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修改2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将《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阻碍行政管理和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将《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废止14部政府规章

  (一)《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二)《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的规定》;

  (四)《长春市轻轨交通管理办法》;

  (五)《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六)《<长春市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七)《长春市城镇地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八)《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九)《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十)《长春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十一)《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

  (十二)《长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十三)《长春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十四)《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一、《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二、《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三、《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四、《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五、《长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六、《长春市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办法》;七、《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八、《长春市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九、《长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十、《长春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十一、《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十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十三、《长春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十四、《长春市中小学校园校舍管理办法》;十五、《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十六、《长春市革命历史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十七、《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十八、《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一、修改8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删去《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项。
  (二)删去《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三)删去《长春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必要的资金和”。
  (四)将《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献血者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或者异地医疗临床用血机构用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持献血者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及住院收费票据,到市中心血站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删去《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六)删去《长春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展览馆场地使用证明”。
  (七)删去《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项。
  (八)删去《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条第三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市政公用、市容和环卫、水利、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相应政府规章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二、废止6部政府规章
  (一)《长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二)《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四)《长春市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
  (五)《〈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六)《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
    答: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 (十九)《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1.将第二十六条中的“食药监”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
    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相应政府规章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二、废止6部政府规章 (一)《长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二)《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答:由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答:一、修改12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将《长春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本辖区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6件规章(第二批)的决定》业经2001年5月25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述 2001年6月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市政府制定、颁布了一批规章,这些规章对于政府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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