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1994.6.10政府令第45号)
删去第九条,即:“为鼓励国有种畜场推广良种畜,对其给予应征税额30%的减税照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二、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新政函[1996]118号)
1、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下水资源勘查项目的登记审核和发证,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将《办法》中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全部修改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新经贸商字[1996]214号)
1、删去第五条中的:“同时还应具备经营成品油进出口业务的能力,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完成出口创汇任务,经济效益好,有良好的国际信誉。”
2、删去第十二条,即“中央部门直属企业和外省、市设在我区的经营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其经营的成品油不得进入我区市场。”
3、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第十、十一、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5、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第十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三十三条改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四、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新政函[1996]23号)
1、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应当套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印章;印章及票据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确定。”
2、删去第十条第(五)项,即:“擅自承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者接受自治区财政部门指定印刷后,擅自委托、转包他人承印的”,并将第(六)项修改为第(五)项。
3、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收缴其所有票据,并处3000元以上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1998.6.16政府令第77号)
删去第八条第(六)项,即:“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者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六、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1998.7.3政府令第80号)
删去第二十一条,即:“自治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对进疆销售的酒类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实行宏观调控。境外酒类产销企业及其中介机构在自治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展销会等促销活动时,应当报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七、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2001.3.12政府令第100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自治区范围内销售外省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应当按规定向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八、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1.7.19政府令第102号)
第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商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
(2010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性决议、决定: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农垦区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决议》(1981年7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边远地区的决定》(1984年8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1990年5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准东油田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决定(1993年7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纪处分有关问题的决定(2000年7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1991年5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修订)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5年8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 根据2020年7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修正)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1997年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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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一、予以废止的(53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12件)1.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正)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则(1988年1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正)3.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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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的决定 (2006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