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997年12月3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对建国以来省政府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含有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经1997年12月24日第6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所附目录中的84件规章和17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84件)
     二、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

## 附件一:        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明
1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 1991年1月14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省政府第44号令
   暂行办法

2  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 1986年5月13日  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
             吉政发〔1986〕   条例》有新规定。
             72号文

3  吉林省测绘管理罚款 1991年11月21日 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
   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测字  条例》有新规定。
             〔1991〕111号文

4  吉林省加强建筑工程 1986年5月8日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
   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吉政发〔1986〕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66号文

5  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 1986年5月9日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
   管理规定      吉政发〔1986〕67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号文

6  吉林省城镇园林绿化 1987年1月5日吉政 1992年《吉林省城市绿化
   管理办法      发〔1986〕3号文  条例》有新规定。

7  吉林省保护气象台  1988年6月6日经省 1996年《吉林省气象管理
   (站)观测环境的若 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条例》有新规定。
   干规定       〔1988〕18号文

8  吉林省家畜家禽防疫 1986年4月15日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施办法      吉政发〔1986〕50 动物防疫法》有新规定。
             号文

9  吉林省公路(内河) 1983年11月8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且
   运输管理规定    吉政发〔19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
             274号文       新规定。

10 吉林省公路旅客运输 1985年11月3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若干规定    吉政发〔1985〕
             163号文

11 吉林省公路路产保护 1979年6月9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奖惩试行办法    吉革发177号文

12 吉林省水土保持工作 1985年3月13日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实施细则      吉政发〔1985〕   土保持法》和1992年《吉林
             56号文        省水土保持条例》有新规定。

13 吉林省出租汽车里程 1989年6月24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计价器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1989〕16号文

14 吉林省鲜牛奶质量管 1988年11月16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理办法       省政府第6号令

15 吉林省羊毛收购管理 1989年7月3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暂行办法      省政府第18号令

16 吉林省市场羊毛质量 1988年5月21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1988〕15号文

17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 1985年2月7日吉政 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
   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发〔1985〕75号文 监督条例》有新规定。

18 吉林省标准化管理实 1980年3月22日吉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施办法       革发〔1980〕67号  标准化法》有新规定。
             文

19 吉林省市场商品质量 1986年11月4日  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6〕   监督条例》有新规定。
             146号文

20 吉林省集体个体采矿 1990年12月13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吉政发〔1990〕63
   规定        号文

21 吉林省农村水利工程 1987年11月16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7〕
             141号文

22 吉林省伊通火山群自 1988年10月6日  1996年《吉林伊通火山群
   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8

一、废止省政府规章七件

  (一)《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88年5月23日吉府法字〔1988〕12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二)《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2007年8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

  (三)《吉林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1月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

  (四)《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9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五)《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2011年2月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六)《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根据2007年11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修正)

  (七)《吉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二、修改省政府规章三件

  (一)对《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五条第八项修改为:“(八)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医疗票据。”

  (二)对《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修改为:“对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形式激励。”

  2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设区城市城区内、县(市)城区内施工现场应当分批分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批次和期限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对《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2.删去第十七条。

  3.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及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此外,对上述修改的政府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已经2000年2月23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0年三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制定、发布了一批政府规章和文件,对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部分规章和文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是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为规范,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已经过时;有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来的管理规范与新的法律规定和方针政策相抵触;有的内容不尽合理,设定的行政管理项目过多过细、手续繁杂,增加了企事业和群众不合理的负担;有的文件之间确定的部门管理权力交叉重叠,不协调、不统一,管理相对人无所适从。
  经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省政府规章24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38件、省政府部门文件133件。具体目录附后。
## 附件:一、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4件)
     二、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38件)
     三、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部门文件目录(133件)

## 附件一:   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4件)

序号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吉林省实  吉政发〔1981〕148号   省政府
   行排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2   吉林省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    吉政发〔1981〕277号   省政府
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吉林省   吉政发〔1981〕311号   省政府
   小水电站经营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4   吉林省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吉政发〔1983〕113号   省政府
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对  吉政发〔1985〕31号   省政府
   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6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吉政发〔1985〕95号   省政府
7   吉林省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6〕10号   省政府
8   关于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若干暂行  吉政发〔1986〕76号   省政府
   规定                            
9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业企业升级暂行  吉政发〔1986〕95号   省政府
   办法》、《吉林省工业企业升级试行              
   标准》的通知                        
10  关于发布《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  吉政发〔1986〕98号   省政府
   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11  吉林省优质产品评审奖励办法     吉政发〔1986〕114号   省政府
12  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6〕150号   省政府
13  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吉政发〔1987〕66号   省政府
14  吉林省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  吉政发〔1987〕77号   省政府
   业或企业集团的规定                     
15  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吉政发〔1987〕84号   省政府
16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放  吉政发〔1987〕114号   省政府
   活科研单位暂行办法》、《吉林省鼓              
   励支持科技单位、科技人员承包、承              
   租、领办和创办企业暂行办法》的通              
   知                             
17  吉林省省级钢材市场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7〕146号   省政府
18  吉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吉政发〔1987〕153号   省政府
19  吉林省联合经营合同暂行规定     吉政发〔1988〕46号   省政府
20  吉林省提高载货汽车运用效率的若干  吉政发〔1988〕71号   省政府
   规定(试行)                        
21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  省政府1989年第15号令  省政府
   经营合同暂行规定                      
22  吉林省消费争议仲裁方法       省政府1989年第20号令  省政府
23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  省政府1989年第28号令  省政府
   合同暂行规定                        
24  吉林省公物拍卖管理办法       省政府1995年第31号令  省政府

## 附件二: 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答:一、《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川府发〔1987〕205号,1987年11月19日发布;1997年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103号修改、2011年1月18日省政府令第249号修改)。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1989年7月13日省政府令第10号发布,2011年1月18日省政府令第249号修改)。三、《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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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一)对《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的修改。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卫生、教育、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教育、农业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