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报告与违纪事实见面材料有何区别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18
如何理解"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

将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是纪检机关执纪审查的一个必经程序。违纪事实材料中的“违纪事实”指的是经审查认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是保障被审查人权利的体现,也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措施。党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违纪事实材料的构成要素一般应当包括:被审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责任。违纪事实材料以审查组名义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据、审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应予保密的内容。
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时,应当告知被审查人有申辩的权利和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的义务,听取被审查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并做好谈话记录或工作记录。

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无不同意见的,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以上事实属实,同意。”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违纪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申辩材料。如果被审查人拒不签署意见,审查组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
对被审查人提出的意见或辩解,审查组应当认真听取并及时研究,按规定写出说明。必要时,审查组应作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调查后对原违纪事实材料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违纪事实材料重新与被审查人见面。

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还直接限定了案件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和处分决定的广度和深度,尤其是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不得超越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的范围。做好这项工作,对案件的最终处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高度重视。 违纪事实材料的定位 违纪事实材料是调查认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从最后结果看,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在内容上应当完全涵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其中有些事实虽然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但如被调查人已作出交代,且被调查人的交代与外围证据有部分吻合,而不吻合的部分又不能证明与事实不符、且还不影响问题性质认定的,也可根据与被调查人谈话调查工作的需要写入违纪事实材料。调查中没有核实的问题不宜写进违纪事实材料。 违纪事实材料的起草 (一)要准确把握材料起草时机 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不是必须要在整个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调查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某个违纪问题查清后,单独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调查组应在认真审查和分析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相应起草违纪事实材料,经集体讨论定稿后,适时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 (二)要合理安排材料起草人员 起草违纪事实材料,必须由具有很强的证据把握能力的案件调查人员负责执笔,一些负责起草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情况阶段性汇报材料的文秘人员,在起草或参与研究违纪事实材料时,往往会下意识地对照自己参与起草的阶段性汇报材料的表述提出修改建议,且特别希望违纪事实材料与阶段性汇报材料的文字表述一致,而不去考虑或者不认真考虑违纪构成要件等内在要求,致使有的违纪事实材料偏离基础事实、证据。 (三)要紧扣违纪构成要件起草 违纪事实材料的构成要素包括:被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责任。违纪事实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应予保密的内容。一般情况下,违纪事实材料应明确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并列明违纪行为触犯的党纪国法规定。特殊情况下,如违纪行为复杂,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也可不在违纪事实材料中表述。 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必须紧扣违纪构成要件,概括、准确、有条理地叙述清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包括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情节、手段、后果和本人应负的责任等。与违纪构成要件无关的事实一般不必、也不宜写入违纪事实材料。 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应当客观全面,不得为获取被调查人的签字而对违纪事实的关键环节、反映被调查人责任等内容加以省略,更不得将一个完整的违纪行为拆分为若干部分分别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如有的将拟认定为受贿的违纪事实拆分成被调查人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部分,分别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这就割裂了被调查人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的权钱交易的内在逻辑关系,遗漏了被调查人的违纪主观故意这一构成要件,模糊了违纪行为的性质,不利于被调查人充分行使申辩权,是一种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失职甚至是渎职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5条第1款规定拟认定为违纪的情况,有的将被调查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均写入违纪事实材料,但是不写明被调查人是否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致使从字面涵义有可能理解成被调查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有的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调查人知道他的配偶收受他人财物,因此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的违纪事实只写明被调查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这两种情况都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要写明三个方面的内容:(1)被调查人为他人谋取利益;(2)被调查人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3)未发现被调查人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 (四)要注意违纪事实材料的措辞 违纪事实材料是调查认定的结论,相应就要求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空和环境下,无论是否熟悉法律、纪律,对其内涵均具有相同的解读。为此,起草违纪事实材料时,必须字斟句酌、用词严谨、逻辑严密,在不影响违纪事实性质认定的前提下,尽可能不用刺激被调查人的字眼,也可根据被调查人的表达习惯,用一些被调查人在交代问题时使用的特定用语;力求文风平实,注意理清不同段落的语意层次关系,不搞文字游戏,要让违纪事实材料的表述像法律条文一样,客观、完整反映出要表达的真实意思,让不同的人都不会产生歧义,都能得出相同的结论。 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 (一)要事先做好准备 一是要确定见面人选。针对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的违纪事实材料,一般应安排相应负责与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此问题的调查人员负责,且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二是要全面熟悉案情。调查人员应事先熟悉事实证据、条规适用情况,对被调查人在以前谈话调查过程中有异议或可能提出异议的内容从证据运用、谈话策略等方面提前做好工作预案。对案情背后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证据间的瑕疵或矛盾、现有证据体系的证明底线、关乎定性量纪的关键细节等,都必须谙熟于心。否则,一旦被调查人在见面时翻供和狡辩,调查人员就很难做到从容应对、妥善处理。 三是要斟酌使用证据。鉴于违纪事实见面工作是在相应违纪事实已调查结束之后进行,如被调查人要求出示证据,调查人员应认真把握客观性证据和主观性证据的区别,更多地通过向被调查人直接出示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材料,或间接点出外围证据已证实的某个情节,恰当应对。 (二)要告知权利义务 既要告知被调查人有权要求调查人员听取其对违纪事实材料的申辩意见,并有权要求调查人员说明不采纳其申辩意见的理由,又要告知被调查人有义务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 (三)要周密组织见面 一是认真听取申辩意见。违纪事实材料同被调查人见面的形式,对有阅读能力的,给本人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向其宣读。被调查人如认可违纪事实材料的,应在违纪事实材料末页上签写“同意”字样并逐页签名、捺指印。被调查人如对违纪事实材料提出申辩意见的,调查组应当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合理的予以采纳,不合理的要有针对性地写出说明,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后,调查组对原违纪事实材料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违纪事实材料重新与被调查人见面。 二是积极做好解释工作。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调查人员应告知被调查人是否予以采纳,并对不予采纳的申辩意见从事实、理由、证据角度予以解释说明,但不得泄露调查过程、检举人、证人等内容。如在见面时,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一时不易作出判断、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的,可暂不让被调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待补充调查后再择机重新见面。如被调查人提出要保留一份他已签署意见的违纪事实材料复印件的,调查人员可告知被调查人违纪事实材料是调查认定的、拟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但最终如何认定将会体现在处分决定上并发给他本人,被调查人个人保留违纪事实材料复印件既没有必要、又是调查工作所不允许的。 有很多人认为被调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字表示同意,就可以体现出调查工作的卓有成效以及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认定的心服口服,进而针对被调查人的辩解反复进行解释说明,总是试图让被调查人签署同意的意见。鉴此,有的被调查人可能就会错误地将违纪事实材料理解为比谈话笔录和亲笔陈述材料更重要的一个不利于他的证据,进而把违纪事实见面当做翻供的最好机会,片面认为只要他不签字确认,就不能认定他构成违纪。对此,调查人员要告诉他违纪事实材料是根据外围调查和与他谈话调查两方面情况综合认定的违纪事实,有的问题他本人已作出交代,有的问题他本人虽拒不承认,但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违纪事实见面只是保障他的党员权利的一个环节,无论他本人是否认可,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均可认定。 三是如实起草说明材料。在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释说明后,如被调查人的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证据上的支持,而现有证据已经达到证明标准的,可让被调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对哪些内容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被调查人不宜直接在违纪事实材料上进行修改,可将申辩意见写在违纪事实材料空白部分,也可另附页书写。如被调查人拒绝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并由参与见面的调查人员签名,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与见面的也应签名。(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董 芳)

违纪事实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是纪检机关案件调查成果的集中展现,是案件调查终结前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也是案件调查工作的一个必经程序。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提出的意见,最直接、最直观、最能反映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和对案件调查结果的认可程度。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还直接限定了案件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和处分决定的广度和深度,尤其是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不得超越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的范围。弄清违纪事实材料定位违纪事实材料是调查认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从最后结果看,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在内容上应当完全涵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其中有些事实虽然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但如被调查人已作出交代,且被调查人的交代与外围证据有部分吻合,而不吻合的部分又不能证明与事实不符、且还不影响问题性质认定的,也可根据与被调查人谈话调查工作的需要写入违纪事实材料。调查中没有核实的问题不宜写进违纪事实材料。认真起草违纪事实材料一要准确把握材料起草时机。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不是必须要在整个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调查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某个违纪问题查清后,单独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调查组应在认真审查和分析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相应起草违纪事实材料,经集体讨论定稿后,适时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二要合理安排材料起草人员。起草违纪事实材料,必须由具有很强的证据把握能力的案件调查人员负责执笔。一些负责起草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情况阶段性汇报材料的同志,在起草或参与研究违纪事实材料时,往往会下意识地对照自己参与起草的阶段性汇报材料的表述提出修改建议,且特别希望违纪事实材料与阶段性汇报材料的文字表述一致,而不去考虑或者不认真考虑违纪构成要件等内在要求,致使有的违纪事实材料偏离基础事实、证据。三要紧扣违纪构成要件起草。违纪事实材料的构成要素包括:被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责任。违纪事实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应予保密的内容。一般情况下,违纪事实材料应明确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并列明违纪行为触犯的党纪国法规定。特殊情况下,如违纪行为复杂,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也可不在违纪事实材料中表述。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必须紧扣违纪构成要件,概括、准确、有条理地叙述清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包括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情节、手段、后果和本人应负的责任等。与违纪构成要件无关的事实一般不必、也不宜写入违纪事实材料。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应当客观全面,不得为获取被调查人的签字而对违纪事实的关键环节、反映被调查人责任等内容加以省略,更不得将一个完整的违纪行为拆分为若干部分分别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如有的将拟认定为受贿的违纪事实拆分成被调查人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部分,分别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这就割裂了被调查人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的权钱交易的内在逻辑关系,遗漏了被调查人的违纪主观故意这一构成要件,模糊了违纪行为的性质,不利于被调查人充分行使申辩权,是一种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失职甚至是渎职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5条第1款规定拟认定为违纪的情况,有的将被调查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均写入违纪事实材料,但是不写明被调查人是否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致使从字面涵义有可能理解成被调查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有的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调查人知道他的配偶收受他人财物,因此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的违纪事实只写明被调查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这两种情况都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要写明三个方面的内容:被调查人为他人谋取利益;被调查人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如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调查人亦称不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可写明“未发现被调查人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四要注意违纪事实材料的措辞。违纪事实材料是调查认定的结论,相应就要求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空和环境下,无论是否熟悉法律、纪律,对其内涵均具有相同的解读。

  • 审查报告与违纪事实见面材料有何区别
    答:从最后结果看,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在内容上应当完全涵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其中有些事实虽然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但如被调查人已作出交代,且被调查人的交代与外围证据有部分吻合,而不吻合的部分又不能证明与事实不符、且还不影响问题性质认定的,也可根据与被调查人谈话调查工作的需要...
  • 签违纪事实材料到出正式处分要多长时间
    答:1,违纪事实材料见面工作应在案件审查阶段完成,一般在审查工作结束、正式移送审理前开展见面工作2,一般“一类一见”,即按六项纪律等大类,将同类性质的违纪问题形成一份材料违纪问题种类较为单一的,也可“一事一见”,即一个违纪问题形成一份材料。3,被审查人无不同意见的,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
  •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
    答: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则分别规定了形成违纪事实材料和审查报告,以及与审理环节衔接等工作流程。《规则》对立案条件、审批权限及程序、请示报告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还要求外查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调查取证等工作必须由2人以上共同...
  • 违犯党纪立案调查结束后归档资料有哪些
    答:审查报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
  • 立案审查工作中,形成的什么,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答: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 立案审查工作中,形成的什么,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答: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案件在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7日内作出的是否立案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自2015年5月1日起,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
  • 2005年事业单位纪律处分_百度问一问
    答:所附材料建议参考党纪报批案件要求,附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材料、审查报告、审理报告、忏悔反思,以及能够证明案情特殊可保留公职的现实表现、专业技术等级、荣誉表彰等材料。待上一级监委同意后,由呈报监委作出政务撤职处分。案情特殊、复杂的,必要时上一级监委可将案件报同级党委批准或备案。
  • 纪检监察机关的一案两报告是什么意思?
    答:案件审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案件审查报告:在对被审查人的问题进行审查终结后,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要求,经全体审查成员充分研判后撰写审查报告,在报告中写明被审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信息、简历、违纪经历等,核实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记录被审查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和态度,依...
  • 纪委的"审查"是什么?包括哪些工作流程
    答: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4、审查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笔记
    答:第三十八条规定“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按要求送主要领导批准前分管副书记必须把关审核,并签上审核意见。这有不仅有利于主要领导对整个审查过程的监督,也有利于逐级压实责任。5、案件审理阶段。第四十条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