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31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2020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全面依法治市,坚持从本行政区域实际出发,围绕加快汕头经济特区发展、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有: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贯彻落实中共汕头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应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大措施;

  (五)加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交流、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事项;

  (六)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管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经济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编制方案或者修改方案;

  (八)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入的审计情况,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上一年度本级决算和本级政府债务限额;

  (九)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调整或者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的重大调整;

  (十)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重要情况;

  (十一)推进城镇建设、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十二)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事项;

  (十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体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扶贫、物价、就业促进、劳动保护、住房保障等涉及全市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实施;

  (十五)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

  (十六)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海岸带保护和练江、韩江、榕江流域汕头段水环境治理的重大措施;

  (十七)授予或者撤销“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十八)建立本市永久性纪念物,确定本市节日和市树、市花等市级标志;

  (十九)批准缔结或者撤销友好城市关系;

  (二十)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二十一)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二十二)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不适当的执行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 下列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建议: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所列的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须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公众征集重大事项议题。根据全市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有关方面的建议,针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广泛征求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市人民政府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的意见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沟通协商,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建议清单和市人民政府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议题,经法定程序确定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市人民政府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议题,需要个别调整或者报告的时间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主任会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须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提出。

第一条 为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四)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八)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本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本级教育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本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扶贫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环境保护资金征集使用情况;
  (六)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
  (八)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对经济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
  (九)本级人民政府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国外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情况;
  (十)水、电、煤气、医疗、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标准的调整,对学生、农民及企业等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的调整;
  (十一)华侨、归侨和侨眷权益保护情况;
  (十二)主要江河流域、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和资源环境保护情况;
  (十三)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四)重大自然灾害、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十五)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十六)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第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第七条 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建议书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第八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建议书形式提出。
  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该议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议;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该议案之日起二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侨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中国共产党汕头市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市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七)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及其重大变更;
  (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决定授予或撤销汕头市荣誉市民等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一)确定全市性节日或纪念日;
  (十二)中国共产党汕头市委员会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市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五)市本级教育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扶贫基金、住房公积金、环境保护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六)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执行情况;
  (八)本市区(县)一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更名方案;
  (九)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对经济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
  (十)水、电、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对农民、企业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
  (十一)华侨、归侨和侨眷权益保护情况;
  (十二)城市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情况;
  (十三)主要江河流域、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整治)规划和环境建设规划;
  (十四)市级和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的保护情况;
  (十五)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十六)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十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方案;
  (十八)有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十九)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建议的形式提出;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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