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如何看待作品未经作者授权私自在其他网站,论坛转载的问题!!!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9
未经他人同意私自转载他人(公开)的消息并标注他人署名算侵权么?

你所提出的问题其实是关于知识产权是否在互联网时代同样存在,是否是传统知识产权有所更改在互联网时代,这是大家所面临的新的问题。

这种情况目前比较普遍。从行为性质上而言,任何未经许可的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论其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或者是否盈利。因此,这些转载行为,无论是网站的制作人将作品直接发表在网站中,还是网站的会员将作品发布在网站的论坛中,都是侵犯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

其次,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方面的问题,目前已经由国务院于2006年5月18日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以规定,该《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述在网络上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条例》来具体操作。根据《条例》的规定,如果你作为学术论文的作者,即权利人,认为网站侵犯了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该网站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书面通知书应当包含:(一)你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网站在收到你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的服务对象,也就是实际转载你作品的人。如果网站在接到你的书面通知书后,根据规定删除了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了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那么网站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侵权犯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法院受理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
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 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上述内容主要规定在了《条例》的第14至17条,以及第22至24条。其他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的规定,也可以参考《条例》的有关规定。

这个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是为自己学习欣赏而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中文的“侵权行为”一词“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应用。”但是在旧中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却缺乏明确的界定。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
扩展资料: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参考资料连接:百度百科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即《著作权法》)已经将网络传播权列入著作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只能说起到了部分的效果。这主要是由于网络侵权的情况比较复杂,而相关的规定不能与现状相适应。

我们先来看问题所说的网络侵权有哪些可能的类型:
1、网站/论坛转载平面媒体已出版的作品。
2、网站/论坛转载其他网站/论坛所转载的侵权作品。
3、网站/论坛从其他网站/论坛转载未经平面媒体出版的作品。
4、以上多种情况的交叉。
5、如果再考虑到被网站侵权后再被平面媒体侵权,然后再回到网络这种复合交叉的局面,情况将更为复杂。

可以看得出来,由于网络本身的特性导致的交叉,是问题显得复杂的主要原因。

在目前的情况下,上述之第1项得到了相对较好的解决,而其他各项依然如故。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我认为有如下几方面:

一、从技术上讲,网络条件下,著作权(尤其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作品完整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很简单的道理,我现在写的东西,别人只要一复制,就成了他的。

二、从实践来看,对著作权的界定很成问题。目前多数网站(尤其是论坛)会表明:版权规站方与作者共同享有。这是一个笼统的说法。版权(即著作权)中的哪一项归站方?哪一项归作者?或者每一项都由双方共享?缺乏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站方不着急,而著作权人干着急的状况。

三、由于近几年来网络媒体与平面媒体的蜜月期结束,在总体上呈现出冲突与竞争的状态,平面媒体越来越明确的主张网络传播权。因此导致前述第1种情况得到好转。而其他各种情况依然如故,这充分说明了:在版权保护方面,相关法律从制定到执行,都与现实中的各种关系有关。分为两点来考虑:

1、从法律的制定上讲,法律含糊不清的规定了网络传播权,普通作者被侵权后很难主张自身的权利。而平面媒体在这一点上要清晰得多。

2、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必须在侵权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这一规定非常不合理。在互联网条件下“侵权行为发生地”这一概念是非常可笑的。
另外,目前举证责任属于被侵权者,这对权利被侵犯的人来说,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而作为侵权者的网站方,却可以很轻易逃避责任。对于这一情况的权威解释是:如果举证责任属于站方,站方可能被恶意起诉,将影响到站方的正常业务开展。这一解释是合理的,但前提条件应当是站方本身的操作很规范。现在缺乏这一前提,导致著作权人的权益大面积遭到侵犯。法律本应当保护每一方的权益,但现在却成了变相的支持强势方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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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条件下,如果被侵权,作为作者可以直接与站方交涉,要求对方从网站上撤消侵权作品(或署名),并且告诉对方,如果不能满足相关要求,将直接起诉。

另外,前几年有一位教授创办了一家“好汉网”,专门从事互联网版权保护。或许可以向该网站求助,应当能获得一些专业帮助。

最后,我个人强烈反对网站作为强势方随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这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完全是强盗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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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就是这么多。原创。

这时做起码的道理,
就象别人的牙刷不能用,别人的内裤不能穿一样.

那样会是作者大赚特赚,因为得到的赔偿金会比他自己叫卖多得多。
现在人都这样,尤其是中国人,没本事超越别人有本事偷盗抄袭还大张旗鼓的说是原创。

她也太过分了!抄袭别人的东西还说是原创!我可是为你打抱不平!她还那么大张旗鼓的说原创!强烈打击盗版!!!!!!!!!!!

同情~~~~~
悲愤~~~~~
气愤~~~~~
支持原创!!!

zhengchang .互利嘛...

  • 各位如何看待作品未经作者授权私自在其他网站,论坛转载的问题。_百度...
    答:这个主要就是道德得约束了,诉诸法律得可能不太大,不过除了一些比较出名得小说外,其他得小说对于这些行为还是持有默认得态度得,毕竟可以增加自己得名气,比如说当时如果没有实体版本得校园江湖得话,坏蛋是怎么样炼成的也不会有如今得名气,所以说六道在某些方便还应当感谢盗版商,盗版这个问题已经是由来以久了,...
  • 谈谈如何看待作品未经作者授权私自在其他网站,论坛转载的问题!!!_百...
    答:一、从技术上讲,网络条件下,著作权(尤其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作品完整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很简单的道理,我现在写的东西,别人只要一复制,就成了他的。二、从实践来看,对著作权的界定很成问题。目前多数网站(尤其是论坛)会表明:版权规站方与作者共同享有。这是一个笼统的说法。版权(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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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把转载文章的网页保存到自己的电脑并全屏截图,要带有地址栏网址的范围,以便于今后作为证据,万一人家哪天删除了这些内容,也不至于没有证据;2、要准备好充分证据证明你父亲是文章的作者,最好有手写草稿存底等,还要有初次发表的时间的证明;3、携带这些资料,到法院起诉转载的网站,以侵犯著作权的...
  • 怎样看待自己的作品被别人频繁的转载?
    答:得到他人的认可,关键是要看这个商品是否值得在市场流通,有没有市场的价值?如何来检验?就是别人的喜欢程度,或者别人是否愿意去收藏去传阅?所以转发和搬运以及标明出处,对于一些知名的作者来说,可能是一种商业侵权,但是对一些初涉自媒体的人来说,我觉得是一种最好的检验和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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