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0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实施行政许可权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下级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工作。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第六条 行政机应当将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行政许可监督电话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公报、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和监督。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以本行政机关名义统一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第八条 一个行政许可事项,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法实施的,应当按照规定联合办理。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确认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许可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申请事项、受理机关、受理时间、承诺办结时限、经办人、投诉和监督电话,由受理机关和经办人盖章、签字。
  行政机关逾期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第十条 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办件通知书》。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事项,行政机关在审查申报材料时,对当场能够认定为不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应当当场认定,并向申请人作出明确答复,出具《退办件通知书》。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内容外,应当将行政许可决定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和监督。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监督:
  (一)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巡察;
  (二)在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地点设立监督岗并派驻监督人员;
  (三)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由监察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并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牵头部门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的;
  (三)未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办件通知书》或者《退办件通知书》的;
  (四)未按照规定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电话予以公示的;
  (六)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指派不具有合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四十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哈尔滨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四十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四十部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 哈尔滨市砖厂用地管理办法(198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根据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修正)

  二、哈尔滨市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199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三、哈尔滨市流动人员社会保障办法(1992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根据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修正)

  四、哈尔滨市综合开发居住小区管理办法(1992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根据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修正;根据2007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78号令二次修正)

  五、哈尔滨市信访工作规则(1992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

  六、哈尔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2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

  七、哈尔滨市发展商业饮食服务业管道燃气用户的规定(1993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修正)

  八、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的规定(1993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九、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1994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根据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修正)

  十、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1995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根据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修正)

  十一、哈尔滨市勇敢市民奖励和抚恤规定(1996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

  十二、哈尔滨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6年3月29 日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根据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修正)

  十三、哈尔滨市控制开发区内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规定(1997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

  十四、哈尔滨市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办法(1997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

  十五、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1997 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

  十六、哈尔滨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8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

  十七、哈尔滨市生牛奶管理办法(1998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十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有关规定 (199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修正)

  十九、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奖励办法(199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发布)

  二十、哈尔滨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定(1999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二十一、哈尔滨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999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

  二十二、哈尔滨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1999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根据2006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修正)

  二十三、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发布)

  二十四、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00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

  二十五、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

  二十六、哈尔滨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2000年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

  二十七、哈尔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发布)

  二十八、哈尔滨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01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发布)

  二十九、哈尔滨市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0号令发布)

  三十、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2003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发布)

  三十一、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2003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发布)

  三十二、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2004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1号令发布)

  三十三、哈尔滨市窃电行为预防和查处规定(2005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24号令发布)

  三十四、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规划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有关行政许可的决定(2006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43号令发布)

  三十五、哈尔滨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2008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87号令发布)

  三十六、哈尔滨市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发布)

  三十七、哈尔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95号令发布)

  三十八、哈尔滨市规范行政权力规定(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97号令发布)

  三十九、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11号令发布)

  四十、哈尔滨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办法(2011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34号令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操作程序,提高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效率,维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分别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形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行政服务机构,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行政服务机构办理。第五条 在行政服务机构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报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行政服务机构指定的地点公示。第六条 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实行主办行政机关牵头负责制,即从许可项目的主项受理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牵头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对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办理情况跟踪负责。第七条 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牵头部门:
  (一)政府投资的事项,为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非政府投资的建设事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事项,为项目的政府主办部门;
  (四)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事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其他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为最后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
  申请人不知晓本条前款(五)项规定的牵头部门的,由行政服务机构告知其牵头部门,并通知牵头部门予以受理。第八条 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九条 对当场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事项,牵头部门受理后,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行政机关分别按照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由牵头部门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办结期限,承诺并告知的办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第十条 因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办件通知书》。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审查申报材料时,对当场能够认定为不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应当当场认定,并向申请人做出明确答复,出具《退办件通知书》;对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认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对认定为不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退办件通知书》。第十二条 除第八条规定外,牵头部门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联合办理的,应当将申报材料分别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并发出《联合办件通知书》,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同步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牵头部门送达申请人。第十三条 对重大、紧急的联合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前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以召开行政许可联合审查会议形式办理行政许可,各类行政许可手续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会议限定的时间完成。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联合审查会议由市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组织。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接到行政许可审查会议通知后,应当委派能够代表本机关意见的人员按时参加会议。无故不参加行政许可审查会议的,视为同意行政许可审查会议意见,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联合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政府或者牵头部门印发。行政许可审查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七条 牵头部门应当对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及时督促、检查。第十八条 对需要组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现场踏勘、检验、检测、检疫的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一次完成。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授权一位分管负责人协调本部门内部办理行政许可有关事宜。
  行政机关对行政服务机构或者牵头部门转送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必须落实专门人员按照时限和要求办理。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和《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
    答: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行政服务机构,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行政服务机构办理。第五条 在行政服务机构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报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行政服务机构指定的地点公示。第六条...
  • 联合办理行政许可
    答: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主办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当日组织有关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出具加盖主办机关和有关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及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主办机关应当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四十部市...
    答:三十、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2003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发布)三十一、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2003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发布)三十二、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2004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1号令发布)三十三、哈尔滨市窃电行为预防和查处规定(2005年1...
  •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答:下级审查: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颁发送达: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
  •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时间
    答:法律分析: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时间四十五日。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
    答:【答案】: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 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
    答: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办事的依据、办事程序和所要求的全部申报材料,能当场办理的应当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出具回执并告知办理时限。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其提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修正)
    答:一、下放83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至相应的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中需要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的17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机关应当及时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内容。二、下放行政权力的市直部门应当与承接行政权力的区级部门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承接...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哈尔滨新区委托实施市级行政许可的决定_百度知 ...
    答: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委托机关)可以将其在哈尔滨新区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行使哈尔滨新区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受委托机关)实施。二、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应当做好市级行政许可权委托实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依法办理委托手续。...
  • 哈尔滨市行政服务大厅的电话是多少?
    答:哈尔滨市行政服务大厅的电话是0451-84552888。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实施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服务事项的集中办理工作,并指导各区、县(市)"一站式"行政服务工作。中心成立于2004年7月1日,办公面积3200平方米,入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