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细则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9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急救医疗行为,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120”网络医院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医疗机构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本条例所称“120”网络医院,是指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的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第四条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快速救治的原则。第五条 社会急救医疗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第七条 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社区和学校、企业等单位的急救医疗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八条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农村居民的急救意识。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第九条 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和“120”网络医院组成。第十条 本市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包括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通过设置“120”呼叫电话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急救医疗呼救。第十一条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调度;
  (二)对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进行管理,保障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正常运作;
  (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呼救;
  (四)负责社会急救医疗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并接受查询申请;
  (五)组织培训“120”急救医疗队伍,开展“120”急救工作的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
  (六)负责监管和调配本市“120”急救车辆;
  (七)协助政府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大节日、庆典和大型社会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的各项工作。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纳入“120”医院网络:
  (一)达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标准;
  (二)设有急诊科,并按照规定配备具有急救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三)配有抢救监护型救护车,车内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符合配置标准,并配有担架员;
  (四)具有完善的急救医疗管理制度;
  (五)承担“120”急救任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120”网络医院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的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急救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由当地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临时承担“120”急救任务。第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120”网络医院,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120”网络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专业化“120”急救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
  (二)服从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并做好“120”急救医疗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
  (三)执行急救医疗操作规范;
  (四)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120”急救车辆及其急救医疗药品、器械、急救设备和医务人员等进行日常管理;
  (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急救医疗服务价格,并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建立和执行急诊医师、护士岗前和岗位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培训;
  (七)采取措施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事“120”急救医疗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危、重伤病员送达医院救治前,在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的现场抢救和运送途中紧急救治等医疗活动。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属于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其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教育、民政、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第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公益宣传,提高公众急救意识。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第六条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本市建立以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为主体、社会共同参与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第七条 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业务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协调监督和指挥调度;

  (二)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流程、服务规范和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市区范围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直接指挥和调度;

  (四)对县(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和市区范围内各急救网络医院进行业务指导;

  (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开展急救医学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六)管理应急储备物资、装备;

  (七)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科普宣传;

  (八)组织开展医疗急救专业培训和公益培训;

  (九)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120急救(指挥)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个县(市)不得设置多个120急救(指挥)中心。

  县(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建立与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联网的指挥调度信息系统。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确定为急救网络医院,统一向社会公布:

  (一)设有急诊科的二级以上综合(中)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

  (二)具备一定的综合救治能力;

  (三)配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等(以下简称急救人员)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四)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以下简称120救护车)和急救药品、设备及器械符合相关规定;

  (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院应当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在本市院前医疗急救资源短缺地区,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五项规定的医疗机构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第十条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规范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并服从120急救(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急、危、重伤病员实施现场抢救和运送途中的紧急救治,与接诊医院办理交接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120救护车及急救药品、器械、设备和人员等进行日常管理;

  (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四)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登记、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应按每四万人口至少配一辆救护车的标准配备120救护车。

  120急救(指挥)中心应当配置抢救监护型、防护监护型、特殊用途型120救护车,满足突发事件医疗急救需要。

  120救护车及车载急救设施、卫星定位设备、通讯设备、监控设备、信息传输设备和标志图案等应当符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拓展资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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