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支书儿子聚众入室行凶被反杀一事,你有何看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11
被逼迫犯罪有法律责任吗

属于胁从犯。我国现行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胁从犯的法定概念。那么,什么是胁从犯?

  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因某种原因而选择了实施犯罪行为。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为人选择实施犯罪行为是出于不得已,即不情愿地实施犯罪,而并非主动参加犯罪,这是胁从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最大区别。由于这一主观特点,在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有一定预见,但并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而只是对其听之任之。

  从客观方面来看,第一,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第二,行为人参加共同犯罪、实施犯罪行为是受他人胁迫的。所谓胁迫,是指以剥夺生命、损害健康、揭发隐私、劣迹、毁损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

  第三,由于胁从犯参与实施了共同犯罪,其行为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共同犯罪行为这个有机整体的一部分,从而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同时具备上述主客观两方面特征的,即构成胁从犯。

  再来区分一下胁从犯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

  什么是紧急避险?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乙的胁迫下,将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

  那么,有人要说了,如果乙威胁甲如不开枪将丙打死,则将甲打死,甲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丙打死,还构成胁从犯吗?

  回答是,在这种情况下,甲同样应当构成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

法律的确是制约人的一种要素,但是不是最强的,很多事物比法律的效果更加强大,任何犯罪者都是受环境的影响而犯罪,环境谁能保证就一尘不染呢?显然是不可能,不说国家,人犯罪的要素会有哪些,利益,仇恨,心理问题等等,而制约人犯罪的呢?自由,渴望,还有也是活着的利益,人都怕死,不有谁天生就认为天堂会存在,所以环境的确能造就人,环境显然也是有两面性的。而罪恶战胜了正义在人民的心中时,人们会因为罪恶带来的利益而犯罪,甚至去报复人类(例如米脂杀人案,马加爵等等),人去做一件事都是会受到环境的影响的,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一样的。不是说这个国家人口少,就会很安定,而导致犯罪的原因刚刚也是有提到的,多呢,不是人一厢情愿的,很多事也不是人一厢情愿的,相爱和结婚不一样,关系好不代表就能恋爱等等。

村支书儿子聚众入室行凶被反杀,我觉得他完全就是罪有应得,知法犯法,罪大恶极,就因为有人举报他爸有贪污腐败的问题,就带了一群人,跑到别人家里去,要收拾收拾举报人。根本就是目无王法,害了自己不说还害了别人一家,多行不义必自毙。

      事情发生在十一年前的河南新乡市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的一个晚上,村支书儿子因为得知有人举报他爸在村里的一些事务中有贪污受贿的现象,就叫了一群狐朋狗友带着砍刀,棍棒跑别人家门口,有的去砸门,也有的去翻墙,强行闯到了举报人的家里,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后来在施暴的过程中,意外被可怜的举报人拿镰刀砍死了。后来法院认定他们父子两属于故意杀人,不属于正当防卫被判处死缓。

        但是从2012年开始,受害人的家属一直觉得她们是受害者,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方都已经无故强闯民宅,手上还拿着刀具,棍棒。虽然不知道他们具体要干什么,不过我觉得如果我当时在现场的话,也会做好一些对抗的准备吧,毕竟那是属于我自己的家,受法律保护,而且对方又是气势汹汹的过来的,一般人看到,都会感觉到害怕。

       国家在发展,所以国家的司法制度也会越来越完善。我相信有些事情国家也会越来越重视,近些年来,改判无罪的案情也越来越多了。如果他们是被冤枉的,国家最终还是会还给他们清白,也会赔偿他们,追责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如果他们能有改判无罪的一天,回到他们的老家,重新开始新的生活,那他们的苦难也等于是到头了。

     



我觉得这个村支书的儿子聚众入室行凶,首先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情节非常的恶劣,但是被反杀,我觉得这也是受害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所以才这样做的,所以我觉得主要的责任还在于这个村支书的儿子。

聚众入室行凶,寻滋闹事,己涉嫌严重的违法行为。在行凶过程中被反杀,法院可以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和证人决定当事人是正当防卫,而他只是罪有应得。

我觉得这件事情与村支书平时对儿子的溺爱脱不了关系,很可能村支书的儿子倚仗自己父亲是村干部,所以才会为非作歹。

村支书的儿子入室行凶被反杀,我认为他是活该,非法闯入别人家的住宅行凶,别人防卫这是应该的

  • 河南某村支书儿子聚众入室行凶被反杀,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答:便让21岁的女儿打电话报警,而他们则拿起一些东西进行防备,外面的人进来以后,编队张好峰进行暴打,并且持有着刀具等锋利武器进行砍打,张好峰的儿子张海宾不得已拿起来一把西瓜刀进行反击,最后张海宾逃出来了,后面被人追赶,
  • 河南一村支书儿子聚众入室行凶被反杀,事件的经过是什么?
    答:事情的经过是一村民举报了一户人家一家做了一些不光彩的事情,那户人家的儿子知道自己被举报以后就去寻仇,结果自己被杀了。一、事情的经过。一村民知道他们村的一户人家做了一些违法的事情,因此就JB了他们。那户人家的儿子知道他们家被JB了以后,所以就找人来寻仇。第1次是在一个晚上,那户人家的儿...
  • 关于村支书儿子聚众入室行凶被反杀一事,你有何看法?
    答:村支书儿子聚众入室行凶被反杀,我觉得他完全就是罪有应得,知法犯法,罪大恶极,就因为有人举报他爸有贪污腐败的问题,就带了一群人,跑到别人家里去,要收拾收拾举报人。根本就是目无王法,害了自己不说还害了别人一家,多行不义必自毙。事情发生在十一年前的河南新乡市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的...
  • 村支书儿子聚众入室行凶被反杀,凶手被判死缓,你怎么看?
    答:村支书儿子聚众入室行凶被反杀,凶手被判死缓,这起案件也非常有争议。案情发生于2015年,张某惠与宋立英在电话中争吵对骂后,在凌晨时分,张某惠纠集8人,带着军刺、棍棒、砍刀来到宋立英家门口。门开后,多人冲入室内,与宋立英及其司机王晓波发生冲突。最终,宋立英受轻伤;对方2人重伤,1人轻伤,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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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杀入室行凶者防卫过当该怎么判刑?
    答:任何想要剥夺他人姓名财产的人,你都将面临着不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你有可能被对方反杀。这也是保护了我们每一个人的安全,对于防卫过当所导致的一些赔偿,我认为也完全不需要,因为这都是咎由自取,可以适当判刑,但是一定要缓期执行,绝对不能进行任何的拘留,这样才能够让大家心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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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其次,李某明明知道他们是携带刀具前来,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反而让媳妇打开家门。双方发生激烈的打斗,李某和王某两个人完成“反杀”致1死3伤。最后,法院根据双方供词,依法判定李某和王某是防卫过当。没有任何毛病,这件事李某两个人就不无辜,他们是故意的,特意挑选在家中,就是想逃避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