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2021修正)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1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决定(2021)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院前医疗急救与非急救医疗转运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修改为“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指挥调度、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三、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民政、公安、交通、教育、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医学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技术方法、设施设备等研究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重大活动保障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红十字会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社会医疗救援力量参与医疗救援保障工作,应当接受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六、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七、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修改为“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途径”。八、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有效衔接:

  “(一)设置专线电话,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保证与卫生健康部门、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时沟通院前医疗急救相关信息;

  “(二)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三)按照急诊分级救治原则,根据患者疾病危险程度实施预检分诊,保证急、危、重患者得到优先救治;

  “(四)及时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完成患者交接,避免院前救护车以及车载设备、设施滞留。”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院前救护车进行清洁和消毒,保证公共卫生安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洗消站点,配备洗消设备。”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第一款中的“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医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第二款中的“人力社保”修改为“医保”。十一、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第三款修改为:“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社会医疗急救培训进行监督指导,组织专家学者、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等对单位和个人开展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十二、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医疗急救需要,制定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备设施配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学校、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保障需要配置医疗急救设备设施和药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开展医疗急救应急演练,提高医疗急救保障能力。”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医疗急救设备设施、药品配置指导目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十四、将本条例中的“计生”修改为“健康”、“规划、国土”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通信管理”修改为“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部门”修改为“部门”,将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中的“人力社保”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公安消防”修改为“消防救援”,将第五十九条中的“行政处罚”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将第六十条中的“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修改为“问责和处分”,将第六十二条中的“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中医药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污染企业将被记录在案

环保部发布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后,各项工程的污染情况将事无巨细地被记录在案,环保工作做得不到位就别想动工,更没法鉴定验收。
长途汽车购票乘车要实名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3月1日起,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全面实施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新规还要求,旅客进站应当出示有效客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在同一车次只允许购买一张实名制车票。
庭审活动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同时,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邮政包裹投递时限大幅缩短

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将于3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大幅提升了对邮件全程时限的要求。
按照新标准,信件最长7、8天,普通包裹8、9天就能收到。对于信件全程时限,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省际其他地区之间的最长时限分别由现行标准的9天、15天,缩短到7天、8天。包裹和印刷品的全程时限,在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省际其他地区之间分别由原来的15天和20天,缩短到8天和9天。
新标准规定,每个县级行政区内应至少有一个开办国际及港澳台邮件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每个乡、镇应至少有一个提供包裹领取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在保护用户权益方面,新标准增加了应公示营业时间、邮件时限、细化了用户投诉规定,用户投诉答复结果时限由现行标准规定的30个工作日缩减为15日。
7类网购商品不适用7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自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明确了7类网络购买商品不适用于7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定。
根据办法,4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还包括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同时,网络商品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法将依规对销售者予以处罚: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15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公共文化设施选址将征求公众意见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正式落地施行。法律明确,公共文化设施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其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根据法律,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这部法律构筑起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建立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监督和公告制度等。
法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虚报电影票房将重罚


我国文化产业领域首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自3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促进法中专门加大了对虚报瞒报票房收入行为的处罚,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当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法律还提出降低电影行业准入门槛,调动全社会参与热情,激发市场活力;通过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对电影产业给予立体的制度支持;同时,通过扩大监管范围,完善监管措施,细化监管程序,加大打击力度等,进一步规范产业发展和市场秩序。
法律在推动电影公益服务、维护观众权益方面也提出了具体举措,如要求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由教育和电影主管部门共同推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并采取措施支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等。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全面实行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3月1日起,全国将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进口化妆品可实现信息全程追溯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3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进口化妆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及召回记录等内容”。对进口化妆品信息实施全程追溯,可保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迅速召回问题产品,保障消费安全。
雷人标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最高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地方新规】
北京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家属和现场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天津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3月正式施行。条例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用人单位、公安机关投诉,受理投诉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根据市人大《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3月1日起,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决定》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
辽宁
· 修订后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权责清单制度,落实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
·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将自3月1日起施行,在原条例37条的基础上,扩展为九章五十五条内容。其中,社会服务是此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的核心部分,明确了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同时,在完善老年人的医疗保障、护理保障、住房保障等都作出规定,对困难老年人社会救助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特别扶助也予以明确。
上海
· 新版《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3月1日起施行,上海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都将全面禁止吸烟,取消现存所有吸烟室和室内吸烟区。单位违规处2千到3万元罚款,个人违规处50元到200元罚款。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3月25日起施行,明确提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河北
· 3月开始施行的《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有良好记录的注册志愿者;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3月1日起,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山东
· 近日出台的《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明确,自3月1日起,青岛市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5方面享受优待。
·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3月1日起施行,共计12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会被录入评价系统,评价系统采用负分制、年度记分制。评价结果将作为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陕西
· 根据《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自3月1日起,西安市将放开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放宽设立单位集体户口条件等。
江苏
· 根据3月开始施行的《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因特殊情况调整(含暂停)服务内容、价格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客户。
· 《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免费,调解价格争议30日内办结。调解行为可采用电话调解、网络调解、现场调解和调解庭调解等方式。
广东
· 自3月1日起,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从市外核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留学回国人员等10类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档案接收及户籍迁入。
重庆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3月1日起实施。《条例》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同时规定变更竣工规划核实后的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乌鲁木齐
· 《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3月1日起实施,《条例》增加了文明用餐的规定,同时将“有损民族团结和不尊重他人风俗习惯的言行”列为不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的人将受到奖励表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患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在将急、危、重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

  本条例所称调度机构,是指受理院前医疗急救呼叫、调派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服务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具有急诊抢救能力,接收、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患者的医疗机构。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

  院前医疗急救与非急救医疗转运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指挥调度、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建立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的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持续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发展投入,保障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需要相适应。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区卫生健康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卫生健康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民政、公安、交通、教育、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第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执业范围、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做好转运急、危、重患者的交接工作。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自觉维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秩序。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提高社会医疗急救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作为地方课程专题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第十一条 鼓励医学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技术方法、设施设备等研究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

  本市倡导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的推广和应用。第二章 服务机构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布局,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应当符合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

  现有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设置不符合规划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划组织调整。第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患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
  •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决定(2021...
    答:”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医学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技术方法、设施设备等研究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重大活动保障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
  •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于哪年三月实施
    答: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是一项为保障广大市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法规,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着重强调了急救人员在行使职责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并明确规定了急救人员、急救车辆等相关事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是为保障广大市民生命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重要法规。该条例于2019年3月...
  • 北京:医院拒接急救患者最高罚十万
    答:如医疗机构不服从指挥调度、拒绝抢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送至的患者,或违反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与接诊医疗机构交接规定,导致救护车不能正常运行,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低保人员急救医疗费用将由民政提供救助 ...
  • 北京市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与立法研究内容简介
    答:研究团队采用文献研究、案例调查和非参与式观察等多元化方法收集数据,进一步运用系统分析和规范性分析等严谨的分析手段进行深入解读。研究内容详细探讨了北京市急救医疗服务体系的现实问题,并据此提出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依据和初步设想,特别针对《北京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专家建议稿),进行了详尽的编制说明...
  • 为什么说北京救护车“转运费”短期难取消?
    答:4月14日北京市人大召开《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内部将针对非急救服务设立相对独立部门,初步实现急救与非急救两种业务相对剥离,同步探索非急救业务的社会化服务运行机制。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非危急重症...
  • 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细则
    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
  • 非急救救护车可以异地使用吗
    答:看情况,无特殊情况不允许 北京市颁布实施《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一是,实行急诊分级救治。按照分级原则,根据患者疾病危险程度实施预检分诊;二是明确规定,非急救医疗转运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如果属于非急、危、重患者,将由调度人员告知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途径。也就是说,以后,...
  • 北京市退休职工打120产生的费用如何报销?
    答: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今年,各地正在酝酿将120急救车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例如: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一审。今后,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 ...
  • 120救护车能否听从家人到指定医院,医院必须按流程进行吗?
    答:按流程。院前医疗急救作为公共卫生服务,首先要遵循就近、就急和专业的原则,保证患者得到快速救治,在此基础上兼顾患者、其近亲属、监护人的意愿。《条例》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四条患者及其近亲属、监护人在急救过程中要求送往自行选择的医疗机构的,社会急救医疗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患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