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3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一、取消236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二、下放13项、委托2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三、属地化管理269项行政权力事项。属地化执法权力事项,省级不再实施。其中,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仍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市县两级实施的事项要细化明确责任边界,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2020年5月26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共520项,其中取消236项、下放13项、委托2项、属地化管理269项)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行使主体备注一、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236项)1报刊出版单位和报刊记者站违规设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报刊出版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2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3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其他类似组织的备案其他《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限额及以上)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行政确认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第316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四、《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示范性幼儿园评审认定行政确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省教育厅 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条件的确认行政确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省教育厅 7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行政确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省科学技术厅 8生产、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四、《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安〔2009〕656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0国家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专项资金初审其他《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的通
  知》 (工信厅联规函〔2015〕340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1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审核其他《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
  法》 (工信厅联规函〔2015〕340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2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和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确认行政确认一、《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7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 陆 昊

2015年8月1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84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18项、下放31项、调整35项。本次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中,有3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其中,取消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4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5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3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同时,建议取消3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相关文件设定事项,1项地方性法规设定事项,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程序后再行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本决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1
  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37项,其中取消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4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5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3项)
序号职权名称设立依据行使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政府(省发改委承办)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审核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发改委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3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一、《黑龙江省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法》(黑劳发〔1998〕144号)
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劳部发〔1994〕222号)省人社厅取消,转为事后备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4权限内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2010年8月13日修订)省水利厅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5国际重要湿地认证审核《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省林业厅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6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发改委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7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核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

一、取消27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下放1项、委托32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三、属地化管理16项行政权力事项。属地化执法权力事项,省级不再实施。省级部门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的权力事项的规范化管理。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行政权力事项表
一、取消行政权力事项(27项)序号申报单位权力名称权力类型依据备注1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行政确认《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2省生态环境厅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省水利厅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已取消,对应处罚同步取消。 4省农业农村厅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省文化和旅游厅旅游包机和专列奖励行政奖励《黑龙江省鼓励旅行社“引客入省”旅游奖励办法(试行)》(黑文旅规字〔2020〕1号) 6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其他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58号) 7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8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复验仲裁的确认行政确认该事项由专业检验机构实施 9省林业和草原局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超过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初审)行政许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10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经营者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等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2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无菌器械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4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5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16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7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禁止疾病未调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8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9省药品监督管理局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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