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决定(2021)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举报毒品有没有奖励

  凡是举报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缴获 1000克至1万克(含1万克以上)或相当数量的其他毒1品,每案奖励5000元至5万元。
  重庆举报毒品的奖励: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缴获毒品的,奖励群众1万元—30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2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3缴获毒品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
4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
5缴获毒品100千克以上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

4月14日北京市人大召开《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内部将针对非急救服务设立相对独立部门,初步实现急救与非急救两种业务相对剥离,同步探索非急救业务的社会化服务运行机制。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非危急重症患者叫救护车额外加收的120元转运费,短期内难取消。

 院前急救将“分级分类救护”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日益增长,每年上升6%左右。但是全市急救呼叫满足率在86%左右,与发达国家95%的标准还有一定差距。受到交通拥堵等因素影响,仍然存在应急通道被占用等情况,平均急救反应时间为15分钟以上,不能及时满足市民的急救需求。此外,受到空域管理限制,各航空备降点均在五环以外,五环内只能救护车接力。现场救治、院前院内衔接等环节还不够规范和标准;电话指导自救互救工作开展较少。同时,急救站点建设用房、用地困难,或者出现建成后反复移址的问题,甚至被迁至高层或地下室,难以保障快速出车要求。
针对这些问题,市卫计委提出,年底前,将出台《关于深化改革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指导意见》,实施院前急救分级分类救护服务,规范有序推进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等。

120元“转运费”短期难取消
去年5月,市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院前急救价格政策正式实施,非危急重症患者如果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叫救护车转送去医院,需要额外加收120元转运费。对此,市发改委表示,目前公众反映较多的就是院前急救机构根据价格政策自主制定的“转运费”项目。
3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规定,调度人员对急、危、重患者,按照就近原则迅速派出院前救护车;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这就意味着,按照这一新规,院前急救机构不应再向非急、危重患者提供转运服务,此前自主制定的“转运费”也应随之取消。但市发改委坦言,从目前情况看,直接取消非危急重症病人转运服务,在操作层面有一定困难。由于社会需求的存在,目前又没有其他机构能够替代,暂时难以彻底解决。
市卫计委表示,在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中心将建立急救分级分类调度系统,对呼叫院前急救的需求进行评估分级,分类调派急救资源,优先保障急危重症患者的服务需求。针对非急救的服务需求,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部门,承接此项业务。在初步实现两种业务的相对剥离的同时,正同步探索非急救业务社会化服务运行机制,待条件成熟时,实现完全剥离。目前,已起草完成《非急、危、重症急救服务管理办法》,并正在征求意见。

副中心院前急救将垂直管理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急救专业人员缺口大、队伍不稳定等是导致急救服务质量不高,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的重要原因。据测算,不包括承担卫生应急保障和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所占用人数,全市一线从业人员至少短缺1500人。针对此问题,市卫计委介绍,面向社会招聘的230余名担架员已经培训上岗,基本解决了急救搬抬问题。
为了分阶段推进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市级垂直管理工作计划,市卫计委提出,拟今年年底前完成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区)的垂直化管理,并逐步推进其他行政区的垂直化管理。

市卫计委同时提出,对需要医疗急救的身份不明或确无能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患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院前医疗急救与非急救医疗转运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修改为“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指挥调度、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三、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民政、公安、交通、教育、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医学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技术方法、设施设备等研究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重大活动保障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红十字会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社会医疗救援力量参与医疗救援保障工作,应当接受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六、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七、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修改为“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途径”。八、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有效衔接:

  “(一)设置专线电话,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保证与卫生健康部门、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时沟通院前医疗急救相关信息;

  “(二)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三)按照急诊分级救治原则,根据患者疾病危险程度实施预检分诊,保证急、危、重患者得到优先救治;

  “(四)及时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完成患者交接,避免院前救护车以及车载设备、设施滞留。”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院前救护车进行清洁和消毒,保证公共卫生安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洗消站点,配备洗消设备。”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第一款中的“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医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第二款中的“人力社保”修改为“医保”。十一、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第三款修改为:“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社会医疗急救培训进行监督指导,组织专家学者、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等对单位和个人开展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十二、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医疗急救需要,制定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备设施配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学校、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保障需要配置医疗急救设备设施和药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开展医疗急救应急演练,提高医疗急救保障能力。”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医疗急救设备设施、药品配置指导目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十四、将本条例中的“计生”修改为“健康”、“规划、国土”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通信管理”修改为“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部门”修改为“部门”,将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中的“人力社保”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公安消防”修改为“消防救援”,将第五十九条中的“行政处罚”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将第六十条中的“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修改为“问责和处分”,将第六十二条中的“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中医药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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