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26日召开的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

  2021年5月27日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4〕38号文批准,1994年4月2日自治区公安厅新公十五字〔1994〕125号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200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现就调整完善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含15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0/C1+X1/C2+……+Xn/Cn+1)÷N



公式中,X0、X1……Xn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及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



C1、C2……Cn+1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1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职工参与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



对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前(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在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3%。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3%。



二、关于过渡期的设立



为使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107号)规定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决定设立过渡期。对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实行逐步到位。其中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1月1日结束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齐。



三、关于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四、关于养老金的发放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其中,对建立个人账户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发给2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本人自愿要求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继续缴费的,可以允许。待其缴费年限满15年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支付养老金。



五、关于部分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问题



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后,由于待遇水平已与本人缴费年限和退休早晚紧密挂钩,因此,对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企业关闭破产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凡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金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规定。



六、其他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本通知规定办法由自治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1994.6.10政府令第45号)
删去第九条,即:“为鼓励国有种畜场推广良种畜,对其给予应征税额30%的减税照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二、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新政函[1996]118号)
1、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下水资源勘查项目的登记审核和发证,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将《办法》中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全部修改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新经贸商字[1996]214号)
1、删去第五条中的:“同时还应具备经营成品油进出口业务的能力,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完成出口创汇任务,经济效益好,有良好的国际信誉。”
2、删去第十二条,即“中央部门直属企业和外省、市设在我区的经营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其经营的成品油不得进入我区市场。”
3、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第十、十一、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5、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第十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三十三条改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四、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新政函[1996]23号)
1、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应当套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印章;印章及票据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确定。”
2、删去第十条第(五)项,即:“擅自承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者接受自治区财政部门指定印刷后,擅自委托、转包他人承印的”,并将第(六)项修改为第(五)项。
3、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收缴其所有票据,并处3000元以上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1998.6.16政府令第77号)
删去第八条第(六)项,即:“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者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六、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1998.7.3政府令第80号)
删去第二十一条,即:“自治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对进疆销售的酒类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实行宏观调控。境外酒类产销企业及其中介机构在自治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展销会等促销活动时,应当报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七、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2001.3.12政府令第100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自治区范围内销售外省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应当按规定向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八、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1.7.19政府令第102号)
第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商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1989...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决议、决...
    答:(2010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性决议、决定: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农垦区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决议》(1981年7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2004年4月3日)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经2004年3月3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政府令第94号)、《新疆...
  •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_百度...
    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4月15日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12月11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
    答:特此公告。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7月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乌鲁...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人民警察...
    答:特此公告。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2021年8月17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乌...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
    答:特此公告。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9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决定 (2021年4月2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乌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
    答:对于违反条例规定且存在特定情况的文件,如未按要求修改或废止,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有权提请会议作出撤销决定。审查结论的告知和处理流程在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详细规定,如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规章需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其处理结果需要报告给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程序结束后,相关资料...
  • ...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关于废止《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
    答:《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关于废止<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于2018年3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伊犁州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2018年6月6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关于废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答: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八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