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33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30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二、《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三、《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四、《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五、《长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六、《长春市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办法》;七、《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八、《长春市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九、《长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十、《长春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十一、《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十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十三、《长春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十四、《长春市中小学校园校舍管理办法》;十五、《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十六、《长春市革命历史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十七、《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十八、《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一、修改8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删去《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项。
  (二)删去《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三)删去《长春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必要的资金和”。
  (四)将《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献血者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或者异地医疗临床用血机构用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持献血者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及住院收费票据,到市中心血站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删去《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六)删去《长春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展览馆场地使用证明”。
  (七)删去《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项。
  (八)删去《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条第三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市政公用、市容和环卫、水利、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相应政府规章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二、废止6部政府规章
  (一)《长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二)《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四)《长春市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
  (五)《〈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六)《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33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11月2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长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33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33部政府规章。

  附:长春市人民政府废止政府规章目录(33部)

  附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废止政府规章目录
(共33部)

  序号          名称            公布日期及文号            备注        1长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3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7号执行《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

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1993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6号

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62号)3长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0日 市政府令第49号执行《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4长春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9月4日 市政府令第31号执行《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5

长春市小公共汽车运营管理办法

1993年5月14日 市政府令第3号

执行《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
例》6

长春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1995年5月11日 市政府令第32号
2004年7月1日修改 市政府令第10
号执行《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

7

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1993年6月17日 市政府令第5号

执行《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暂行办法》8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办法1995年7月6日 市政府令第34号

9

长春市招商引资奖励规定

1995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33号

执行《长春市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暂行办法
》10

长春市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住院医疗保
险办法1993年3月1日  市政府令第12号

11长春市城镇寄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16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12

长春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1992年7月14日 市政府令第6号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主席令第8号)13

长春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

2002年4月21日 市政府令第50号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主席令第8号)14

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18日 市政府令第20号

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455号)15

长春市全面推行企业职工全员劳动合同制
暂行办法1994年1月12日 市政府令第19号

执行《吉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省政
府令第80号)16

长春市就业训练暂行规定

1994年11月22日 市政府令第28号

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加强职业教育
的决定》(国发[2002]16号)17

长春市国有企业分流下岗职工暂行办法

1998年7月20日 市政府令第8号

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
的工作通知》(国发[2005]36号)18

长春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
办法1998年11月19日 市政府令第17号

执行《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
(第3号)19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商投资企业征缴
费用的暂行规定1998年5月6日 市政府令第4号

20长春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6年6月27日 市政府令第41号                  21

《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实施细
则1994年2月23日 市政府令第21号

22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暂行规定2003年5月6日 市政府令第2号                  23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 市政府令第12号执行《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24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
展的若干规定

1998年5月18日 市政府令第5号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主席令第69号)、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
展的相关规定25长春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2003年1月5日 市政府令第61号执行《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26

长春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4月10日 市政府令第1号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
(主席令第37号)和《吉林省国家通用语
言文字条例》(第46号)27

长春市印刷行业管理规定

1997年11月18日  市政府令第77
号执行《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
5号)28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管理的暂行
规定1993年1月19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执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29

长春市人民政府督察工作细则

1992年6月5日 长府发[1992]42
号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
规定》(长府办发[2006]39号)

30

长春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责
任制2001年3月28日 市政府令第36号

31

长春市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1996年12月30日 长府发[1996]90


32

长春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1997年8月18日 市政府令第60号

33

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28日 市政府令第46号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
席令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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