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1
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救站(点)按照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将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医疗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考核体系,建立完善财政投入和运行经费保障机制,推进陆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急救站(点)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先进完备、运行规范高效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急救网络布局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人口数量、应急救援需要、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和传染病患者转运、隔离以及综合封闭管理等因素,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急救站(点)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急救站(点)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公布的急救站(点)设置和配置标准,建设急救站(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配备或者利用航空器、舟船等运载工具开展院前医疗急救。

  设置省急救中心,履行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业务指导、质量控制、能力培训、信息平台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指挥调度等职责。设区的市、县(市)独立设置急救中心,履行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培训和考核、信息系统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职责。县(市)未独立设置急救中心的,由设区的市急救中心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相应职责。第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批准设置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点),组织实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对举报、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和急救从业人员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提供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准则和质量控制规范,由省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配备数量和质量标准配备救护车。

  本条例所称救护车,是指符合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业务车辆,不属于一般公务用车范围。

  救护车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规范喷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称和专用标识图案,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里程计费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院前医疗急救专用标识。

  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以外的活动。

  急救站(点)应当对救护车进行维护、保养、清洁、消毒,保持车况良好和车辆卫生。第七条 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三)在禁停区域、路段临时停放;

  (四)在高速公路上使用应急车道;

  (五)免交路桥通行费和停车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其通行;有条件让行而不让行的,急救中心可以将阻碍救护车通行的视频记录等资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因让行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

个人要经营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公司需要注册医疗救援护送服务公司,办理相关的证件、许可证。各地具体政策不同所需要的文件也有一些区别。具体可以到当地工商、卫计部门咨询,按照要求一一办理。

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公司经营所需的非急救转运车辆,需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车辆,带车辆合格证及当地办理的手续即可上牌、上路运营。



120救护车担负着市区内民众的120救治任务,实行“就近救急”原则,但是,对于院际之间病人的转诊——非急救转运,这项任务由于不属于120救护车的调度任务,更兼转院转诊之路途较远,风险加大,下级医院转运救治条件有限,上级医院又没有必须派车的责任,“黑车”虽存在但不“名正言顺”,当然,转运中途的医疗安全也无保障,但是,患方却时常有这样的转运需求



















当前我们国家针对病人的出院、转院、转诊明文规定——不能调度120救护车。

针对院际患者转诊、骨科伤残患者出院、重症患者放弃治疗回家及常年卧床残障人士的出院、入院转运服务需求日益增多。

客户对于院前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期望值不断提高,迫切需要我国的院前非急救医疗服务发展完善。但是,目前由于正规的院前非急救转运服务的缺乏,导致市场上黑救护、灰救护占比很高,且存在诸多问题:非法从事非急救转运,无人监管;从业人员没有接受过必要的上岗培训;车辆设备不完善,非法运营,有交通安全的隐患;价格混乱;一旦运送途中出现问题没有保障。

所以市场急需正规运营的非急救医疗转运公司。



非急救业务是指由医疗机构送至非医疗机构,需要特殊车辆进行转运且不需要任何医疗行为的相关业务,例如,在医院获得有效救治后仍行动不便,遵医嘱可以回家或去养老院、敬老院等机构的患者。大量非急救病人拨打120挤占急救资源,是各地的突出问题。来自市急救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该中心急救车出车12万次,其中,感冒、拉肚子、转院等“非急救”出车占比近60%。为了让急救真正救急,去年7月1日,随着《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正式施行,非急救业务正式从院前急救体系中剥离。《条例》明确,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经过多部门商讨,我市非急救转运业务最终交由南京长客集团,并专门成立了非急救转运服务公司进行统一规范运营【摘要】
如何申请私人接送病人车辆【提问】

个人要经营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公司需要注册医疗救援护送服务公司,办理相关的证件、许可证。各地具体政策不同所需要的文件也有一些区别。具体可以到当地工商、卫计部门咨询,按照要求一一办理。

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公司经营所需的非急救转运车辆,需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车辆,带车辆合格证及当地办理的手续即可上牌、上路运营。



120救护车担负着市区内民众的120救治任务,实行“就近救急”原则,但是,对于院际之间病人的转诊——非急救转运,这项任务由于不属于120救护车的调度任务,更兼转院转诊之路途较远,风险加大,下级医院转运救治条件有限,上级医院又没有必须派车的责任,“黑车”虽存在但不“名正言顺”,当然,转运中途的医疗安全也无保障,但是,患方却时常有这样的转运需求



















当前我们国家针对病人的出院、转院、转诊明文规定——不能调度120救护车。

针对院际患者转诊、骨科伤残患者出院、重症患者放弃治疗回家及常年卧床残障人士的出院、入院转运服务需求日益增多。

客户对于院前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期望值不断提高,迫切需要我国的院前非急救医疗服务发展完善。但是,目前由于正规的院前非急救转运服务的缺乏,导致市场上黑救护、灰救护占比很高,且存在诸多问题:非法从事非急救转运,无人监管;从业人员没有接受过必要的上岗培训;车辆设备不完善,非法运营,有交通安全的隐患;价格混乱;一旦运送途中出现问题没有保障。

所以市场急需正规运营的非急救医疗转运公司。



非急救业务是指由医疗机构送至非医疗机构,需要特殊车辆进行转运且不需要任何医疗行为的相关业务,例如,在医院获得有效救治后仍行动不便,遵医嘱可以回家或去养老院、敬老院等机构的患者。大量非急救病人拨打120挤占急救资源,是各地的突出问题。来自市急救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该中心急救车出车12万次,其中,感冒、拉肚子、转院等“非急救”出车占比近60%。为了让急救真正救急,去年7月1日,随着《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正式施行,非急救业务正式从院前急救体系中剥离。《条例》明确,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经过多部门商讨,我市非急救转运业务最终交由南京长客集团,并专门成立了非急救转运服务公司进行统一规范运营【回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现场抢救、途中紧急救治及监护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市急救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救站(点),是指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根据相关规划分别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单位。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将院前医疗急救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体系。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国土资源、价格、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红十字会、通讯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信息和资源进行整合,建立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院前医疗急救公共信息和指挥基础平台。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社会急救技能培训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建立指导公众自救、互救的信息化平台。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急救知识普及、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等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急救知识和急救基本技能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出版等单位以及公共场所、旅游景点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共卫生知识、常规医疗急救知识和其他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第一时间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第八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志愿者,应当接受红十字会、市急救中心的相关专业培训,服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和管理,遵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
  受捐赠单位应当将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及审计结果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对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条 本市建立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并逐步提高市急救中心设置急救站(点)的占比。
  本市积极推动陆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建设。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明确急救站(点)设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保障急救站(点)建设用地。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救护车活动半径三至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点);人口密集的地区每二十万人口设置一个急救站(点)。其他区域每个建制镇(街)设置一个急救站(点)。
  急救站(点)的配置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急救网络医院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医院专科设置情况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为急救网络医院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医疗急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师、护士;
  (二)配有救护车,车内设备、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符合配置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急救医疗资源短缺的区域,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由当地镇(街)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未经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冒用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名义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
  • 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
  • 120救护车能否听从家人到指定医院,医院必须按流程进行吗?
    答:按流程。院前医疗急救作为公共卫生服务,首先要遵循就近、就急和专业的原则,保证患者得到快速救治,在此基础上兼顾患者、其近亲属、监护人的意愿。《条例》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四条患者及其近亲属、监护人在急救过程中要求送往自行选择的医疗机构的,社会急救医疗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患方签字...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
  • 2019最新非急救性转运管理规范是哪个省起稿的?
    答:为了让急救真正救急,自17年7月1日,随着《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正式施行,非急救业务正式从院前急救体系中剥离。《条例》明确,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经过多部门商讨,我市非急救转运业务最终交由南京长客集团,并专门成立了非急救转运服务公司进行...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介绍
    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经2013年10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1月2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机构设置、执业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1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急救措施有哪些 急救措施分为什么
    答:院前急救是指在医疗机构之外的现场进行的急救。这种急救通常发生在事故现场、街头、家中或其他非医疗机构内。院前急救的主要措施包括:1. 心肺复苏法对于心跳、呼吸停止的病人,实施心肺复苏是至关重要的。心肺复苏可以通过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来维持病人的呼吸和循环。2. 止血包扎法对于出血的病人,及时...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解读
    答:为进一步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进行规范,需出台《办法》。二、制定的原则一是加强行业管理。《办法》主要从行业管理角度,对院前医疗急救的机构设置、执业行为、网络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促进。二是注重规划。明确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属于什么性质文件规定
    答: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其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其目标人群必须遵守。就本办法而言,则是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 跪求有关急救医疗操作规范的相关法规!
    答:在院前急救时以稳定病情,及时转送医院为基本目标。高血压急症院前只处理症状(如高血压脑病症状),不处理原发病。 1.安慰患者及其家属,使其情绪稳定。必要时给予地西泮(安定)等。 2.吸氧。严密监测意识、瞳孔、生命体征等变化,保持呼吸道通畅。 3.控制血压:院前的条件有限,时间短暂,对不伴有其他合并症、疾病的可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