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官员是如何考核和奖惩的?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2

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荀子·王霸》


官员的考核,是治吏工作的重中之重,春秋战国时期,主要的诸侯国实施基本上都是“岁终上计”的制度,正如上述引用则是荀子对这种制度的总结,意思是到了每年的年终,官员会捧着自己为官一年取得的成绩呈报给君主,君主根据这些“述职报告”,把觉得称职的继续留用,不称职给予罢免。


而当时秦国对于官员的考核,则也是实施的这种制度,如《商君书·禁使》记载: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也就是说到了十二月份,就把为官一年的报告写出来,交给国君审核,其实这个上计制度,主要考察的是官员完成税收的情况,


秦代的官员


既然是考核官员,那就要有一套明明白白的标准,那么秦时的标准是什么呢?这点商鞅凭借他超前的智慧,也给了我们确切的答案。


《商君书·去强》记载:强国知十三数:竟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藁之数。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君主想要强国,必须知道自己国家中这十三个方面的具体数目,那么这些数目从哪里来呢,当然是从官员那里来,而君主通过官员汇报上来的这些数字,自然就能很方便快捷地考核一个官员做的究竟合格不合格。


官员的奖惩。


通过对官员的考核,自然会评出优劣,那么这就牵扯到了对于官员的奖惩问题,你或者会说,做的好的升官,做的不好的免职,这不概括完了对于官吏的奖励和惩罚了吗,其实哪有那么简单,对优秀的官员,仅升官还不够,而对于不称职的官员,只免职也不够。


纵观秦代对于官员的奖惩,其实也一直在贯彻商鞅提出的“王者刑九赏一”的原则,说白了就是重刑罚轻赏赐,不过特别优秀者,在秦国被封土列君的那也是大有人在,比如商鞅就对秦国有大功,而被封土列君,《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封之于商十五邑,号为商君。


大秦文公剧照


不过,从秦国到秦朝,像商鞅这样的大能之人,相比较人数众多的官员来说,毕竟是凤毛麟角的存在,所以对于不合格官员的惩罚,也是《秦律》中反复提到的重点。


秦代官员在任职期间,如果不执行法律或者以身试法,而不能尽职尽责,那么就要受到处罚,具体处罚的措施也有不同,主要有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

《秦律》中对于不合格官员的行政处罚,从轻到重依次为:谇(音suì)、赀、免、废四种,谇,指的是上级领导的训斥,赀指的是被处罚财物,免指的是被免除官职,受到这种处罚的官员,通过努力还是可以继续为官,而废指的是撤职并且永不录用为官。


民事赔偿。

官员被追究民事赔偿,一般都是因为官员在任职期间,因为自己的疏忽或者过失而导致了国家的财产蒙受了重大损失,此时不仅要对官员进行行政处罚,还要追究民事赔偿。


秦代邮差交接邮件


如《效律》中就明确规定:仓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 赀官啬夫二甲,意思是管理粮仓不善而导致了粮仓泄露或者粮食腐败,那么相关的官员就要处罚财物。


刑事处罚。

官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遭到处罚,一般都是因为在任期间犯了罪,比如我们上文提到的屯长在作战中放弃指挥士兵的职责,而亲自去上阵杀敌谋求爵位,就要受到流放的刑罚。


再比如我们上文也提到过的,被举荐人犯了罪,那么举荐的人也要受到连带的刑事处罚,在秦国历史上,因为举荐别人累及自身的冤大头当属范雎无疑,他举荐的王稽和郑安平,一个因私通诸侯被处死,一个直接作战不利投降了赵国,而范雎自然也受到了牵连。


此外,《法律答问》规定“府中公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说的是利用职权私用公款放贷牟利,那就是犯了盗窃罪,《捕资律》规定“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说的是把抓到的人转交给其他人,以骗去爵位,就要受到刑事处罚。


记载《秦律》的秦简


由此可见,在《秦律》中,对于官员的奖惩有着明确的规定,不过总体上奖得少,而罚得多,这或许也是基于法家思想“人性本恶”的观点而出发的。



  • 秦代官员是如何考核和奖惩的?
    答:官员的考核,是治吏工作的重中之重,春秋战国时期,主要的诸侯国实施基本上都是“岁终上计”的制度,正如上述引用则是荀子对这种制度的总结,意思是到了每年的年终,官员会捧着自己为官一年取得的成绩呈报给君主,君主根据这些“述职报告”,把觉得称职的继续留用,不称职给予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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