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简政放权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1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1年5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一、2011年5月1日前制定的《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于2011年5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二、《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的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在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具体适用时间前,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继续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三、《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不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四、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摩托车管理规定》自相应的新法规施行之日起废止。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高新区开发建设相关工作;

  (二)开展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创新,制定、实施高新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按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实施;

  (四)行使高新区经济管理涉及的行政管理职权,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决定授权确定;

  (五)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履职情况。三、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行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赋予的有关行政管理职权。高新区管委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权的范围、时间、方式等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四、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支持和保障高新区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预已经转移的行政管理职权。五、本决定所称高新区的范围包括东西两个片区。其中,东片区:东至天山北路,南至金凤路,西至华山北路,北至东厦北路的区域;西片区:西至汕头与揭阳市界,北临莲塘工业园区北边界、桑浦山自然风景区南边界及大学路,东从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沿已批原高新区范围向南至金凤西路、向东接入大港河再往南至牛田洋大堤,南沿牛田洋大堤向西北接入金凤西路的区域;以上区域总面积29.94平方公里。

  高新区外延区范围:西至汕头与揭阳市界,北至金凤西路,南沿牛田洋大堤向西北接入金凤西路,总面积19.62平方公里。

  高新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并可根据开发建设情况适时调整。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应放尽放、放好用好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外,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将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社会治理等行政管理职权充分赋予镇街,确保相关行政管理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赋予镇街的行政管理职权,实行清单式批量下放。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更新目录,明确下放职权的事项、形式、时间等,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支持和保障赋予镇街的行政管理职权,做到权随事转,编随事转、财随事转、责随事转。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因法定事由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预、收回或者以事前备案、征得同意等方式变相继续行使已经下放的行政管理职权。三、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制定标准规范,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支持镇街有效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强化力量配备,完善设施设备,优化政务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履行好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四、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组织代表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方式,检查、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优化简政放权,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工作。

  镇人民代表大会、人大街道工委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依法通过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组织代表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方式,保证本决定在本辖区贯彻落实。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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