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什么情况不予发证如何解决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9
农村土地确权后,为什么还没有发证

农村土地确权后,发证需要时间,一般会统一发证的,有疑问的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咨询。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不予发证的情况:
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退耕还林并已经发放林权证的;
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
承包期内五保户死亡的;
其他依法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土地确权不予发证的解决办法:
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
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不予发证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证:
1、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2、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退耕还林并已经发放林权证的;
3、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
4、承包期内五保户死亡的;
5、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
6、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7、申请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8、无合法用地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
9、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六是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登记的;
10、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
11、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和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不予登记发证的,一般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发证的理由。
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1、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2、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
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5、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6、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
7、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不予发证的情况:

  1. 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2. 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退耕还林并已经发放林权证的;

  3. 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

  4. 承包期内五保户死亡的;

  5. 其他依法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土地确权不予发证的解决办法:

  1. 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2. 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

  3.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4. “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5. 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6. 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7.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

  8. 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根据国家政策可以确权发证,需要花多少钱与当地政府有关,国家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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