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哈尔滨新区委托实施市级行政许可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30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实施行政许可权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下级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工作。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第六条 行政机应当将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行政许可监督电话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公报、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和监督。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以本行政机关名义统一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第八条 一个行政许可事项,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法实施的,应当按照规定联合办理。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确认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许可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申请事项、受理机关、受理时间、承诺办结时限、经办人、投诉和监督电话,由受理机关和经办人盖章、签字。
  行政机关逾期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第十条 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办件通知书》。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事项,行政机关在审查申报材料时,对当场能够认定为不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应当当场认定,并向申请人作出明确答复,出具《退办件通知书》。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内容外,应当将行政许可决定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和监督。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监督:
  (一)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巡察;
  (二)在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地点设立监督岗并派驻监督人员;
  (三)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由监察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并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牵头部门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的;
  (三)未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办件通知书》或者《退办件通知书》的;
  (四)未按照规定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电话予以公示的;
  (六)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指派不具有合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哈尔滨市秋林和博物馆广场地区管理办法》(1997年6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二、《哈尔滨市靖宇地区管理办法》(1997年9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三、《哈尔滨市义务劳动管理办法》(1999年4月2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四、《哈尔滨市哈尔滨文化园区管理办法》(1999年9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五、《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1999年11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2014年4月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修正)。六、《哈尔滨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2001年3月2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2006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修正)。七、《哈尔滨市建筑艺术广场管理办法》(2001年12月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八、《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九、《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3年5月1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十、《哈尔滨市专利管理办法》(2004年7月2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修正)。十一、《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7月2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十二、《哈尔滨市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办法》(2005年3月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十三、《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5年8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发布,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修正)。十四、《哈尔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定》(2006年3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3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修正)。十五、《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3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十六、《哈尔滨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规定》(2006年3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十七、《哈尔滨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07年4月1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十八、《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7月2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2016年12月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修正)。十九、《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7年8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二十、《哈尔滨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07年9月2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发布,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修正)。二十一、《哈尔滨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2008年6月1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发布,2018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修正)。二十二、《哈尔滨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2008年11月2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发布)。二十三、《哈尔滨市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2009年4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发布)。二十四、《哈尔滨市汽车使用清洁燃料管理办法》(2009年9月2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发布)。二十五、《哈尔滨市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督办法》(2009年12月2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二十六、《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1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发布)。二十七、《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010年5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发布)。二十八、《哈尔滨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2010年9月1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发布,2013年3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修正)。二十九、《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2010年10月2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发布)。三十、《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发布)。三十一、《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2012年8月1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修正)。三十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哈尔滨新区委托实施市级行政许可的决定》(2018年6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委托机关)可以将其在哈尔滨新区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行使哈尔滨新区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受委托机关)实施。二、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应当做好市级行政许可权委托实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依法办理委托手续。三、委托机关应当及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四、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在哈尔滨新区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完善行政许可程序,落实行政许可责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实施行政许可情况;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有关行政许可。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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