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2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化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在管理体制方面,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在岗位职责方面,立足现行法律框架,区分警种和部门,明确界定、列举了文职辅警可以协助开展非执法、不涉密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勤务辅警可以协助开展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以及辅警不得从事的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安部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观指导;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和文职警务辅助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第七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第九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出入境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二)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查、看管;
  (四)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八)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育;
  (三)疏导交通,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
  (六)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巡逻、值守、安全巡查;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第十二条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窗口服务、接线(信)查询等行政服务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通讯保障、视频监控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开展前款规定的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技术侦察;
  (三)出具鉴定报告;
  (四)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六)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的决定;
  (七)审核案件;
  (八)保管武器和警械;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城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购买劳务服务等方式招用的,在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第四条 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分别负责警务辅助人员、城管辅助人员的管理。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助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品行良好;

  (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四)拟任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用为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行政拘留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其他不适合从事辅助工作的情形。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人民警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社区实有人口管理、所在派出所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公共场所管理以及服务群众等;

  (二)治安巡逻、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护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调解不作为案件处理的民间纠纷、治安防范宣传教育等;

  (三)疏导交通、劝阻或者协助交通警察检查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或者协助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窗口服务等;

  (四)协助参与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等;

  (五)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公开查缉毒品工作;

  (六)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视频巡查等;

  (七)公安机关安排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第八条 城管辅助人员在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城管执法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日常性城市管理工作,对管理区域实行动态巡查;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督促改正违法行为;

  (四)收集并及时反映管理区域单位、个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城管部门的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视频巡查等;

  (六)城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城市管理辅助工作。第九条 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未经本部门授权的涉及秘密的工作;

  (二)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由人民警察、城管执法人员担任的其他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还不得从事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不得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不得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第十条 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职责,贻误工作;

  (二)拒不执行命令;

  (三)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四)体罚、虐待相对人;

  (五)使用武器、警械;

  (六)索取、收受贿赂;

  (七)工作时间饮酒;

  (八)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九)受雇于其他个人或者组织;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一条 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四)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依法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第十二条 辅助人员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 徐州市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城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购买劳务服务等方式招用的...
  • 什么是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答:本办法所指现有聘用制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法院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和劳务派遣人员,不包括食堂、物业管理等外包服务人员。三、辅警是干什么的 辅警,顾名思义是辅助正式公安民警工作的工作人员,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一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
  • 打城管属于袭警吗
    答: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是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警察身份人员,不具有独立从事执法执勤工作的资格。对于警务辅助人员单独工作时遭受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按照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进行处理。根据刑法学一般原理,袭警罪规定的“人民警察”应与作为前置法的人民警察法...
  • 辅警有哪些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将其退回服务机构?_百度...
    答:法律分析辅警即为辅助警务人员,协助派出所办案,但不具有执法权,需要在一些业务上接受民警的授权。根据新的法案,辅警和城管等职员将有自己的制服且全国统一。辅警和民警的薪酬均有当地财政支出,然辅警归市公安局管理,不属于地方人事局编制。辅警是辅助正式公安民警工作的工作人员,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
  • 警察,公安,城管,辅警,协管间有哪些区别
    答:辅警,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协助民警执法、维持公共安全,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辅警,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一支不可或缺...
  • 辅警和警务辅助人员有什么区别?
    答:区别如下:1、辅警是指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一考试,通过后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而警务辅助人员是一种弥补警力不足而创立的新型职业。2、辅警都是临时性的只能在慢车道上,疏导交通。而警辅是交管局聘用人员,可以跟随交警上路疏导交通。3、辅警穿保安服装,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而警辅则是和公安局...
  • 民辅警是什么意思
    答: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又称辅警、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是依照《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设立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主要用于...
  • 城管好还是派出所所谓的辅警好?
    答:对于采取合同制的城管来说,虽然在一定方面有的城管工资会比普通的协警更高,但辅警也算做公安机关的的人员,薪资待遇一年比一年好,同时的话,辅警现在也拥有了一定的执法功能,比起城管来说更加的有权力;其次,发展待遇。由于现在公安机关的地位越来越高,国家对公安机关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也越来越多...
  • 城管和辅警哪一个比较好一点
    答:两者都好。1、城管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工作,包括维护城市秩序、管理市容环境卫生、执行交通管理等任务,工作强度相对较大,需要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和突发事件,但有机会获得更多的工作满足感和成就感。2、辅警则是公安机关的辅助人员,主要协助警察进行治安巡逻、警务辅助等工作,工作相对较为轻松,...
  • 初中毕业城管可以转正吗
    答:城管协管员不能直接转正。城管编制有两种,一种是国家公务员,一种是事业单位编制,都是不可能通过协管员转正,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或地方事业单位考试录用。协管员,主要工作以协助城管,进行城市的治理,由城市管理执法局管理,比较常见的有交通协管员、治安协管员、城管协管员等,不在正式的行政编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