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1994.6.10政府令第45号)
删去第九条,即:“为鼓励国有种畜场推广良种畜,对其给予应征税额30%的减税照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二、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新政函[1996]118号)
1、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下水资源勘查项目的登记审核和发证,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将《办法》中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全部修改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新经贸商字[1996]214号)
1、删去第五条中的:“同时还应具备经营成品油进出口业务的能力,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完成出口创汇任务,经济效益好,有良好的国际信誉。”
2、删去第十二条,即“中央部门直属企业和外省、市设在我区的经营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其经营的成品油不得进入我区市场。”
3、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第十、十一、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5、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第十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三十三条改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四、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新政函[1996]23号)
1、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应当套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印章;印章及票据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确定。”
2、删去第十条第(五)项,即:“擅自承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者接受自治区财政部门指定印刷后,擅自委托、转包他人承印的”,并将第(六)项修改为第(五)项。
3、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收缴其所有票据,并处3000元以上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1998.6.16政府令第77号)
删去第八条第(六)项,即:“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者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六、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1998.7.3政府令第80号)
删去第二十一条,即:“自治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对进疆销售的酒类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实行宏观调控。境外酒类产销企业及其中介机构在自治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展销会等促销活动时,应当报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七、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2001.3.12政府令第100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自治区范围内销售外省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应当按规定向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八、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1.7.19政府令第102号)
第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商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1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8年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三届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8年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15件政府规章(详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5件政府规章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2年5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89年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1995年8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线路保护办法(1989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所有制独立研究所所长负责制实施办法(1991年8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办法(1995年3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02年5月22日政府令第104号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修正 根据2008年4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修改)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8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修订)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1995年12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1997年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根据2004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订 根据2008年4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5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发布)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5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

一、下列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9件)
  (一)《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2002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二)《自治区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4年3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
  (三)《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1994年4月7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四)《自治区实施〈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5年8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修订)
  (五)《自治区人事争议处理办法》(2002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六)《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03年3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08号)
  (七)《自治区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办法》(2004年2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八)《自治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1996年7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6〕123号文批准,1996年8月14日自治区建设厅新建房字〔1996〕17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修订根据2004年6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修正)
  (九)《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二、下列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予以修改(15件)
  (一)《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6年9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 号发布根据2004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正)
  1、删除第十二条。
  2、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超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自治区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1995年8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
  1、第二条修改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煤炭生产。”
  2、第四条修改为:“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二)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五)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第六条修改为:“申报文件、图纸、资料,由矿井所在地的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文件、图纸、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4、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与煤矿企业的生产服务年限相同。”
  5、第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删除第十七条。
  (三)《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删除第十四条第(四)项。
  (四)《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1997年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根据2004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正根据2008年4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修正)
  1、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其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实施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
  1、第五条第(六)项修改为:“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但是,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实施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3、第九条修改为:“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将下列规章有关条款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删除解释权条款:
  1、《自治区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第十八条
  4、《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5、《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6、《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第十四条
  7、《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七)将下列规章有关条款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规定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删除解释权条款:
  1、《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2、《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3、《自治区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第十五条
  4、《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15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一并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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