担任,她们同时也是氏族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和物品的分配者,负责处理里里外外各种事情。

  母系氏族在婚姻方面实行群婚制:丈夫从属于妻子,在妻子家中居住一段时间后离开,孩子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同时女性在各方面也享有优先权:备份按她们排;遇到大事,男性要听听她们怎么说;除此之外,据考察发现,女性的墓葬也比男性多。可见当时女性社会地位之高。

  随着生产工具的不断改进,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原始社会后期,原始畜牧业产生并与农业相分离,体力劳动的重要性开始突显。这样,男性逐渐成为生活资料的主要创造者,母系氏族逐渐被父系氏族代替。

  父系氏族制度建立以后,女性在社会生活中原有的优势地位发生逆转,男性地位开始上升,女性地位下降。男性逐渐掌握社会生产中的大权,将女性排斥在外。女性不仅失去先前拥有的各方面优先权,而且随着社会保障的丧失,她们自身也沦为男性的附属品。这种逆转同时也为封建时期的男尊女卑奠定了基础。

  进入封建社会,由于前期父系氏族取代母系氏族的转变以及西周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等因素影响,男尊女卑观念形成。

  《易经·系辞》中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这就将男女关系以尊卑、贵贱表示出来,把男尊女卑说成是一个自然法则。

  《诗·小雅·斯干》最后两章说:“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贻罹。”意思是说,生了儿子,要把他放在床上,给他穿华美的衣裤,让他玩玉器。他那响亮的哭声,光彩闪耀的衣服,都表明他将来高官厚禄,可以振兴家业。而生了女儿,只能用布包起来,将她放在地上,给她玩纺锤,只要她将来能操持家务不用父母担心就行了。可见女子一生下来就不得人欢喜,而由于男尊女卑观念的深入人心衍生出来的条条框框又进一步束缚了女子的个性,使女性的地位更是一落千丈。

  从女性政治地位来说,封建女性没有政治参与权。红颜祸水之说,使女子无论是直接的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还是间接的参与社会政治生活,都会遭到强烈反对。中国古代文化中塑造了一系列女子亡国的形象,国家的衰败、朝代的更替罪皆在女子,这种关于国家灭亡原因的荒谬解释,在延续了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一直盛行不衰。女子参政被视为国家的耻辱,是大逆不道的行为。历史上虽然有吕后和武则天专政,不管其功过如何,其始终被视为国家的叛逆者。

  从女性经济地位来说,在封建家庭中,一切财产的支配权和家务的管理权都统一掌握在男性家长手里。“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妇女在家庭中是没有地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剥夺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不仅如此,女性连支配自己嫁妆的权力也没有。《唐律》规定妻子嫁妆的所有权属于丈夫;明清法律规定女子嫁妆由夫家掌管,寡妇改嫁时财产任由前夫家处置。封建社会的女性可谓是彻底的“无产者”。
  从女性教育地位来说,儒家教育旨在维护男权统治,于是“理所当然”的将女子拒之门外,使女子的受教育权限遭到限制,也丧失了进入学校学习的机会,只能在家中接受有别于男子的有限的教育。而中国古代女子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便是“礼教”及“妇道”,将贞节、服从、柔顺与卑弱定为中国女子的终生追求。班昭的《女诫》里就有关于卑弱、专心、曲从等方面的专门论述,强调对女子进行“从人”的教育、为奴的教育,因此对女子才智发展方面的要求在中国古代社会受到漠视,甚至是给予否定的,提倡“女子无才便是德”。

  从女性婚姻家庭地位来说,女子的地位也是相当低下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在中国,婚姻重在宗族的嗣续,于是一夫多妻便成为古代的通例。平民可以买妾,贵族可以娶妻置妾养妓,而帝王更是妻妾众多,女子没有独立的人格,只是成为男性的附属品和一个生殖工具而存在。同时,在行为规范方面,女子必须以“三从四德”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三从”即“幼从父,嫁从夫,老从子”,也就是说一个女子,在出嫁前要顺从父母、兄长;出嫁后要顺从丈夫;老了以后,丈夫死了,就要顺从儿子。“四德”即“言慎、行敬、工端、整容”,这四个方面是专门为丈夫和夫家所设的对妇女的规范。除此之外,妇女还必须恪守贞洁观:一女不事二夫,须从一而终;丈夫死后,女子要为丈夫守节(未嫁夫死,也要守节),寡妇不能改嫁,否则被视为“淫妇”。封建统治者甚至设立贞节牌坊来表彰守节的女子,以此来满足男性对女性的独占欲。有的女子在丈夫死后,甚至要作为殉葬品以死殉节。

  从女性健康地位来说,妇女缠足,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种摧残妇女身心健康的陋习。缠足的女子要从幼年开始裹束自己的脚,慢慢地拗折足部骨骼,使之畸形。缠足后的一双小脚,不仅在实际生活中有种种不便,而且在整个裹脚过程中,妇女要承受极大的伤残痛苦。

  可见,封建社会的中国女性在政治、经济、教育、婚姻和健康等方面来说都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封建礼教不仅束缚了女性的发展,也使其沦为男性的附属品,在男权社会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可言。

一、先秦时代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诗经》中的一些诗,如以叙事为主的《邶风·谷风》、《卫风·氓》,以抒情为主的,《邶风·日月》、《王风·中谷有蓷》,均为当时弃妇的悲戚之声。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二、秦汉时代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四、隋唐时期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

五、宋元时代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

六、明清时代

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 谁说古代女人婚后地位低
    答: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
  • 古代结婚之后,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如何?
    答:在古代,女子的地位是非常低的,社会深受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的影响,女子根本没有什么权利。结婚后的女子,就是要尊从三从四德,要孝敬公公婆婆,服侍夫君,完成为夫家传宗接代的任务就可以了。结婚后,要一切以夫家为重,根本没有自己的自由。现在关系一直是焦点话题,婆婆讨厌儿媳妇,或者媳妇不尊重婆...
  • 古代女性没地位。那怕老婆的男人有吗,谢谢回答
    答:谁说古代女性没地位,婚后没有了娘家的女人,不许休妻,婚后日子先贫后富,不可休妻,妻患重病,不可休妻等等,共十条明文法律,保护妇女安全,如果这种情况执意休妻,官府将捉拿归案下大狱,现在有保护妇女的法律吗,古代当然有怕媳妇的,真心在帮你期待采纳,...
  • 为什么古代女人地位低
    答:古代女性地位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社会结构和家族制度、经济角色、文化传统和教育、政治和法律制度、生理差异的误解。1、社会结构和家族制度:在古代,许多社会采用父系家族制度,男性成为家族和社会的主要传承者和领导者。女性在婚后通常加入丈夫的家族,丧失了原有的家族身份和财产继承权。2、经济角...
  • 古代女子的地位有多低,为何结婚后还能被丈夫租赁出去或者变卖?
    答:古代女子的地位是特别低的,她们可以随便被丈夫租赁或者变卖,没有自己的权利而言。首先古代女子是分正妻,还有妾,虽然说古代女子的低位普遍都不高,但是正妻总是比妾的地位是略高一筹的,毕竟她们是由男子花高价钱取回来的,男子不舍得对妻子吆五喝六的。妾就不一样了,男子随便看中一个女子就可以将...
  • 古代女性地位低下吗?为何唐代公主甚至三嫁?
    答:古时候尽管女子无才便是德,但是有很多有政治头脑和才能的女性,璀璨着中华民族的历史,从这一点上根本无法说女子古时候地位就低。仅仅什么被卖身为奴为唱或是出嫁为妾的女人,或是流落江湖的女子地位才很不高。正常的家里的女人确实是有一个合法的地位的,仅仅少了很多出头露面的机会。而且最重要的...
  • 古代女人的地位有多低
    答:古代女性的地位普遍较低,在婚前,她们常被视为家族间的联姻纽带,婚后则成为家庭劳作的一员。
  • 古代女性地位低,为什么汉朝女性可以离婚并且二婚?
    答:大家都认为古时候女人开始闭门不出,追求贞烈是从宋朝开始的,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完全正确。在北宋时期,女人的地位虽然相较男人来说不高,但是也没有那么低到那么卑微的程度。北宋女子可以合法的继承自己父母的财产而且还能跟丈夫提出离婚的要求。靖康之变是一道分水岭,金国大军入侵,侵犯了不少女子,还将...
  • 俗话说:“宁穷死、别娶生妻”,究竟有何深意?
    答:由于我国古代长期处于男尊女卑的社会状态,因此女性的地位极其低下。所以一个女子在婚姻中是丝毫没有主权的,并且还对女子存在着很大的偏见。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女子被夫家休弃归家,那么就意味着这个女子的品行上有问题,并且古人普遍地认为只有女子犯错才会导致被男人休掉,丝毫不会怪罪男人。这些被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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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结婚后,妇女脱离了父宗加入夫族,便成了夫家的人。在夫家,妇女受到族权和夫权的双重压迫,地位低下,可说毫无自由。1、一夫一妻制的虚假性宋代的法律承袭唐律,把一夫一妻的原则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诸和娶人妻及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